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飞乐音响应向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大白财经专家智库成员、蓝鹏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张起淮律师认为,这是《证券法》修订以及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出台以来,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例司法实践,具有开创性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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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乐音响投资者起诉获赔
2019年11月,上海证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个人投资者共同推选其中4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起诉飞乐音响;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飞乐音响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主要是受到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影响而买入股票;被告股价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部分应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经营情况恶化导致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遂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均获赔3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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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具有开创性重大意义
据了解,飞乐音响案是上海金融法院第一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根据上海金融法院的公告,审理中,该法院拟定了《权利登记公告》《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名单通知》《代表人推选通知》《代表人推选结果公告》《调解协议草案通知》等一系列格式化文本,为今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供操作的示范文本。
上海金融法院还对代表人诉讼裁判文书作出探索性尝试,在文书中写明案件受理、权利人范围裁定、代表人推选结果及权利登记情况,并在判决主文中首次明确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大白财经专家智库成员、蓝鹏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张起淮律师认为,这是《证券法》修订以及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出台以来,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例司法实践,具有开创性的重大意义。
张起淮表示,这个案子的重大意义在于,代表人诉讼,法院会以通告的形式,主动通知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参加起诉,这样的形式是十分主动且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而且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效力不仅限于单次判决,代表人诉讼还有效力扩张原则,也就是并未参加这次起诉的其他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在后续自行提起的诉讼中,法院可以裁定直接使用这个生效判决,且一经裁定立即生效,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次判决也可以进一步警示、约束上市公司,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在公开信息中必须做到准确、真实、无误,以此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交易市场的公开、公正、透明。”张起淮说。
飞乐音响官网显示,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84年11月18日,是新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上市公司,成立近40年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旗下包括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院、上海仪电汽车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上海仪电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上海飞乐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亚尔光源有限公司等重点子公司和一家国际化的海外照明集团——喜万年,此外还拥有“亚”字、“Sylvania”两大品牌。
撰文张晓雨
程序编辑丨朱向锋
稿件统筹丨赵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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