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1〕1号
被处罚人:胡**,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元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住址:****
你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且判决已生效。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刑初2387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身份信息、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2021年4月2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你的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5日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1〕3号
被处罚人:叶*,汉族,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朱雀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住址:****。
你因犯妨害作证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该案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中对你的判决内容,判决已生效。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刑初836号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刑终118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身份信息、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律师因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机关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上述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2021年6月16日,经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的规定,收缴你的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6月17日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1〕5号
被处罚人:樊**,汉族,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住址:****。
你因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已生效。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刑初1384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身份信息、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律师因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机关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上述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2021年8月10日,经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的规定,收缴你的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8月11日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1〕7号
京司罚决〔2021〕7号
被处罚人:王**,汉族,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住址:****。
你因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已生效。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刑初720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身份信息、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律师因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本机关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上述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2021年9月18日,经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的规定,收缴你的律师执业证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9月22日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1〕8号
京司(罚决)〔2021〕8号
王**,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码**,执业证号**。
2021年8月,我局收到你犯危险驾驶罪的相关线索,反映你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9月26日,我局予以行政处罚立案。2021年9月29日就上述情况对你进行了询问,就你的个人信息、犯罪事实、判决内容、诉讼过程及是否要求听证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过程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日,调查人员向你送达了(京司(罚告)〔2021〕11号)《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向你告知拟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
经查,昌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对你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刑事处罚,现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司法局询问笔录》、(京司(罚告)〔2021〕11号)《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的身份信息、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为证。
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1年12月8日,经我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你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9日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1〕12号
京司(罚决)〔2021〕12号
赵**,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码**,执业证号**。
2021年7月23日,我局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21)津0116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书、(2021)津03刑终186号刑事裁定书,载明你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后你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2021年10月15日,我局予以行政处罚立案。2021年10月18日,就上述情况对你进行了询问,就你的个人信息、犯罪事实、判决内容、诉讼过程及是否要求听证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过程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日,调查人员向你送达了(京司(罚告)〔2021〕10号)《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向你告知拟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
经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6日以危险驾驶罪对你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刑事处罚。后你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2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有(2021)津0116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书、(2021)津03刑终186号刑事裁定书、《北京市司法局询问笔录》、(京司(罚告)〔2021〕10号)《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的身份信息、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为证。
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1年12月8日,经我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你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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