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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名单审核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名单审核
2.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3.项目编码:02004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2.《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设置与授权审核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原则上与学术型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同步进行。”第九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状况,制定新增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四、受理机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决定机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达的限额进行审核。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须为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应为已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一般应达到较高比例,或具有一批既精通相关职业领域实践又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教师;具备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科研条件;近5年来,应承担较多数量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获得较高水平的成果;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能够经过立项建设,达到较高的办学水平,保证博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2. 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应为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应有一定比例,或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背景并重的教学团队;具备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科研条件;近5年来,应承担一定数量的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具有重要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并获得较高水平的成果;本科生培养质量较高;能够经过立项建设,达到较高的办学水平,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3. 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本一级学科应具有4~6个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学科方向,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较大作用。
(1)学术队伍
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均较合理, 且团结协作,学术思想端正、活跃的学术队伍,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较多,能持续不断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有若干名学术造诣较深、在国内同行中有一定影响、治学严谨、为人正派且具备指导博士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学术带头人。
(2)科学研究
整体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在国内同学科中处于先进行列,在一些学科方向上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近5年来科研成果显著,为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目前承担较多国家级、省部级的重要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学术水平高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3)教学与人才培养
能够为博士研究生开出高水平的系列课程及专题讲座,用于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经费充足。有丰富的高层次人才培养经验,在本一级学科内已授予数量较多且质量较高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所培养的研究生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在学研究生有一定的规模。
(4)学术交流
有浓郁的学术氛围,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并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5)工作条件
有比较先进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有较充足的国内外图书资料,能满足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需要。
(6)管理工作
管理制度和机构健全,管理人员落实。
4. 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本一级学科应具有4~6个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学科方向,面向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
(1)学术队伍
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均较合理,且团结协作、学术思想端正的学术队伍,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较多,能持续不断地开展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有若干名在国内同行中有影响、治学严谨、为人正派且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学术带头人。
(2)科学研究
整体学术水平较高、科研能力较强,在一些学科方向上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近5年来取得较多科研成果,目前承担较多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3)教学与人才培养
能够为硕士研究生开出高水平的系列课程及专题讲座,用于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经费充足。有丰富的人才培养经验,所培养的人才质量较高,并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
(4)学术交流
有较浓郁的学术氛围,能够开展一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并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5)工作条件
有比较先进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有较充足的国内外图书资料,能满足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需要。
(6)管理工作
管理制度和机构健全,管理人员落实。
5. 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1)能够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定位和基本要求,具有长期、稳定的人才需求;
(2)具有相关类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基础和经验,培养质量高,就业情况良好;
(3)具有熟悉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规律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4)与相关实务部门、行(企)业单位建立了稳定、紧密的合作机制;
(5)承担较多国家级、省部级应用研究项目,并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经济社会效益;
(6)具有招收、培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科研条件;
(7)在管理体制、课程建设、教学组织、经费投入等方面有能够保证博士专业学位教育顺利实施的制度及措施。
6. 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1)具有长期、稳定的人才需求,拥有充足、稳定的生源,毕业生有良好的就业或职业发展前景;
(2)办学理念清晰,培养目标明确,培养方案设计科学合理、能体现专业学位特点,有未来五年建设发展规划;
(3)具有专业化的教学团队,其中有一定数量具备实践能力和理论基础的专职教师,兼职教师达到一定比例;
(4)与相关实务部门、行(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具有一定规模的实践基地;
(5)具有招收、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科研条件;
(6)在管理体制、课程建设、教学组织、经费投入等方面有能够保证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顺利实施的制度及措施。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申报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报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申报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简况表》、《申报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简况表》可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平台”内下载,网址:http://www.cdgdc.edu.cn/pgsh/index.action;jsessionid=26CCDF2EB05B3121F824907A11741735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应通过邮寄和网上方式同时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信函接收:接受部门名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学位办;
邮政编码:100816;
联系电话:010-66096746、660967847。
2.网上接收:http://www.cdgdc.edu.cn/pgsh/index.action;jsessionid=26CCDF2EB05B3121F824907A11741735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

(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审批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工作部署接受申请,按照基本流程进行办理。
(二)依申请变更
如遇学位授予单位出现更名、机构拆分、合并等情况,可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变更、调整博士、硕士学科授权情况的申请。
具体程序要求:有关单位(学位授予单位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调整后的高等学校或科研单位单位及有关学科进行审核,确定学位授权调整结果。
十二、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加上专家评审时间。此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关于下达****-****年立项建设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授权学科名单的通知》或《关于下达****年审核增列的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名单的通知》或《关于下达****年审核增列硕士、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邮寄方式将文件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010)66096746、66097848。
(二)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学位办
邮政编码:100816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教育部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66093315;
监督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十九、办公时间和地点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 南楼526室
(二)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00-11:30,13:30-17:00
(三)乘车路线:北京地铁四号线灵境胡同站下车,向西步行约10分钟。
二十、公开查询
可通过电话(010-66096746、66097848)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名单审核
2.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3.项目编码:02004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
1.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部署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下达立项建设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数量限额¬——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对本省拟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立项建设规划,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各省规划,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各省批准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立项建设单位进行中期检查——建设完成后立项建设单位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硕士学位拟授权学科材料,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博士学位拟授权学科材料——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立项建设单位的硕士学位拟授权学科材料进行审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博士学位拟授权学科进行审查,确定是否达到相应条件——立项建设学位授予单位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单位的整体建设材料——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对单位整体建设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达到相应条件的结论——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将结论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结果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批复。
2.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审核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部署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下达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新增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数量限额¬——学位授予单位向各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拟授权博士、硕士学科及硕士专业学位类别材料,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拟授权博士专业学位类别材料——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对本省(可自审高校除外)拟授权硕士学科、硕士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评审,对本省拟授权博士学科进行初审;部分高校对本校内拟授权硕士、博士学科、硕士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评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拟授权博士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评审——各省及自审高校将评审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初审通过的拟授权博士学科进行复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通过的拟授权博士、硕士学科及专业学位类别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批复。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
1.审查环节和审查人员
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进行审核的事项由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核,审核材料报送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材料进行评审,主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所下达限额要求,是否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基本条件或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基本要求。
2.经办要求。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部署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要求进行审查。
(三)审查方式
主要审查方式有专家评审、书面评审、集体审查等。
三、监督检查
申请人认为审批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存在不规范行为、渎职行为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教育部监督举报中心
教育部统一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2315/3315;监督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举报中心应对举报事项进行记录,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教育部直属机关纪委
教育部纪委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6342;监督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纪委应对举报事项进行记录,并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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