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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铭 | 文  关注秦朔朋友圈 ID:qspyq2015 ·
1月6日美国国会大厦遭总统特朗普的支持者围攻后,Twitter、Instagram、Facebook和Snapchat紧急冻结特朗普账户,并且推特警告称,如再有违规,将被永久停用。
8日稍早,特朗普发推:“跟所有问过我的人说一下,我不会去参加1月20日的就职典礼。”
推特表示,由于存在进一步煽动暴力的风险,已经永久停用美国总统特朗普的账号。
特朗普账号的推文和头像已被删除。被删前,该号有8870万粉丝。
围堵
除了推特、Facebook之外,著名电商运营平台Shpoify也于8日对外声称,将对特朗普团队在该平台开设的2家网络商店进行下架。
Facebook也将对特朗普账号的临时封禁延长到至少任期结束。
此外,当地时间上周五(1月8日),谷歌APP商店也宣布下架聚集了大批特朗普支持者的社交平台Parler,理由是这款APP上“存在大量煽动暴力的言论”,并要求Parler做出整改,否则不得重新上架。
苹果商店也在考虑下架Parler。
在大选结果在法律意义上尘埃落定、特朗普总统任期还有十天的时候,超过15家社交媒体发起了对现任总统的“围堵”。
再考虑到特朗普团队多位官员的倒戈、辞职,以及一系列弹劾特朗普的倡议,尽管是远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依然让人有一种墙倒众人推”“树倒猢狲散的悲凉感。
推特永久封禁特朗普账号,掀起了公众的热烈讨论。这也确实是一件非常有争议、值得讨论的事情。
缘由
首先,必须承认,除了美国,世界其它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交媒体(公司)都很难如此果断地永久封禁该国最高领导人的账号。
从这个角度上来讲,美国对公权力的限制走在世界前列,这是好事儿。但是,哪怕是在美国,永久封禁最高领导人的账号,也是一件需要有理有据、慎重考虑的事情。
为何推特如此决绝地永久删除特朗普账号?
1月6日,特朗普的支持者冲击美国国会大厦,特朗普的Facebook和推特首次被临时禁止。
在1月7日回归后的第一条推文中,特朗普发布了一段视频信息,敦促各方保持冷静,并发表了他迄今为止最接近于败选演讲的言论,表示将向新一届政府过渡。不过,他对支持者说,“我们不可思议的旅程才刚刚开始。”
8号,特朗普发推,“7500万伟大的美国爱国者投票给了我,美国第一,让美国再次伟大,他们将在未来拥有巨大的声音。他们不会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受到不尊重或不公平对待!!”
再然后,特朗普在推特上说:“致所有问过这个问题的人,我不会去参加1月20日的就职典礼。”
最后两条推文,是推特永久封禁特朗普账号的主要原因。
推特称:“在仔细检查特朗普账号最近发出的推文及其相关背景后——特别是这些推文在推特内外是如何被接收和解读的之后——因为存在进一步煽动暴力的风险,我们已经永久停用该账户。”
推特分析了特朗普于1月8日发布的两条推文,称其违反了推特的政策,十分可能挑起更多的暴力行为,因此特朗普的个人账号被永久停用。
比如,特朗普明确说他不会去参加1月20号的就职典礼,可能会被支持者解读为:既然特朗普总统不在现场,那我们是不是就可以策划暴力活动了?
比如,特朗普将他的支持者描述为“爱国者”,但没有同时谴责暴力行为,是否可能被暴徒解读为这是对他们暴力行为的支持?
再比如,特朗普多次强调“永远不会承认败选”“不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是否会削弱公民对拜登政府执政合法性的认同?
“煽动暴力。”——暴力是不是真的来自特朗普的授意其实根本不重要,集会是特朗普号召的吧?如果集会中出了事儿,责任不找特朗普找谁呢?
