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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度部门决算
  2021年7月
目  录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二、2020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三、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五)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3.依法核准死刑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和因特殊情况决定假释的案件。
  4.受理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5.依法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6.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7.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做出司法解释。
  9.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10.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11.组织、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12.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13.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中央主管部门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14.领导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15.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同外国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16.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7.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8.承办其他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内设24个内设机构、6个巡回法庭和1个知识产权法庭,内设机构具体包括:办公厅(加挂新闻局牌子)、政治部(内设4个副局级机构)、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环资庭、行政庭、赔偿办、审监庭、执行局(加挂执行指挥办公室牌子)、研究室、审管办、督查局、国际合作局、行装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6个巡回法庭包括第一至第六巡回法庭,其中,第一巡回法庭加挂“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牌子,第六巡回法庭加挂“第二国际商事法庭”牌子。
  最高人民法院所属单位7个,包括:
  1.行政单位1个,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本级。
  2.事业单位5个,包括: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国家法官学院(加挂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国际交流中心、司法案例研究院牌子)、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
  3.企业单位1个,为人民法院出版社有限公司。
  纳入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6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本级、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有限公司。
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部门决算表













三、2020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1、收入总计189,585.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总收入189,585.1万元,其中本年收入141,143.6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6,299.52万元。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当年从中央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比2019年度决算数减少45,703.1万元,下降26.6%,主要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非刚性、非重点项目预算。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500万元。系最高人民法院当年从中央财政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3)事业收入10,745.72万元。系最高人民法院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比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1,540.97万元,增长16.7%,主要原因是2020年度新增预算单位事业收入并入。
(4)经营收入700.74万元。系最高人民法院所属预算单位开展经营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比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700.74万元。主要原因是2020年度新增预算单位经营收入并入。
(5)其他收入897.62万元。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比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778.08万元,增长650.9%,主要原因是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增加。
  2020年度本年收入情况详见图1。
(6)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4,130.27万元。系最高人民法院所属预算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按规定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年初结转和结余44,311.22万元。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及项目已完成产生的结余资金。包括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上年度事业收入等非财政拨款结转资金。
2、支出总计189,585.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总支出189,585.1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17,537.2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40.13万元,主要用于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办案支出。比2019 年度决算数减少63.17万元,下降61.2%。主要原因是落实中央过紧日子要求,压减非刚性、非重点项目预算。
(2)公共安全支出(类)103,370.16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所属预算单位基本支出,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人民法院审判用房、审判庭安全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比2019年度决算数减少26,809.47万元,下降20.6%。主要原因是落实中央过紧日子要求,压减非刚性、非重点项目预算。
(3)教育支出(类)701.95万元,主要用于人民法院干警培训专项支出。比2019年度决算减少2,023.24万元,下降74.2%。主要原因是落实中央过紧日子要求,压减培训费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6,001.97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管理机构相关支出,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支出。比2019年度决算数减少4,411.76万元,下降42.4%。主要原因是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准备期养老保险缴费一次性支出减少。
(5)住房保障支出(类)4,922.99万元,主要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比2019年度决算数增加491.07万元,增长11.08%。主要原因是执行国家统一规范的津贴补贴政策,公积金计缴基数和购房补贴增加。
(6)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类)2,500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2020年度本年支出情况详见图2。
(7)结余分配7.23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所属预算单位按规定提取的事业基金和交纳所得税等。
