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版的人道主义干涉
作者:莱顿大学毕业生 李桐
普京在其2月24日的电视讲话中阐述了其下令“特别军事行动”的原因,也着重强调了这一行动在国际法层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普京引用的法条上看,俄罗斯主要将其行为合法性的来源放在了《联合国宪章》第51条,即有关自卫权的内容上。但值得注意的是,普京在表达了其对于俄罗斯自身利益和主权受到了侵害和威胁以外,还花费了大量篇幅讨论顿巴斯地区的局势和人民,这些内容同样构成了普京对于俄罗斯行动合法性和合理性论述的一部分。
对于有关自卫的内容,俄罗斯可能可以主张预先自卫或对其境外国民的自卫等内容,由于针对自卫问题本身已有较多讨论,本文将不对这一问题可能给俄罗斯行动带来的合法性做过多讨论。本文将重点关注俄罗斯出兵的另一个原因,即“针对顿巴斯等地区的形势以及保护人民免受灭绝和虐待”这一看似更加关注本次行动合理性的原因,以此来回答俄罗斯的行动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合理的问题。
俄罗斯涉嫌犯了什么法?
想要理解此次事件中俄罗斯出兵这一个行为可能违反了什么国际法,以及是否可以被认为是“侵略”,就需要从国际社会上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说起。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在国际法的发展中经历了多次变迁,从最早二十世纪以前的正义战争理论,海牙公约中对战争权开始施加一些限制,到国联要求首先采取和平手段,再到《巴黎非战公约》中“废除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国际法发展到《联合国宪章》之时,才明确成文地提出了对于使用武力的严格禁止(但也有不同观点,如有观点认为《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英文版使用的“refrain”一词不应当被认为是完全禁止)。
但与此同时,《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作为此次俄罗斯所涉嫌主要违反的国际法规则和原则,其本身在《联合国宪章》中也有两个主要例外,即自卫和安理会授权的行动。有关自卫的问题,本文不作重点讨论,而俄罗斯此次显然并没有获得安理会授权。除此以外,国际法上还存在另一种可以使得俄罗斯使用武力的行为排除非法性情况,即如果是另一国的有权机关通过“同意(consent)”邀请俄罗斯出兵的话,依据《关于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第20条及有关习惯法可以排除俄罗斯行为的非法性。俄罗斯在之前涉及乌克兰的克里米亚问题中就以此作为理由开展了行动,而国际社会主要质疑了当时俄罗斯所获取的”同意“来源的机关是否真正有权做出该决定。有趣的是,本次事件之中俄罗斯虽然提到了“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已向俄求助”,但并未展开论述该理由,其背后的理由耐人寻味,但也可能与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本身国格,以及此次行动从现在来看已经不再局限于顿巴斯地区(或俄罗斯口中的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突破了同意的范围这一可能导致合法性丧失的问题有关。
“人民”
在一些倾向于严格解释《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人眼中,俄罗斯本次行动的合法性就只能从如上所讨论的例外和排除合法性的情况中获取了。但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多年来一直存在着一个呼声,即《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还应当有另一个例外——人道主义干涉。我们不妨以一个类似于本次事件的虚拟情况来解释何为人道主义干涉:
试想一群与你民族相同,说着同样的语言,甚至很多还和你拿着同样护照的人正在遭遇屠杀和虐待,甚至这其中还有当年曾经参与了保卫你自己家园的老兵,他们被他人以行纳粹军礼,泼啤酒等诸多方式羞辱。你惊讶地发现自己在二十一世纪还能看到一个个埋葬着自己同胞的万人坑被发掘,而那些肇事凶手逍遥法外,甚至得到了政府的默许。在多次谈判无效,联合国不作为,安理会停摆,而对方国家及其盟友又满口空话后,唯一阻止你的国家进行干涉,拯救这些和你十分相似的普通人的生命的,仅仅是《联合国宪章》中一条意义不明的条文,以及“主权”这个虚无缥缈的词汇,你是否会支持你的国家以动武的形式进行干涉?(注:这些内容仅仅是本文所虚构的一个例子,虽然网络上存在一些包括“亚速营”和乌克兰新纳粹分子所作所为的报道和图片,但由于本文在写作时有关顿巴斯地区的诸多事实问题暂不明朗,本文不涉及任何事实认定,仅从法理的角度上讨论本次事件。)
