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NKI法律数字图书馆
自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以来,“企业合规”日益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相关文献浩如烟海。本文筛选出了近三年在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被引量排名前十的“企业合规”论文,供大家参考。(截止时间: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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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
【作者】孙国祥
【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被引】117
【摘要】对于惩治与预防企业犯罪,传统的事后惩罚与消极预防途径始终效果难彰。发轫于西方国家的刑事合规(Criminal Compliance)在惩治与预防企业犯罪中的作用正日益受到各国重视。作为一个充满张力的概念,刑事合规体现了风险社会刑罚积极一般预防的理念,具有犯罪预防前置化和“私有(企业)化”等特点。企业刑事合规的动力不但来自现代公司治理中的企业内部风险管理需要,同时也离不开国家刑事政策的正向激励和反向归咎。虽然我国企业已普遍将合规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企业的刑事合规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上,借鉴国外刑事合规的实践,结合我国单位犯罪的特点,通过赋予企业合规管理的刑法积极义务,在扩大单位犯罪范围的同时,将刑事合规作为限缩处罚范围的出罪事由和刑罚减免的情节,构建我国的刑事合规制度。 
02
企业合规制度的三个维度
——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
【作者】陈瑞华
【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比较法研究
【被引】101
【摘要】建立一种有效的合规计划,已经成为西方企业进行内部治理的重要方式。我们可以将合规管理与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视为当代公司治理的三大组成部分。但是,西方企业之所以在建立合规计划方面具有强大的动力,是因为合规在刑法上具有多重激励机制,也就是,建立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成为涉嫌犯罪的企业寻求不起诉、作出无罪抗辩、获得减免刑罚乃至与监管机构签署暂缓起诉协议的重要依据,企业由此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也正是在这种刑法激励机制的作用下,西方律师业逐渐发展出来一种重要的合规业务,将独立的合规调查、对监管起诉的应对以及合规计划的打造作为这种业务的基本内容。只有将企业合规同时视为公司治理的手段、刑法上的激励机制以及律师协助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业务,才能对其形成一种完整的理解。  
03
企业合规刑事化的发展及启示
【作者】万方
【机构】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
【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
【被引】64
【摘要】作为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内部违法犯罪行为的内控机制,企业合规计划在回应刑法监管的过程中,不断以刑法为参照对象,借鉴、引入了诸多刑法理念与规则,逐渐呈现出“刑事化”的发展趋势。在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全球化并融发展的背景下,企业合规“刑事化”成为全球企业合规制度发展的重要趋势和立法方向。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为在本区域内推广企业合规,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积极推动建立以刑法理念与规则为导向、以威慑为基础的企业合规制度。鉴于刑法强制效力和刑罚威慑效应对企业合规的巨大推动作用,在我国推进企业合规的构建实施过程中,可以尝试将企业合规引入刑事立法,通过刑事法的理论与实践牵引,推动企业合规制度的构建和实施。
04
企业合规视野下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
【作者】陈瑞华
【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比较法研究
【被引】49
【摘要】起源于美国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逐渐被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所接受,并被作为处理企业犯罪案件的重要方式。目前,这一制度可以分为检察官自由裁量与司法审查这两种模式,并以企业建立合规机制作为适用的前提,以企业完善合规计划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还容纳了企业在重建合规体系方面接受全程监控的机制。尽管在正当性上存在较大争议,但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符合“各方利益兼得”的基本原理,可以发挥替代刑事处罚的报应和威慑功能,并使检察机关参与到公司合规治理中来,促进了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我国在推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过程中,有必要考虑确立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并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合规激励机制。
05
论企业合规的中国化问题
【作者】陈瑞华
【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被引】46