(8)年末结转和结余72,040.66万元,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跨年度施工的基本建设等项目,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全部执行,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9,247.72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
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财政拨款支出40.13万元,主要用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80.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受新冠疫情影响,支出减少。
2、公共安全支出(类)
法院(款)财政拨款支出87,783.06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运行(项)财政拨款支出34,210.05 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人员工资、津补贴及日常公用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98.7%,决算数与预算数基本持平。
(2)机关服务(项)财政拨款支出386.56万元,主要用于机关服务中心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3)案件审判(项)财政拨款支出40,621.84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3%,主要原因是按规定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4)事业运行(项)财政拨款支出1,547.66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所属预算单位(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的基本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4.7%,主要原因是按规定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5)其他法院支出(项)财政拨款支出11,016.94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所属预算单位为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发生的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29.1%,主要原因是受新冠疫情影响,最高人民法院部分项目进展缓慢。
3、教育支出(类)
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财政拨款支出701.95万元,主要用于人民法院干警培训专项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51.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受新冠疫情影响,线下培训班次合并或推迟举行,网络培训增加。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财政拨款支出5,943.19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单位离退休(项)财政拨款支出1,306.99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20.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中预算调整增加了此项支出。
(2)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财政拨款支出392.91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的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7.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年中预算调整增加了此项支出。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财政拨款支出2,856.54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76.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养老保险累计结转和跨年执行。
(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财政拨款支出1,386.76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职业年金缴费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11.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按规定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5、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改革支出(款)财政拨款支出4,779.38万元,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1)住房公积金(项)财政拨款支出2,948.96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所属预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00%,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2)提租补贴(项)财政拨款支出225.95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规定向职工发放提租补贴的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94.9%,决算数与预算数基本持平。
(3)购房补贴(项)财政拨款支出1,604.48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及所属预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购房补贴的支出。完成年初预算的110.7%,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按规定使用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详见图3。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6,866.8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6,004.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补助、奖励金;公用经费10,862.5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2020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046.62万元,支出决算为802.47万元,完成预算的76.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预算有所节约。
  2020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13.84万元,占1.7%;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756.52万元,占94.3%;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32.11万元,占4%。
  2020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结构详见图4。
1、因公出国(境)费全年预算为161.7万元,支出决算为13.84万元,完成全年预算的8.6%。最高人民法院因公出国(境)费主要用于开展双、多边国际司法交流,出席重要国际会议和参加多边合作机制,参与司法协助条约、公约谈判,以及短期培训或研修等方面的支出。按照批准的因公出国计划,2020年度共执行因公出国团组4个、累计14人次。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法院国际司法交流和国际司法合作的主管部门。我国现与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最高司法机关及18个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建立了友好交往关系,与49个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3个国际组织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或合作换文。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需要与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多种层次的交流互访。最高人民法院还派员参与或发起了世界执行大会、世界互联网法治论坛、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最高行政审判机构国际协会大会、金砖国家司法高层论坛和知识产权法官论坛及法官顾问委员会会议等多边司法合作机制或高规格国际司法会议。我国已与81个国家签署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及合作协定169项,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近30项含有司法协助、引渡等内容的国际公约,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均需派员参与相关条约谈判、履约审议等任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全年预算为761.98万元,支出决算为756.52万元,完成全年预算的99.3%。主要是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截至202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20辆。
