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21年第4期(总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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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中国人民自古以来在南海诸岛和相关海域生活和从事生产活动。中国最早并逐渐发现、命名、使用、管理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确立了对南海诸岛无可争辩的主权和在南海的相关权益。二战结束后,中国政府依据《开罗宣言》、并借助美国军舰实施接收日本战败归还所侵占的南海诸岛领土。国际社会广泛承认中国对南海诸岛及附属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
南海争端源于部分周边国家侵占中国的岛礁,近年并在个别域外国家唆使下时有激化。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单方面将中菲在南海有关领土和海洋划界的争议包装成若干单独的《公约》解释或适用问题提起仲裁(以下简称“南海仲裁案”)。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9日和2016年7月12日分别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以及实体问题与剩余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裁决。对此,中国始终坚持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所提仲裁,不承认仲裁裁决的立场,并声明裁决无效。过去五年来,国内外学者都对南海仲裁案开展了一系列涉国际法、国际政治的评论和研究。本辑收入刘衡的《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研究评述(2016-2021)》、曲波的《南海仲裁案历史性权利和断续线问题研究评述(2016-2021)》、徐奇的《南海仲裁案海洋岛礁法律地位问题研究评述(2016-2021)》、施余兵的《南海仲裁案中国在南海活动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评述(2016-2021)》等四篇综述性文章,从不同角度回顾、评估南海仲裁案以来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进展与主要观点。
仲裁庭对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认定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在国际学术界存在很大争议,大多数研究者认为仲裁庭不应该超越《公约》的授权。刘衡的《南海仲裁案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研究综述(2016-2021)》整理分析了已发表的20多篇涉此问题的中外论文,发现这些研究集中在三个问题上,即仲裁庭是否违反了争端方同意原则?是否扩大了其管辖权?最终裁定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如何?研究者对这些问题研究思路不尽相同,但多数认为法庭扩大了管辖权,超越了《公约》所规定的强制管辖权范围,因而裁决丧失了有效性与可信度。
曲波的《南海仲裁案历史性权利和断续线问题研究评述(2016-2021)》,回顾了过去五年来学术界对南海仲裁案涉及的另一重要问题即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和断续线问题的讨论进展。文章评估了不同学者对于“历史性权利”与“历史性所有权”、“主权性的历史性权利(如历史性水域)”和“非主权性的历史性权利”等概念的区分。对于断续线及断续线内海域的性质、效力、功能等,文章注意到了明显不同讨论,包括认为中国并没有将断续线内的水域整体主张为领海或内水,并未试图限制航行自由。作者认为,国际法学界对于历史性权利和断续线问题的不同看法,表明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经过进一步深入的研究与探讨,也证明了仲裁庭对历史性权利的裁决是草率的和有问题的。
南海岛礁的法律地位是南海仲裁案裁决的主要问题之一,主要涉及对《公约》第121条关于“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的“岛屿”定义以及“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等规定的解释与适用。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强行解释《公约》第121条,且在裁决中一边倒地支持菲律宾,并否认中国南海岛礁具有“岛屿”的法律地位。徐奇的《南海仲裁案海洋岛礁法律地位问题研究评述(2016-2021)》,全面回顾了国际学术界就此问题的激烈争论。作者注意到,虽有一些学者将仲裁庭的裁决视为国际法在岛屿法律地位上的第一次成功实践与尝试,但更多的学者指出了仲裁庭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第121条,这不但导致南海地区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分配方面的变化,而且对南海以外国家和地区岛礁法律地位争议也产生了复杂外溢影响,有损《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公信力。