这一干涉,即可能是一种“人道主义干涉”,其甚至颇有一番替天行道的感觉。而在历史上,很多真实发生的案例之中也体现了在类似情况下干涉的必要性,最有名的例子莫过于在斯雷布雷尼察和卢旺达,正是因为联合国以及有关国家出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进行干预,导致了震惊世界的惨案发生。也正是因此,已故的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议并倡导了保护的责任(R2P),希望以此强调国家本身对于保护其人民的责任,国际社会提供帮助的义务,以及最后,国际社会进行干涉的法律依据。
理论上来说,R2P的产生可以促进国家更好地保护其人民免受种族灭绝等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的侵害,也可以在极端情况下,为国际社会旨在保护当地人民的行动提供合法性,由此解决类似于上文中假设的情况,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各项权利。但可惜的是,由于谈判中的各种妥协,R2P最终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中的文本中被施加了各种限制,尤其是其必须的“安理会逐案处理”要件使得R2P的适用会被安理会中五个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权所牵制,从而在包括本次事件在内的实践中很难发挥作用。
在本次事件中,普京在其讲话中描述了其认为乌克兰存在的“极端民族主义者和纳粹主义者”的行径,虽然最后落脚点还在于“保卫俄罗斯自身,击退那些绑架乌克兰并试图利用其危害我国及我国人民的分子”,但其也明确了“此次军事行动的目标在于保护那些八年来一直遭受基辅当局欺凌乃至种族灭绝的人们”,同时希望保护乌克兰领土上所有民族和全体人民的选择权和自由,足见俄罗斯在行动中有着保护和帮助乌克兰境内的“人民”的意图,也在试图通过人道主义干涉这一路径为其“特别军事行动”增加合法性和合理性。
“纯粹的人道主义干涉”
在分析出俄罗斯可能具有所谓“保护人民”的意图,或至少试图以此来增加自身行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人道主义干涉或者类似的行动是否真的能达到保护人民等效果。
笔者倾向于认为这一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但更准确来说,是一个纯粹的人道主义干涉可以达到在和平手段无效和安理会停摆(包括安理会无法适用R2P作出决议)时保护生命,协助解决人道主义危机的效果,即使这一干涉在国际法上合法性存疑。而有关什么是纯粹的“人道主义干涉”,我们可以参考英国提出的三个标准,即:
1. 有被国际社会整体普遍接受的可信证据表明,存在极端的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需要被立刻救济;
2. 客观清晰地表明除了使用武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切实可行的拯救生命的方法;
3. 使用武力的建议必须是必要,与就救济人道主义的苦难的目标成比例的,且在时间和范围上是有限的(即不为其他目的,且在能达到目标的前提下采取的手段为所需的最低限度)
理论上来说,这样一个纯粹的人道主义干涉可以在安理会因各种政治因素和各国利益纠葛无法做出决定之时,以纯粹的目的和最低限度的武力开展行动,在人道主义问题解决后及时撤出,同时不侵害被干涉国的其他利益,最终达到保护人民和拯救生命的效果。就如同卢旺达大屠杀之前比利时等国如果可以有更多类似于查处和收缴武器等积极的作为,更加重视达莱尔将军提到的屠杀的前兆的话,惨剧就可能得以被避免。
但事实上,各个国家都很难不在做出任何行动之前考虑自身国家利益,考虑国内和国际政治问题,这一切都使得现实中的人道主义干涉本身被各种政治考量所淹没,甚至让其在很多时候仅仅成为了国家为了自身利益而采取行动的一个借口。我们很难在实践中看到纯粹的人道主义干涉,而这些现实中干涉的效果,也受到了一些国家国和学界的质疑。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我们近几年在新闻中经常听到的我国对于美国对中东各国的干涉目的的质疑,认为美国的真实目的是获取石油,并不是其宣称单纯的人道主义考量,以及我国有关美国对中东的各种干涉反而造成了中东更为混乱,人道主义状况更加恶劣等效果的论述(这些质疑和论述也与我国倾向于严格解释《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以及我国对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坚持息息相关)。除此以外,纳粹德国就曾以人道主义为借口入侵奥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俄罗斯等国明确认为英美法在2018年对于叙利亚的空袭作为一种人道主义干涉非法,而即使在被西方国家认为是R2P的一次很好的实践的利比亚问题中,研究R2P的权威学者Gareth Evans也认为北约为叛军提供武器和在内战中并不中立的行为导致了其行为值得质疑。
