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生态环境损害的理性审视
王灿发,黄鹏辉
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设定应当与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发展相适应,不合理的保险责任范围设定会严重影响保险的实践效果。环境侵权损害后果的多元性和救济的困难性决定了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优化和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应然之举。同时基于“有机整体主义”的思想指引、“公私法协动理论”的支持以及环境损害认定规范化的制度保障,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在我国已经具备可行性基础。我国应该从保险的普及!承保和理赔等关键进程着手,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性,通过细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模式与费率规则、优化期内索赔承保方式、合理限定承保区域范围和明确除外责任等途径,推动生态环境损害在立法上进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以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真正落实。
作者简介: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鹏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民事诉讼复议制度改革路径实证研究 
——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833篇民事诉讼复议裁决文书的考察
杨   翔,雷   勇
摘要:实践表明,民事诉讼复议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衡和制约法院的司法权力、实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权威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民事诉讼复议救济量少面窄;民事诉讼复议审查情况各异,运行程序不尽相同;民事诉讼复议裁决的效力终裁不终;民事诉讼复议裁决文书的质量参差不齐等。对此,需明确民事诉讼复议制度设置目的和功能定位,厘清民事诉讼复议制度与其他诉讼制度间的关系,规范民事诉讼复议制度立法%以期实现民事诉讼复议制度实践功能的充分发挥。
作者简介:杨  翔,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雷   勇,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于居住权的住房保障制度创新探析
刘亚娟
摘要:我国现行住房保障制度在保障公民基本住房权、维护社会公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产权型保障性住房面临土地供应难题,租赁型住房保障不能提供稳定的住房预期,导致住房保障问题上存在社会争议,政府面临压力, 亟须制度创新和改进。《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为住房保障制度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路径,将居住权引入住房保障制度,以保障性居住权制度克服传统住房保障方式的不足,有助于在政府住房保障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更公平地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这需要充分理解民法居住权基本规则并加以合理运用,通过立法确认保障性居住权制度,特别是明确该制度推行的政府职责、保障范围和分配机制等内容,并贯彻落实到住房保障实践中,至少部分替代现行住房保障方式,逐步建立以保障性居住权制度为主体的住房保障制度。
作者简介:刘亚娟,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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