中国在南海海域资源开发、渔业生产活动的执法、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岛礁建设等海洋活动,也是菲方提起仲裁并由仲裁庭裁决的内容,国际学术界对此也有热烈的讨论。施余兵撰写的《南海仲裁案中国在南海活动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评述(2016-2021)》,评估了过去五年中外学者约30篇综合性文章所涉对中国南海六类活动的研究,并清晰地指出各方争论的焦点或问题的症结。通过对这些分类研究现状的评估,作者发现国际学术界认为仲裁庭有关中国南海活动合法性的裁决,是存在很大争议的,许多研究都指出了该裁决存在的问题或错误。把该裁决看成所谓“发展中的国际法”,正说明了其没有严格遵循《公约》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与《公约》并不一致,甚至如国际法院前院长Gilbert Guillaume所评论的那样,“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不是解释《公约》文本,而是完全重写了文本”。
总之,这四篇研究综述比较全面地回顾了南海仲裁案裁决发布以来国际学术界围绕相关问题的研究进展,展现了国际法学界对裁决的巨大争议和客观反思,有益于今后深化南海法律研究,促进南海各沿岸国正确理性认识南海争端,从而构筑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南海新篇章。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编辑部 谨识
南海仲裁案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研究评述(2016-2021)
刘衡(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
内容摘要南海仲裁案裁决对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所作认定引起了学术界的热烈讨论,本文综述2016年至2021年公开发表的涉及该问题评论的近20篇英文论文。过去五年间,学者们对仲裁庭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所做裁决的几乎所有方面都进行了大量研究,特别是就争端方的同意、争端的识别和定性、仲裁庭管辖权的先决条件和例外等议题发表了诸多评论意见。一些学者赞同仲裁庭的做法,但多数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看法。学者们所讨论的某些问题对仲裁庭管辖权的确立和行使是颠覆性的,且完全有能力剥夺仲裁庭所作两项裁决的效力。
关键词:管辖权  国家同意  争端的识别和定性  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管辖权例外  可受理性
南海仲裁案历史性权利和断续线问题研究评述(2016-2021)
曲波(宁波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裁决作出后,很多学者和机构通过国际期刊和报告,对诉求1和诉求2实体问题裁决作了一系列评论。这些评论既涉及历史性权利和历史性所有权的关系,历史性权利的类型和要件,历史性权利与习惯国际法及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关系,中国主张历史性权利的时间和性质,断续线的性质和效力等具体问题,也有对历史性权利裁决的概括评价。综合分析这些评论可知,虽然国际学术界对上述问题的观点不同,但多数对仲裁庭裁决的提出了批评。这既说明诉求1和诉求2所涉实体问题的复杂性,也表明仲裁庭的裁决并非没有问题。
关键词:南海仲裁案  历史性权利  断续线  实体问题  评述
南海仲裁案海洋岛礁法律地位问题研究评述(2016-2021)
徐奇暨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摘要:关于南海地区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和海洋权利问题的争议是南海仲裁案实体裁决引人注目的焦点之一。本综述整理了2016年至2021年的英文学术文献中国际和国内学者的广泛讨论,尤其关注仲裁庭解释和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21条的裁决内容。本文从裁决内容及其产生的法律影响的角度展开,一方面,评述关于《公约》第121条解释和适用的学术讨论进展,另一方面,评述该裁决潜在法律影响的学术研究成果。本文认为,关于争议岛礁法律地位和海洋权利的裁决在学界存在很大争议,部分学者认为裁决的分析思路和结论存在瑕疵,并对裁决所产生的潜在负面影响表达了担忧。
关键词:南海仲裁案  实体裁决  岛礁地位  海洋权利  研究评述
南海仲裁案中国在南海活动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评述(2016 – 2021)
施余兵 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
内容摘要:自南海仲裁案仲裁庭2015年10月29日发布《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并于2016年7月12日就实体问题以及管辖权和可受理性剩余问题做出裁决后,国际学术界就对该裁决展开了密集的讨论。本文考察了在过去五年内(2016-2021)发表的约30篇学术论文和专著,这些文献均对菲律宾所提第8项至第14项诉求的实体问题展开了一定的法律分析或讨论。在对这些法律议题的不同观点分析、讨论后可知,国际学术界对与中国在南海活动的合法性问题相关的南海仲裁案所谓裁决(第8项至第14项诉求)颇有争议;与支持这些裁决的论述相比,大量的论述指出了这些裁决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现有的学术争辩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中菲以外的其他国家在海洋法的相关领域开展国家实践时,可能会权衡并借鉴现有论述中的法律分析。
关键词:南海仲裁裁决  中国活动的合法性  第8项至第14项诉求  研究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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