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官网
刑事司法学院成功举办第201期文澜大讲堂:从单位犯罪到企业合规
 (学生记者:龚璇、徐修茜)2021年6月19日下午3时30分,第201期“文澜大讲堂”之名家讲坛在南湖校区文泰楼模拟法庭(一)举办。清华大学商业犯罪研究中心主任黎宏教授为我校研究生做主题为“从单位犯罪到企业合规”的讲座报告。讲座由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郭泽强教授主持,刑事司法学院党委书记张志刚老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万里雪老师、刑法学科夏勇教授、康均心教授、王良顺教授、童德华教授、程红教授、王安异教授、杨柳副教授、焦俊峰副教授、李正新副教授、曾大庆老师、梁艳艳老师、张克文老师、李淑兰老师、姚培培老师以及我校研究生、本科生等参加了本次讲座。此外,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刘军强检察官、华中科技大学李冠煜副教授、赵楚文副教授、杜治晗老师、安徽大学李婕副教授、中南民族大学王晓晓老师等多名校外专家也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前,郭泽强教授幽默诙谐地向大家介绍了黎宏教授:黎宏教授是湖北罗田人,这次是回家;黎宏教授是中南大刑法学科的老朋友,很多老师都受到过黎老师润物细无声的教导和帮助;黎宏教授还是国内从单位犯罪角度研究企业刑事合规的开山鼻祖。
首先,黎宏教授从“中兴通讯事件”入手,结合近年来国际社会特别是美国以《反海外腐败法》为大棒,到处挥舞,动辄制裁他国企业的现实,讲述了为什么近年来企业合规特别是刑事合规如此引人注目,然后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向我们介绍了什么是企业合规,即合规是指使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道德规范相一致。
接着,黎宏教授通过引用我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处罚,指出单位犯罪的根本问题是如何判断单位成员在业务活动中的行为到底是单位行为还是单位成员自身行为。在此,黎宏教授介绍了单位代位责任论、单位犯罪拟制论、单位自身责任论等理论学说,说明在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之下,主张单位代位责任论以及认为单位犯罪本质上是拟制犯罪的见解都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上述观点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而且否定单位自身责任,无视单位处罚的独到机能,会造成单位业务活动处罚中的漏洞,之后,他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重点介绍了他所提倡的单位组织体刑事责任论。黎宏教授认为,单位之所以对其组成人员在业务活动中的违反行为担责,是因为单位自身的方针、政策、文化、习惯等可视因素鼓励、纵容、刺激或者默许了其组成人员的违反行为。所谓企业合规,就是在企业内部,通过建章立制,培养良好的企业制度和文化氛围,消除或者改变上述影响企业组成人员违法犯罪的环境因素。在企业没有实施上述行为,可以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担责;相反地,企业在进行了良好的内部管理即有企业合规时,即便企业成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也可以不担责。
最后,黎宏教授结合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案等案例,说明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在已经逐渐为我国司法实践所接受,并且,黎宏教授基于组织体刑事责任论的理念,对我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所规定的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理,区分了五种不同情况,并就其认定和处罚,进行了详细说明。
本次讲座由夏勇教授与康均心教授担任与谈人,首先夏勇教授用了三个词描述本次讲座,即权威性,其认为黎宏教授是中国提出企业合规概念的第一人,其发言具有权威性;明确性,黎宏教授本次讲座的内容全面,概念清晰;启发性,黎宏教授的企业合规概念引发了其对单位犯罪相关概念的思考。康均心教授提出了合规、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的概念,指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讲规矩、提升规矩意识,要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两位与谈人也都对黎宏教授为中南大学子传达学术新概念表达了衷心的感谢。
在互动环节中,有三位同学分别就企业合规对企业实施的非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否有意义、企业合规会不会对企业增加额外负担导致企业处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企业以发票报销形式代替工资来减少税收的行为是否会助长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提问,黎宏教授针对上述问题都进行了细致的解答,获得了热烈的掌声。
讲座最后,郭泽强教授再次对黎宏教授带来的精彩全面而又专业的讲座表示衷心的感谢,对黎宏教授三十年如一日的坚守和执着的学者风骨、三十年来不断在现实和规范之间游弋的专业素养表示敬佩,同时也期待黎宏教授能够再次来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我们带来更加精彩的讲座。
本次讲座为我院学子带来了有关单位犯罪和企业合规的学术实践前沿知识,在开拓学术视野的同时,也为同学们提供了学术研究的新思考、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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