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践与立法之背离:民事诉讼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实证考察——以《民事诉讼法》第65条和《民诉解释》第102条为主要考察对象

廖永安,张红旺(湘潭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实体公正优先的制度理念下,我国建立的以证据失权为基础,训诫、罚款、费用制裁多种规制措施并存的逾期举证规制机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但实证考察显示,该机制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立法相背离的问题。究其原因,除激励不相容之外,还有逾期举证规制机制未能兼顾自身的多重价值目标、程序设计存在不足、“对抗与判定”的诉讼结构未得到充分利用等原因。为弥合实践与立法之背离,需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全面建立逾期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规制机制,在程序保障下加强当事人自我责任以及进一步优化逾期举证规制机制的程序设计。
关键词:逾期举证;证据失权;自我责任;攻击防御方法
2、我国《民法典》环境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化解研究
蔡唱(海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环境侵权责任承担规则面临绝对权请求权与环境侵权救济请求权适用分歧、生态环境修复与生态损害条款适用问题、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关系处理问题以及损害赔偿责任及其实现问题。宜将《民法典》相关规定解释为人格权请求权,法律适用中明晰绝对权请求权规范基础及其行使、解决请求权竞合问题。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特殊的恢复原状形式,总结其适用的特殊性。厘清不同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关系,确定责任优先规则的具体适用。考虑新的因果关系等方法提高环境侵权求偿率,运用原因力、违法性等确定损害的承担和分配。
关键词:?民法典?;环境侵权;侵权责任承担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践省思与制度走向
廖 华(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过前后两次共计四年的试点,已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实现的重要途径,各地涌现出的试点政策、典型案例及试点过程均值得总结分析。通过分析发现,行政主体作为赔偿权利人具有制度优势,但也存在履职标准不明影响索赔效率的问题;磋商作为过滤机制,发挥了节约司法成本的功效,但效力不明;而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由于与司法确认本质的背离在运作中有诸多困境。但整体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实践中显现出的专业优势和公权背景,使受损生态利益的修复工作得以有效推动。《民法典》颁布后,应以《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为授权基础,通过特别立法赋权并规范行政主体作为生态利益代表主张损害救济,并与公益诉讼形成恰当的递进关系。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权利代表;职权法定
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法教义学分析
赵冠男(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针对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之惩处,有必要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法教义学上的分析。对“甲类传染病”予以扩大解释,抗拒疫情防控犯罪存在成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可能性。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具体类型上,《刑法》第330条难以获得《传染病防治法》第73条全面的规范支撑,虽然可采“违法相对论”,但对罪刑法定的冲击不容忽视.本罪的主观罪过只能为过失,应以主观罪过形态作为区分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要标准,并体系性地解决相关问题。
关键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行政犯;过失;罪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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