正是因此,人道主义干涉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之中仍是一个充满了争议的概念。虽然对于人道主义干涉的反对意见很多也是来源于政治考量,但在法律上来说,人道主义干涉本身是否可以构成一个习惯国际法同样十分难以论证,尤其是在法律确信的角度上,明确法律依据的缺乏,以及对于国际社会关于人道主义干涉是单纯地进行了容忍,还是确认了法律义务等方面均受到了质疑,而在国家实践层面,人道主义干涉实践的一贯性等内容同样受到了质疑。
俄罗斯版的人道主义干涉
在明确了人道主义干涉本身并不是一个不受质疑的国际法规则或原则,而俄罗斯也曾多次反对西方国家的人道主义干涉之后,提出俄罗斯在本次乌克兰事件中试图用人道主义干涉来为自身行为提供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观点甚至有些讽刺。
但实际上,虽然遭受到了诸多西方国家的批判和质疑,俄罗斯早在2008年入侵南奥塞梯时就利用了人道主义问题为其行动提供合法性。从此次2月24日普京的电视讲话,以及之前2月21日的讲话中也可以明显看出,俄罗斯在对于自身利益和自卫的论述以为,明确提出了顿巴斯地区居民“遭到的屠杀和痛苦”,“自由选择的权利”,“民族自决权”,以及乌克兰人民的生活状况,足见人道主义考虑在俄罗斯的决策和合法性论述中占有一席之地。
笔者认为此次俄罗斯的行动同样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人道主义干涉,但却是独特的“俄罗斯版的人道主义干涉”。这种俄罗斯版的人道主义干涉与传统意义上西方的人道主义干涉存在一定差别,从英国提出的三个标准的角度来看,其可能仅仅符合第二个标准,即除使用武力以外没有别的替代手段,这一点也在普京的讲话中有所强调。而对于另外两个个标准,本次事件中俄罗斯虽然有所提及,但并没有针对顿巴斯地区当前存在“极端的大规模人道主义危机”进行展开论述,其反而更加强调了自身利益受损,这与传统意义上西方的人道主义干涉是不相符的,甚至因为其目的不再单纯关注人道主义,可以被认为是十分“不纯粹”且有些背道而驰的。同时,俄罗斯此次行动使用武力的比例性同样在英国的标准下有些站不住脚,其使用武力的时间和范围,虽然与从整体上改善乌克兰人民的生活状态,去军事化,去纳粹化,不让乌克兰人民被政府绑架等政治论调有关,但却很难在按照之前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和实践,从传统西方人道主义干涉的路径为自身行动获取合法性。
从正式的角度理解俄罗斯版的人道主义干涉的话,我们则可以发现更多合理性。这一俄罗斯版的人道主义干涉与克里米亚事件后有学者提出的,俄罗斯试图建立的以俄语、东正教、俄罗斯民族为核心,同时与西方对立的“俄罗斯共同体”这一概念高度统一,都强调了整个俄罗斯周边地区内所有俄罗斯族人,说俄语者,甚至“对俄罗斯寄予希望的人民”都应当被视为是俄罗斯应当关注和保护的同胞。而与此同时,俄罗斯也在最近多年的媒体宣传中强调了其对于“道义”的重视,表达了其认为人民的选择和意愿,历史,真相,正义等概念在其眼中的地位高于所谓的国际法规则的观点。在这个角度上,在本次事件中俄罗斯回应了乌克兰境内同为“俄罗斯共同体”一员的那些人民的呼声与邀请,以此出兵,抗击西方世界对于整个“俄罗斯共同体”的威胁和利益的损害,就可以使得俄罗斯此次行为无论是作为自卫,还是一个俄罗斯版的人道主义干涉就可以被更容易地理解了。而这种俄罗斯版的人道主义干涉本身从效果上,也确实可能可以在最终的实际效果上起到保护“俄罗斯共同体”范围内人民的效果,这也不失为一种解决本文开头所提出的困境的出路。
由此,考虑到俄罗斯和西方的人道主义干涉都涉及到了人道主义问题,虽然二者都可以被称为广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但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西方国家所强调的是保护其他国家中的任何人免受种族灭绝等最严重的国际犯罪之害,而俄罗斯则仅限于对于其周边“俄罗斯共同体”中的同胞的关注。更进一步说,在俄罗斯的语境下这些同胞甚至可能都不能被认为是对方国家的公民,而应当被认为以及是和“俄罗斯共同体”本身密不可分的一份子,这使得俄罗斯版的人道主义干涉与西方的人道主义干涉之间产生了本质的区别,也使得俄罗斯版的人道主义干涉可以更方便地突破“主权”这一概念(这并不意味着这一逻辑是合理且没有争议的,相反,随意进行这一认定十分危险,本文后续将展开讨论)。