法律
封禁特朗普的账号,自然就会掀起关于言论自由的讨论。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很难有真正的共识,包括在美国历史上,每个时期都会爆发争议和讨论。所以我们不讨论言论自由的学术含义和哲学意义上的正当性,只从现有的成文法律规定入手。并且,我们不奢望就该问题达成共识。我们的目的是为该问题的讨论提供信息增量,以促进对事情的认识。
相当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封禁特朗普账号妨碍了特朗普的“言论自由”。主要依据是宪法《第1修正案》
美国在1789年宪法《第1修正案》中写道: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翻译过来就是“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但是,请注意,根据第1修正案,宪法限制的主体是国会(Congress),表明联邦宪法权利法案只是针对联邦政府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没有对州权、公司和个人予以限制。
但1868年的宪法第14修正案第1款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这里的“自由”包括表达自由在内。根据此条规定,公民享有的受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自由,州政府也同样无权剥夺。但依然没有限定公司和个人。
也就是说,在美国不能立法限制言论自由,进而,行政机关想限制言论自由就无法可依。事实上,宪法修正案保护的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免遭国家机关、政府机构的压制。
从这个角度来讲,推特并不违反宪法修正案。
但是,推特是否有权封禁特朗普的账号呢?
在2019年10月之前,推特对用户言论的限制较少(但有封号)。但2019年10月底,推特开始在全球禁止政治广告。
推特首席执行官杰克·多西(Jack Dorsey)在推特上说:“尽管互联网广告对于商业广告商来说(效果)非常强大和有效,但这种力量也给政治带来巨大风险。”
他说,互联网政治广告给“公民话语带来全新挑战”。这些挑战包括“……未经检查的误导性信息和严重的假新闻”。
针对长期以来对推特的监管政策批评的回应,2020年5月初,推特推出旨在打击虚假信息的“公民诚信政策(Civic Integrity Policy)”。
并且在2020年5月26日晚,第一次给特朗普的推文打上代表需要事实核查的“蓝色惊叹号”标签,提醒受众“请核查有关邮寄选票的事实”。当时,特朗普发推称,邮寄投票可能造成“严重欺诈”、导致“大选被操纵”。
推特之所以“敢”给总统的推文打标签,以及制定“公民诚信政策”,主要依据是美国1996年通过的《通讯规范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第230条规定:
“No provider or user of an 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shall be treated as the publisher or speaker of any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another information content provider.”
翻译过来就是,“任何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提供商或者用户不应被视为另一信息内容提供商提供的任何信息的发布者和发言人。” 
230条款其实包括两层意思:
第一,互联网公司无须为平台上的第三方信息负责;
第二,互联网公司无须为他们善意删除平台内容的行为负责(Good Samaritian)。
回溯
230条款其实来源于《互联网自由和家庭赋权法案(Internet Freedom and Family Empowerment Act)》,并组成了《联邦通信法》的修正案的一部分。
为啥出一个这样的法案,是因为1995年,一个用户在互联网公告板Prodigy上匿名指控华尔街券商Stratton Oakmont欺诈,Stratton Oakmont找不到责任人,就把平台Prodigy告了,认为它应该担责。
细节就不说了,反正后来就出了这么个法案。
运用230条款的较近一个相关案例是,2015年底,美国国务院雇佣的两名警察教官在约旦首都安曼的警察训练中心被一名伊斯兰国的袭击者枪杀,警察家属状告推特,但美国联邦法院在旧金山驳回了该诉讼。依据同样是230条款:推特并非恐怖组织充满仇恨的言论的代言人,因此不承担责任。
所以呢,法律授权互联网公司自己管理网络平台,允许经营互联网平台的公司对他人侵权资讯和不当内容得以免责,并允许进行内容审查。本意是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保护起步阶段的互联网。
但是,这毕竟是针对1996年网络环境的法律,现在是否依旧适用实际情况、该不该改、怎么改,都需要再论证。但无论如何,现在它还是合法的法律依据。
2020年5月,推特标记了特朗普的推文之后,特朗普很快推出了一项针对《通讯规范法》第230条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Preventing Online Censorship)。
行政令的大致内容是,之前用户自由发文的时候,不把社交媒体视为出版发行人(publisher)。但如果社交媒体对平台上的内容进行了审查,就应该把你视为出版发行人,要求平台必须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并严格限制其监管、修改和屏蔽用户发布信息的权力。
但是,请注意,修改法律是国会参众两院的职责,总统行政令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能为行政部门执法提供指导参考。
随后,司法部发布了一份25页的意见书,呼吁国会修改230条款。当天,五位共和党参议院又共同起草了新议案《限制第230免责条款法案 (Limiting Section 230 Immunity to Good Samaritans Act)》,提议取消大型互联网公司在第230条款下的免责待遇,除非他们保持“善意”运营(Good Faith)。
当然,这一系列措施暂时都没有上升到正式法律。
这就回答了一个关键问题:
依据现有的法律,推特确实有权制定公民诚信政策并据此标记推文。
封号
那么,审查和标记推文是一回事,那是否有权封禁账号呢?