【摘要】目前,我国政府正在以一种行政主导的方式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尽管有着强大的外部压力因素和内部动力机制,我国企业在建立有效合规计划方面却面临着诸多难题。由于在行政监管领域和刑事法领域缺乏基本的合规激励机制,使得企业即便建立合规计划也难以受到较为宽大的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因此,企业在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方面缺乏实质的动力。今后,如何确保企业在不遭受严厉制裁的情况下实施有效的合规机制,并在行政监管和刑事法领域为企业合规确立重大的奖励机制,将是我国推进企业合规制度所要解决的重大战略课题。
06
合规计划与企业刑事责任
【作者】黎宏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法学杂志
【被引】45
【摘要】为了预防和处罚愈演愈烈的企业犯罪,美国采用了在企业自身进行合规建设的场合可以减免其刑的做法。但这种做法是针对美国传统而实施的,从责任原则的角度来看,其存在先天不足。我国尽管也刚开始进行企业合规建设,但没有必要全盘照搬美国做法。可以将包括企业合规建设在内的企业文化建设作为判断企业刑事责任的依据,并据此决定犯罪企业的定罪和量刑,从而稳妥地推进企业合规建设。
07
论跨境数据流动规制
企业双向合规的法治保障
【作者】许多奇
【机构】复旦大学法学院
【来源】东方法学
【被引】39
【摘要】大数据环境下,大规模和复杂的跨境数据流动成为常态。在数据跨境问题上,“走出去”和“引进来”的企业都面临必须满足国内外公权力机关依本国法所提出的数据收集、传输和使用等要求,即实现双向合规。对企业合规现状梳理后发现存在双向合规难的问题。固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国内来看,缺乏“良法善治”的法治保障是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制度零散,缺乏顶层设计下的数据跨境系统规范体系;机构不明,缺乏独立的数据跨境风险管理执法机构;手段单一,缺乏完整健全的数据跨境执法流程;国际争端,数据本地化政策影响中国的国际贸易谈判。加强“良法善治”法治保障解决双向合规难问题的对策建议是:科学立法,丰富提升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的价值目标,为双向合规提供法律规范体系;机构创新,设立独立的跨境数据监管机构,将双向合规落到实处;协同共治,构建跨境数据安全治理体系,营造良好的合规环境;合作共赢,积极参与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双向合规健康、可持续地开展。
08
我国企业合规的刑事诉讼激励
【作者】李玉华
【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与犯罪学学院
【来源】比较法研究
【被引】32
【摘要】目前企业合规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是企业走向世界的通行证。企业合规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向世界,还有利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的强制性措施在激励企业合规方面具有天然的本土优势。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程序分流都会对企业合规产生激励作用。有效的合规计划是刑事诉讼激励发挥作用的前提。我国刑事诉讼激励企业合规的实体法压力不足,应当加大部分罚金刑力度、完善刑罚种类,为企业合规提供适当的压力。在企业合规的过程中要学习美国等先行国家的经验,同时,对于美国等先行国家出现的问题要尽早避免。
09
合规视野下的企业刑事责任问题
【作者】陈瑞华
【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被引】29
【摘要】在企业的刑事归责问题上,西方国家传统上遵循的是以企业员工的行为和主观过错推论企业行为和主观过错的原则。如今,这一归责方式正在受到普遍的质疑和挑战,一种建立在“组织责任”基础上的理论正在兴起,并为企业合规引入企业归责原则确立了理论上的依据。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单位犯罪制度,面临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入罪标准不统一”“同罪不同罚”,单位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难以保持均衡,以及认定单位主观意志较为困难等方面的问题。唯有建立“企业独立意志理论”,将单位视为一种独立的生命有机体,承认其具有实施独立行为和具有独立主观意志的能力,才能走出上述困境,并将企业合规融入单位归责原则之中。 
10
检察视角下中国刑事合规之构建
【作者】李勇
【机构】东南大学;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被引】27
【摘要】我国企业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合规计划的匮乏已经严重制约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生存和发展。单纯介绍和移植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的需要,构建中国式刑事合规迫在眉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构建中国式刑事合规的绝佳契机和重要突破口。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都属合作型司法模式,均因预防必要性降低而得以从宽,均是诉讼经济的产物,二者在理论基础上具有同源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作为我国刑事合规的基本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以检察机关为主导,通过建立单位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涉罪企业合规承诺、单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构建中国式的刑事合规,重塑检察机关预防企业犯罪的角色,推动检察职能由注重事后、消极预防向事前、积极预防转变,成为企业治理结构变革的推动者,丰富检察权内涵,进而推动检察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角色的重大变革。
文献来源: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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