3、公务接待费全年预算为122.94万元,支出决算为32.11万元,完成全年预算的26.1%。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工作餐费等支出。2020年度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公务接待138批次、1,458 人次,包含外事接待5批次、88人次。
(五)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院组织对2020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5个,二级项目57个,共涉及资金115,359.8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
  组织对云租用服务项目、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工作经费项目等4个二级项目开展了部门评价,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451.32万元。从评价情况来看,相关项目立项程序规范完整,预算执行及时、有效,各项业务工作有序开展,绩效目标得到较好实现,绩效管理水平有所提高。通过项目实施,落实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和各项配套改革措施,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司法,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我院今年在中央部门决算中反映法院审判业务、法院保障业务、法官教育培训经费、中央纪委派驻机构纪检专项工作经费4个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1)法院审判业务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为97.3分。全年预算数为43,447.6万元,执行数为31,526.2万元,完成预算的72.6%。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法院审判业务项目保障最高法院依法审理刑事、民事、行政、信访、申请再审等各类案件,项目设置绩效指标11项,包括产出指标7项、效益指标3项和满意度指标1项,各项指标均达到设定的年度指标值。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依法审理案件数量实际完成值高于年初绩效目标值幅度较大,主要是在设置指标时综合考虑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调整和年初疫情因素,预计案件数量将出现较为明显的下降,实际并未出现这种情况。下一步改进措施:更好地分析研判案件数量变化趋势,科学设置绩效指标。
(2)法院保障业务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为98分。全年预算数为12,365.99万元,执行数为10,636.8万元,完成预算的86%。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法院保障业务项目用于保障做好法院信息化、法律研究、外事交往等各项保障工作,项目设置绩效指标12项,包括产出指标9项、效益指标1项和满意度指标2项,其中11项指标达到设定的年度指标值。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专线租用数量1项产出(数量)指标未完成,主要是一级专网预算限制,各高院节点由双电路改为只开通一条电路。下一步改进措施:根据实际需求和预算安排情况调整设定的绩效指标。
(3)法官教育培训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为87.8分。全年预算为1,362.99万元,执行数为701.95万元,完成预算的51.5%。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法官教育培训经费项目主要用于提高法院干警审判执行业务能力、质量和水平,项目设置绩效指标10项,包括产出指标6项、效益指标3项和满意度指标1项,其中8项指标达到设定的年度指标值。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培训班次、培训计划按期完成率等2项产出(数量、时效)指标未完成,网上培训人数1项产出(数量)指标实际完成值高于年初目标值幅度较大,主要是受疫情影响,线下培训班次合并或推迟举行,网络培训人数增加。下一步改进措施:提高培训计划的可行性和风险应对性,针对因外力原因导致不能如期举行培训的情况制定解决办法和调整措施。
(4)中央纪委派驻机构纪检专项工作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自评得分为98分。项目全年预算合计50万元,执行数为40.13万元,完成预算的80.3%。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中央纪委派驻机构纪检专项工作经费项目用于持续深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标本兼治,严惩司法腐败行为,2020年立案审查案件7件,进一步巩固发展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为推动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项目设置绩效指标4项,包括产出指标2项、效益指标2项,各项指标均达到设定的年度指标值。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无。下一步改进措施:无。
3、部门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以“云租用服务项目”为例,绩效评价综合得分93分,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绩效评价结果详见附件。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20年度最高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408.25万元,比2019年度决算数减少4,873.02万元,降低31.9%。主要原因是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减了此项支出。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20年度最高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31,390.6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67.65万元,占比1.5%;政府采购工程支出42.33万元,占比0.1%;政府采购服务支出30,880.65万元,占比98.4%。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1,385.79万元,其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07.46万元,占比7.8%。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有车辆136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29辆、主要领导干部用车14辆、机要通信用车14辆、应急保障用车3辆、执法执勤用车3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5辆、离退休干部用车5辆、其他用车26辆(主要是所属预算单位用于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等之外公务用途的车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65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3台(套)。
四、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金额。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各项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支出。
2、机关服务(项):反映为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后勤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支出。
3、案件审判(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4、事业运行(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反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的专项业务支出。
(十三)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对全国法院法官和司法警察岗位业务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续职培训以及对民族地区民汉双语法官的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局统一管理的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2、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局的支出。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十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提租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3、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三公”经费:纳入最高人民法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最高人民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附件