至少从程度上,审查、标记推文和封禁账号,是不同的两种措施。就像杰克·多尔西回应标记特朗普推文的时候说的:
 “我们将继续在全球范围内指出有关选举的不正确或有争议的信息。但这并不能使我们成为‘真理的仲裁者’。我们的目的是把相互矛盾的陈述串在一起,显示出有争议的信息,这样人们就可以自己做出判断。提高透明度至关重要,这样人们就能清楚地看到我们行动背后的原因。”
如果“标记推文”可以理解为不是“真理仲裁者”,但“封禁账号”是妥妥的“真理仲裁者”行为——给你的行为定性、剥夺你继续使用账号的权力。
我们没有找到新的赋予推特封号权力的确切的法律依据,但依据事实行为,推特似乎有权对某些账号做封禁处理。我们理解,这一权力应该是230条款的延伸。
比如,2014年前后,“伊斯兰国”等恐怖组织疯狂利用网络招募新成员,传播和宣传恐怖材料。
美国立法者、欧洲政府和观察者组织敦促包括推特在内的社交平台打击恐怖主义,推特公布了自己采取的各种反恐措施,其中就包括封禁账号。
过往
值得指出的是,推特曾拒绝向美国政府提交用户数据,也曾经拒绝封禁特朗普账号。
在反恐要求下,美国政府要求获得推特的用户数据。推特是少数抵制这一行为的公司之一。但在被迫提交用户数据后,2014年,推特状告美国政府,要求获得“公布美国政府索要数据情况”的权利。
美国政府辩论说,“公布这些数据会威胁到国家安全。”
而推特则反驳,“如果阻止公开这些数据,会侵犯第一宪法修正案赋予人们的权利。”
最终,联邦法官判决推特胜诉。
推特随后发布了2017年上半年的《透明度报告》,报告显示,从2015年8月到2017年6月,推特总共封禁了93.5897万个涉嫌宣传恐怖主义的账户。其中,政府要求封禁的帐户占比不到1%。
除此之外,推特还曾经坚持过,不对特朗普的账号采取激烈措施。
据统计,奉行“发推治国”的特朗普,从2009年以来,一共发送了50639条推特,平均每天发送数量超过10条,阅读量达到3897亿次。
特朗普甚至将其推文受欢迎程度当做政策是否可以执行的标准。
比如,据Politico报道,2018年12月,特朗普宣布决定从叙利亚撤军,国会议员表示反对,特朗普的回应是叫来他的社交媒体主管丹·斯卡维诺(Dan Scavino):“告诉他们,我的政策有多受欢迎。”然后斯卡维诺就跟议员们汇报推文的点赞、转发和评论情况……
再比如,2017年秋,美朝局势达到阶段性高潮时,特朗普发推说“朝鲜可能 ‘不会再存在了!’”
