马某or马某某?最高法院明确:上网裁判文书“隐名处理”规则
5月3日早上九点,一条有关杭州马某和杭州马某某的新闻在网络上刷屏。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称,2022年4月25日,杭州市国家安全局依法对勾结境外反华敌对势力,涉嫌从事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马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此案正在深入调查中。
消息一出,众多媒体相继转载了该新闻。“杭州”和“马某”两个关键词迅速引发网友的联想。一时间各种猜测、言论在网上流传,相关公司股票也受到波及,开盘跳水,整个香港的科技股都受到影响。
媒体也注意到这则新闻化名的使用问题导致的一系列蝴蝶效应。
之后,多家媒体转发相关新闻时,“马某”改成“马某某”。
对于两个字组成的名字,究竟是用“某”,还是用“某某”呢?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对上网裁判文书如何隐名处理有明确规定。
一起了解一下:
《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1.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 .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3. 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规定》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如何进行隐名处理——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1. 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2 .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3. 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4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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