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引起舆论关注。5月17日,深圳证监局对该所开展现场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圳证监局5月18日依法对该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三名律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看门人”,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职,提供专业、审慎的法律服务,推动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深圳证监局将继续与相关部门发挥监管合力,从严监管、压实责任,督促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不断提升执业质量和合规意识,为稳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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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赖继红、刘方誉、庄颖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80号
赖继红、刘方誉、庄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相关规定,我局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在出具上述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存在事后编制核查验证计划并报送质控内核、法律意见书存在严重文字错误、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不完整等问题。我局已依法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9号)。
赖继红、刘方誉、庄颖分别作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在上述法律意见书签字,赖继红还作为负责人审批同意上述法律意见书,刘方誉、庄颖作为经办律师起草上述法律意见书、到现场见证股东大会,对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赖继红、刘方誉、庄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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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9号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相关规定,我局对你所就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所内核指引要求法律意见书披露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报内核部门进行质控审核,你所在出具上述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存在事后编制核查验证计划并报送质控内核、法律意见书存在严重文字错误、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不完整等问题。
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要求,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所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流程管控,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5月18日
来源: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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