朝鲜外交部长称这是宣战。
2017年的这次推文,显然比此次大选的“煽动暴力”更可怕,“不会再存在了”,不仅可能被解读为“煽动暴力”,甚至可以被解读为“煽动核战争”。
但推特高管当时表示,考虑到“新闻价值”,推特不想从事审查总统的业务。
2019年秋季,当选副总统哈里斯曾直接呼吁推特首席执行官杰克·多西禁止特朗普账号。
但是,哈里斯的呼吁没有得到推特支持。
特朗普像一个聚光灯下的演员,而舞台就是推特,观众就是八千多万关注者。但推特一直以来都没有阻止这位身份是美利坚合共国总统的推特用户。
法理
前文从法律条文的角度,肯定了推特具备封禁特朗普账号的权力。但同时陈述了,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推特都拒绝行使这一权利。
但在暴力事件发生后,不仅推特,十几家社交媒体同时封禁了特朗普账号。大部分社交媒体的理由都是涉嫌“煽动暴力”。
这种做法到底是否合理呢?
更关键的,这是否侵犯特朗普的言论自由呢?
有网友提到了1798年《反煽动法》1917年《反间谍法》。但其实这两个法律都没有给推特的行为提供依据。
《反煽动法》在出台之初就与宪法《第1修正案》直接冲突而被部分州反对。
比如,后来成为第四任总统的麦迪逊就依靠州政府的力量,推动弗吉尼亚州通过了一份反对《反煽动法》的《弗吉尼亚决议》。决议指出,《反煽动法》行使了宪法未曾授予、而且是《第1修正案》明确禁止的权力。后来肯塔基州又出了一份《肯塔基决议》反对《反煽动法》。
关键问题是,该法案已经于1801年3月3日被废止。
而且,这两部法律的行为主体与《第1修正案》一样,都是政府,而不是企业。
与此最相关的,或许是一条法理,或者一条法理原则——“明显而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对政治性言论所做的边界划定。
1917年,美国宣布参加一战,但受到一部分党派和团体的抵制。为了保证联邦政策的实施,国会通过了《反间谍法(Espionage Act of 1917)》。
1919年,美国社会党总书记申克(Schenck)散发传单,呼吁人们“不要向恐吓投降”,指责美国政府无权把美国公民送往国外去枪杀其他国家的人民。
联邦政府认为申克在鼓动抵制征兵,因此指控他违反《反间谍法》,这是当年4起抵制征兵案的“第一案(Schenck V. U.S.)”。
地区法院判决被告有罪,但申克不服,上诉到联邦最高法,认为《反间谍法》违反宪法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规定。但,最高法又判定申克构成犯罪。
并且首席大法官霍姆斯创造性地提出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标准。
霍姆斯在判决书中写道:
“我们承认,被告传单所说的一切,若在平时的许多场合,都属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一切行为的性质应该由行为时的环境来确定。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剧院中妄称起火而引起恐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后果的言论也不受保护。……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都在于,所发表的言论是否在这样一种环境下作出并具有这样一种性质,以至于将导致明显而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产生实际危害。如果有这种危险,国会就有权阻止。这是一个[危险]是否迫近和程度[如何]的问题。当国家处于战争状态时,许多和平时期可容许的言论,因其妨碍战事而变得不被容许,法院也不认为它们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该原则的含义就是,对于言论的限制,应根据言论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而定,看它是否具有可造成实际危害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从申克案的判决看,最高法对言论自由有如下考虑:
第一,宪法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权利,国会得制定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同时,肯定1917年的《反间谍法》不违宪;