云租用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为加强财政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央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办监〔202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对“云租用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近年来,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深化司法改革,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信息的需求越来越高,法院信息资源对社会单位和社会发展的支持与贡献越来越大。人民法院通过对审判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推动社会征信体系和法治中国建设,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为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地获得人民法院服务和审理信息的需求,为响应国务院和财政部的绿色节能、集约高效的政策号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以适应业务应用快速发展要求,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构建最高人民法院专有云、开放云,构建全要素集约化信息基础设施。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租用方式,建设专有云和开放云,解决业务应用需要的机房基础设施、计算存储资源、云管理服务、基础安全防护等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租用云服务的方式解决、支撑法院专网业务系统和政务网站业务系统的资源需求。
(二)项目绩效目标
  项目总体目标是为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应用的资源需求,通过购买专业服务的方式,提供业务应用部署需求的机房环境、计算资源、存储资源、云管理服务、系统上线部署、资源整合、运营保障等服务,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构建全要素集约化信息网络体系。
  阶段性目标是完成业务应用所需的机房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对业务上线部署和应用迁移工作,完善云管理平台、等保三级防护,监控资源使用情况并开展资源整合工作,达到支撑最高人民法院本年业务系统的需求目标。
(三)主要内容及预算支出情况
  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云租用服务项目”共分为专有云和开放云两部分。专有云主要提供符合业务应用部署需求的机柜空间、电路、计算存储资源、“智能语音云平台”服务、云管理平台租用、流量监控服务、应用迁移部署等服务。开放云主要提供符合业务应用部署需求的机房环境、云主机、云存储、负载均衡、安全防护、系统上线和迁移、运维保障等各项服务。
  该项目2020年度获得财政批复预算资金1,200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本项目严格按预算批复的资金用途使用资金,当年实际支出1,200万元,预算执行率100%。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评价范围和目的。此次绩效评价工作对2020年云租用服务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绩效评价。通过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梳理和分析,全面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形成项目总体认识和评价结论,为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提供参考,强化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评价指标体系。本次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决策、过程、产出、效果4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和17个三级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决策(20分)主要评价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资金投入情况,重点关注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预算编制情况。过程(20分)主要评价资金和业务管理情况。产出(30分)主要评价项目的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情况,根据项目申报内容,重点核实产出数量是否达到设定目标、产出质量是否符合设定标准。效益(30分)主要评价社会效益及服务对象满意度情况。
(三)评价方法及实施。本着科学、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比较法、因素分析法等多种方式,来掌握项目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项目决策、过程、产出、效果四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四)评价结论。该项目绩效评价得分为93分,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评价认为,项目立项依据充分,立项程序规范,围绕目标规定的任务实现了年度绩效指标,通过按需分配、动态伸缩的资源管理方式,降低了信息系统的综合成本,进一步推动了智慧法院建设。但项目存在与其他相关项目界线不清晰、绩效指标设置的合理性有待加强、部分产出指标没有达到预期等问题。
三、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
(一)决策指标分析。该指标分值20分,得分17分。项目立项依据较充分,程序较规范,绩效指标较为清晰。预算资金分配依据充分,资金分配额度合理,与工作实际相适应。但项目存在与其他相关项目界线不清晰的问题,同时绩效指标设置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以更好地突出重点,反映项目的主要产出情况。
(二)过程指标分析。该指标分值20分,得分20分。项目预算批复流程合规、手续完整,资金到位率100%。项目预算资金按照计划执行,项目预算执行率100%。项目资金支出过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支出审批和财务报销流程,执行过程总体有可遵循的财务及业务管理制度。
(三)产出指标分析。该指标分值30分,得分26分。项目整体产出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专有云平台及设施租用项目和最高人民法院开放云扩容项目招投标和合同约定,云租用服务项目已按时提供业务应用所需的机房基础设施、计算存储资源、云管理服务、业务上云部署和迁移、云管理和运营等服务,满足项目的数量、质量和时间要求。项目产出较为显著,实现了大部分预期绩效指标,但部分产出指标没有达到预期,因计划调整,两项产出指标实际完成值为0。
(四)效益指标分析。该指标分值30分,得分30分。项目实施效益较为显著,“云租用服务项目”提供按需分配、动态伸缩的资源管理方式,降低了信息化系统的综合成本和建设成本,通过共享资源,降低了信息化系统的总体成本。借助于开放云强大的支撑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对外信息化服务能力有了较大的提升。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四大公开平台”提高了司法透明度,扩大了司法改革的社会效益,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四、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绩效指标设置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提升。项目设置产出指标数量较多,重点不突出,对项目核心产出反映不充分。
(二)本项目与其他项目边界不够清晰。本项目与其他有关项目均涉及信息化相关租用内容,边界不够清晰。
(三)信息化建设上云的计划性有待提高。对于突发性的工作变化,云资源的申请、部署、变更工作不能在短时间内快速满足应用要求。同时部分业务系统仍需要使用物理资源,一些信息系统建设较为独特,上云部署需要额外的架构改造、联调测试工作。业务系统建设初期未与云服务进行对接,导致云服务不能及时了解需求,提前做出准备。系统开发尚未统一规范,一些早期系统技术路线较为陈旧,云服务未能提供开发、测试服务云来规范、支持系统的开发部署。
 五、相关建议
(一)提高绩效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建议进一步优化项目绩效指标设置,精简产出指标数量,突出反映项目的核心产出,以更好反映项目的产出情况。
(二)做好项目整合归并。针对本项目与其他项目边界不清问题,建议做好相关项目的整合归并,合并相似信息化租用项目,进一步精简项目库。
(三)加强整体设计,进一步提升项目计划性。云租用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随着系统数量、服务内容和业务使用量的增减变化,云资源需求也要跟随调整。在云资源规划时应与需求方、使用方充分沟通,合理制定云资源使用计划,预留合理发展空间,在保障资源充分利用的基础上,提前预估资源需求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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