而在法律上,按照西方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来说,俄罗斯版的人道主义干涉必然是在合法性方面更加值得质疑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学者们在号召着就人道主义干涉为《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引入一个新的例外时,其提到的理由大部分都与当前现行的国际法体系无法及时有效地处理很多人道主义问题有关,而俄罗斯版的人道主义干涉只要可以达到这一效果,哪怕是仅仅在“俄罗斯共同体”中达到这一效果,也不应仅仅因为其与西方所提出的标准不同,就先入为主地否定其合法性和合理性。除此以外,即使俄罗斯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合法性来源进行的论述不能使其行为构成《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的例外,从而使得其行为在严格解释这一条款的情况下被认为是与《联合国宪章》不符,俄罗斯也仍可以围绕着人道主义干涉抗辩诸如《联合国宪章》本身人权与安全概念的冲突等内容,从而在合理性和正当性上取得更多优势,甚至可能为其行为获取“非法但正当”一类的认定。举例来说,如果国际刑事法院得以处理本案(当然前提是国际刑事法院要首先具有管辖权),在国际刑事法院的侵略罪对侵略罪和个人刑事责任和侵略行为的认定存在差异,即前者需要对《联合国宪章》的严重违反(manifest violation),而后者只需要与《联合国宪章》不符(inconsistent with)的情况下,俄罗斯版的人道主义干涉就有可能使其在潜在的法律辩论中获得优势。
法治和希望
在当下西方国家的舆论之中,俄罗斯对于乌克兰的“侵略”看起来十分蛮狠,充满了霸权主义色彩,罔顾包括俄罗斯人民和乌克兰人民在内的世界人民的愿望,且视国际法为无物。但经过了上文的论述中,笔者认为在自卫这一问题以外,普京在其讲话中所涉及的“俄罗斯版的人道主义干涉”实际上也是存在一定合法性和和合理性的。我们不应该仅因为俄罗斯的方式和解读与西方不同,就简单地认定其违反了国际法,也不应该默认禁止使用武力和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只能进行严格的限缩解释,从而失去了以一个更为开放的态度评价俄罗斯行为的视角。某种意义上来说,西方的人道主义干涉本身也是一种将自身的人权观念强加于他人身上,很容易忽视对方国家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因素,以及对方国家人民真实想法的概念,其甚至被一些观点视为一种新殖民主义的手段。
但同样,本文也无意为俄罗斯进行辩护,本文仅仅是希望提供一个看待此次俄罗斯行动的视角,仅此而已。如上文有所提到的,俄罗斯版的人道主义干涉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甚至有些可以被认为十分危险。俄罗斯版的人道主义干涉首先因其明确包含了太多除人道主义动机以外的内容而更加容易“不纯粹”,甚至可能因其涉及了过多俄罗斯本身的政策和政治考虑而被认为是触及了早在《巴黎非战公约》中即被明文提到的“以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而十分有趣的是,如果我们回顾历史,还会发现希特勒在以人道主义作为借口,包括德国国民的民族自决权作为其入侵奥地利和斯洛伐克的借口以外,还在其给张伯伦的信中以“德国人和斯洛伐克的各民族人受到了虐待和酷刑”,“被剥夺了民族自决权”,“数百万人的安全受到了威胁”,“人民的合法要求不能实现”等表述来为自身入侵苏台德地区进辩护。这与此次普京讲话中的内容高度相似,而我们不应忘记希特勒的这一行为发生于《联合国宪章》成文之前,这一将人道主义作为使用武力的借口的行为是《联合国宪章》的制定者所知晓,且很可能被纳入了制定第2条第4款时的考量。
除此以外,虽然俄罗斯版的人道主义干涉可能可以在效果上起到保护人民的效果,而这一效果有可能可以造成积极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拯救生命,但如果只强调效果,忽视达到效果的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俄罗斯承认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以及将乌克兰境内的人民认定为了“俄罗斯共同体”中的一份子等颇具争议的问题的话,我们实际上是走上了一条偏离法治,且十分危险的道路。所谓法治,其与人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我们的各项权利,以及国际社会的秩序都有着法律规定的保障,我们不能仅仅因一次实践的结果和效果令人满意,就忽略甚至原谅了过程中所有违反规定,违反制度的行为。我们尤其不能因为结果和效果上的成绩而随意给予一个个人或一个国家随意违反规定和制度而不受追究的自由,否则我们很可能在未来的某一天面临与古代每天祈祷着皇帝开恩的草民无异的命运。由此,在本次事件中,即使俄罗斯最后成功,甚至大幅改善了乌克兰的经济和人民的生活水平,我们也不能忽视对于俄罗斯行为合法性,尤其是其在过程中各种具体行为合法性的质疑。