第二,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可作和平与战争时期的区分,不可一概而论;
第三,确定一项绝对的言论审查标准不容易,言论者是否承担责任需要依言论性质及当时的环境而定,保留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后来,又有了另外4起“征兵案”,这里就不仔细解读了。
尽管4起“征兵案”的判决并不完全一致,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的含义却逐渐清晰,并被最高法接受并成为制衡《反间谍法》和维护《第1修正案》的有力武器。
后来,1969年又发生了在美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布莱登博格(Clarence Brandenburg)诉俄亥俄州案(395 U.S. 444)”。
案情是这样的:
1964年夏天,3K党俄亥俄领导人布莱登博格在汉密尔顿县举行集会,辱骂黑人和犹太人,宣称美国总统、国会、最高法镇压白人。并且宣布,有40万人将于7月4日进军国会。
结果,布总被控违反了该州的《组织犯罪防治法》,该法禁止任何人发表有关犯罪、破坏、暴力或其他恐怖手段的言论。州法院判罚1000美金和10年监禁。布总不服,上诉至最高法。
1969年6月,最高法判定《组织犯罪防治法》违宪。
大法官道格拉斯在该案中为五十年来变化发展的“明显和即刻的危险”标准作了一个体现和平时代精神的历史总结。
至此,最高法院正式确认的原则是,“除非鼓吹使用暴力或违法是旨在煽动或激起迫在眉睫的非法行动,并有可能煽动和激起这样的行动,否则联邦宪法对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保障,不允许各州禁止或剥夺这样的鼓吹。”
这里还有必要插播一下,1964年,美国还发生了一件“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在这件案件中,最高法判纽时胜诉。
但该案的重要意义之一是:在此之前,言论自由更多的是一种公民个人权力属性,在此之后,纽时案明确了言论自由的政治权力属性。
而保障作为政治权力的言论自由保障的是自由社会根本的政治自由,这也是美国高度保护言论自由的直接原因。
我们对特朗普总统和推特并无明显的好感和恶感。那么,我们对推特封禁特朗普账号的看法是什么呢?
从现存实施的法律上,尤其是包括宪法修正案和通讯规范法230条款在内的现行法律规定中,推特封禁特朗普账号,并没有违反法律。
但是从法理上,尤其是依据“明显而即刻”原则。包括推特在内的社交媒体封禁特朗普的账号,依据不足。
态度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指的是那些不但非常可能即刻发生,且事件的发生还具有严重危害的程度。
如果我们还有时间通过讨论去揭示、通过教育来避免这种犯罪,那么我们可以运用的补救方式,就是允许人们有更多的言论,而不是以强制来让人们保持沉默。
唯有紧急情况下才可以证明压制言论的正当合理性,这必须成为规则。
而推特提出的对于特朗普的封禁是基于“暴力煽动”,可封禁账号,并没有消除这种“煽动”变为“现实”的风险,甚至可能使情况恶化。
而如果保留特朗普账号,或许还会发生正面作用。
即使无法测度这种风险,那暂时性封禁,或许比永久封禁,在法律和社会意义上,是更好的处理方式。推特采取如此“不留余地”的做法,我们确实有点难以理解。
同时,此次事件也暴露出美国由来已久的对“言论自由”的争议,以及对互联网平台监管存在的法律漏洞。此事过后,或许可以促进美国在相关法律中更进一步。
结语
在美国,公权力和公民权力之间竞争经常出乎意料,比如,上文提到的若干法律案例。
只不过,在如此敏感的时间节点上,对象是一个担任总统并拥有8870万关注者的“博主”,事情就多了几分诡异和不同寻常。
可能,这就是美国吧。
注:必须声明,该文章和看法仅代表我的个人观点,与任何机构无关。本文的目的仅是为促进对事情的认识提供信息增量,或有疏漏,欢迎批评指正。同时,该文在写作过程中查阅了大量文章,受到很多学者的启发,不能一一致谢,在此深表歉意。当然,文责自负。
  • 作者介绍:贾铭,青年经济学者、自由撰稿人。研究领域为行为与实验经济学,关注政治经济学、国际关系与博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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