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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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理论逻辑(莫纪宏)
【摘要】习近平法治思想最大的理论特质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当下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其内在理论逻辑在于坚持将党性与人民性的有机结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正当性基础,坚持从实际出发和实践第一的原则立场来发现法治中国建设中的真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以民主集中制作为公共权力有效运行的内在的动力机制,在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辨证统一的社会关系结构中综合地看待法治的社会功能,主张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坚持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思想等等。要精准把握作为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以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透彻理解其内在理论逻辑。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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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文化中的价值评判基准——从胡适的《中国传统中的自然法》切入(
马作武 林懋)
【摘要】胡适在《中国传统中的自然法》中尝试将西方法律文化中的“自然法”概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进行比较,列举“天道”、“天理”与儒家经典的传统文化概念,共同构成了价值判断之基准。这一观点为当代法学理论与传统法律思想的衔接架构了桥梁,但其研究缺乏足够的系统性。只有在历史与哲学的视野中把握共性,让“自然法”这一话题在中国特有语境之下得到恰当的表达,方能构建真正属于本土的现代法律思想与体制。可以在胡适所提供的研究视角下,探讨传统文化中特有的“天理”-“人道”体系,该体系通过天人感应、道德约束各层面的作用,担纲了传统社会中的价值评判基准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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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之人格权请求权体系(
张红)
【摘要】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硬核优势,人格权请求权是人格权编的瞩目亮点。人格权损害后果不可逆转,一旦发生便覆水难收。事后救济手段不能充分有效填补人格权的损害后果,使人格权恢复到最初状态。人格权请求权契合人格权保护需求的特性,具有积极防御权的性质,是预防人格权实际损害后果发生的有效工具。此外,人格权请求权具有体系价值,是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论基础,明确了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权利保护上的功能差异,使民法典请求权体系内部的逻辑更加清晰。人格权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责任承担方式、人格权禁令制度以及异议、更正、删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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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情势变更规则之行使期间与时效(
魏启证)
【摘要】《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则追求契约双方当事人实质公平,立法者基于尊重当事人立场而采取协议先行,在协议未果而得请求法院裁判变更或解除合同者系形成诉权规定。《民法典》未就情势变更形成诉权设有除斥期间,基于重要特征相似原则,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64条第2款规定,而在综合当事人主观知悉权利要件与情势变更规则采协议先行之规定,情势变更形成诉权除斥期间系以当事人协议未果之际作为起算时点。经法院裁判需增加给付之形成判决,从情势变更规则系公平分担非属常态危险之角度及形成判决生效时点分析,该给付请求权应以判决确定时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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