我们同样不能忘记和忽视的,还有本文中所有讨论的起点,也是国际社会之所以会针对人道主义干涉产生大量讨论的根本原因,即国际社会当今的法律体系,尤其是禁止使用武力有关的内容在实践中很多时候很难解决一个国家国内所发生的人道主义危机,从而会让各国不得不在“守法”和“救人”之间进行取舍。无论是此次事件中西方国家对于俄罗斯处理此类问题方式的不认可,还是过往多次俄罗斯在安理会上对于西方干涉的否定和否决,都体现了安南在二十年前提出的问题和倡议至今仍然没有得以解决。也正是此次俄罗斯利用俄罗斯版的人道主义干涉处理顿巴斯地区问题的实践更加彰显了当年R2P谈判和妥协中的悲哀,以及确立R2P,或一个类似的,可以为广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提供更多标准、指导以及最重要的实践中的可行性的制度的必要性。
但本次事件也并不是那么悲观,其也还是可以鼓励人们对于国际法存有一点希望的。从普京和俄罗斯的角度来说,不论其对外表现出了一种多么强硬的形象,我们还是可以很明显地观察到其在有意地遵守现行的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国际法体系,并试图在这个公认的体系中发掘自身行为的合法性。虽然有人认为这其实是体现了普京和俄罗斯在强硬的形象下实力和底气方面的欠缺,但无论如何其都可以体现出普京和俄罗斯对于这国际法体系的一定程度上的认可和尊重。
而即使如上文中所谈到的,俄罗斯所定义的人道主义干涉,以及其对于国际法的解释与西方国家存在差异,我们也能观察到俄罗斯在试图建立一套自身的国际法解释和适用体系,强调自身和自身国民,以及更广范围内的俄罗斯族人,说俄语者,以及其他俄罗斯同胞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一体系虽然与西方不同,但也尊重着《联合国宪章》。从去西方化的角度上来说,这一基于自身文化和历史建立自身国际法解释和适用体系的行为甚至是有助于国际法多元化发展,值得鼓励和学习的。
而从联合国和安理会的角度来说,虽然其在人道主义干涉的问题上日常停摆,在此次事件中也因俄罗斯毫无争议地动用了一票否决权再次被当作了一个笑话,但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安理会在本次事件中的行为也充分地体现了其设计之初所被纳入考量的“大国一致”原则。虽然安理会如同过去数十年一样未能阻止地区级别的冲突,但也以在实践中确保世界上的各个主要军事强国的话语权和联合国本身不会对俄罗斯做出任何不利的决定的方式,保证了俄罗斯继续参与联合国的必要性和联合国自身的存续,并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下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在这个层面上,联合国不但没有停摆,反而是完全发挥了其作用。
综上,依据普京在2月24日所发表的讲话和相关材料,笔者认为俄罗斯在自卫之外,此次“特别军事行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样可以从“俄罗斯版的人道主义干涉”这个角度进行探讨。而虽然所谓“俄罗斯版的人道主义干涉”中很多问题尚存争议,这一概念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层面仍有广阔的讨论空间。
▷ 推荐阅读资料
1. Goodman, R. (2006).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and Pretexts for War.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00(1);
2. 张昕, 俄乌局势如何发展到今天?, 24/2/2022,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H44y1n7zV?p=1&share_medium=iphone&share_plat=ios&share_session_id=9FA81783-28CE-4143-A0CA-3F2895DF4A55&share_source=WEIXIN&share_tag=s_i×tamp=1645712925&unique_k=HSH94n6;
3. Scharf, Michael P. (2019). Striking a Grotian Moment: How the Syria Airstrikes Changed International Law Relating to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Chicago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2).
4. Syria Action – UK Government Legal Position, 14/04/2018,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syria-action-uk-government-legal-position/syria-action-uk-government-legal-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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