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移民局网站公告,今年12月继续开放表B接受调整身份申请。与适用表B联系非常紧密的是“90天规则”——可简单理解为递交申请前,入境美国须超过90天
事实上,正确理解“90天规则”对申请和变更美国签证身份非常重要,一招不慎就可能掉进“虚假陈述”的陷阱,而虚假陈述是不得入境的事由之一。今天,小律将深度解读“90天规则”,为大家的赴美之路排除潜在陷阱。
01
什么是“90天规则”?
根据美国国务院外事手册(Foreign Affairs Manual)第9 FAM 302.9 (U)节之规定:如果持有非移民签证的外国人在入境美国后的90天之内,提出身份调整申请,或从事了与其签证目的不符的行为活动,他/她会被推定为“故意虚假陈述”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政策原文:
(U) If an alien engages in conduct inconsistent with his or her nonimmigrant status within 90 days of visa application or admiss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as described in subparagraph (2) (b) below, you may presume that the applicant made a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i.e., you may presume that the applicant's representations about engaging in only status-compliant activity were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s of his or her true intentions in seeking a visa or admiss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按照INA 212(a)(6)(C)规定,外籍人士对于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从而得到签证或其他旅行文件进入美国或者获得其他移民福利,就会构成不可入境事由,甚至可能被终身禁止入境。因此,虚假陈述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若被认定为有虚假陈述情形,会对外籍人士是否可进入美国、以及美国签证和绿卡申请有重大影响。
02
哪些行为会违反“90天规则”?
官方给出了以下可能违反“90天规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未经申请在美国从事工作;(注:某些活动可能不构成非法工作,例如9 FAM 402.2-5(E)所允许的活动);
2
未经申请和/或未调整身份时在美国就读学习;
3
持B签证身份,与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结婚,并且在美国住所长期居住(可证明“长期居住”的相关证据有:申请人是否签订了租房合同或购买了房屋,是否有含申请人姓名的水单煤气账单,申请人是否在当地获取了驾照等);
4
在未改变或调整身份时,从事任何需要以改变或调整身份为前提的活动。
03
违反90天规则有何后果?
众所周知,美国签证分为移民签证与非移民签证两大类,其中,非移民签证主要为“短期”或“旅游访问”签证, 只允许持证人依据具体特定的目的在美国做临时短期停留(虽然“短期”停留的时间可能长达数年)。
当一名外国人申请签证或绿卡时,美国移民官方部门将调查此人过去是否有过违反美国移民法律的欺诈行为。他们关注的一个方面就是此人是否违反过美国签证规则,是否做过签证不允许的活动。如果被发现蓄意虚假陈述,申请签证、签证延期或在美改变身份的过程将会变得很困难,甚至没有获批的可能。并且,如果外国人在美国从事违反其签证身份的活动,还有可能被驱逐出境、被禁止入境。
例如,B-2签证持有人入境美国后马上结婚而且递交绿卡申请,有很大概率让移民局怀疑当初入境的意图不是为了旅游,而单纯为了结婚拿绿卡。移民局从而推定该外籍人士故意虚假陈述、欺诈移民的截图,可以拒绝其绿卡申请。(注意,一般而言,如果只是单纯结婚而没有递交绿卡申请,则移民局不会特别追查)
04
“90天规则”的例外情形
持“双重意图”签证的申请人在申请绿卡时,
不受“90天规则”约束。
大多数的美国非移民签证类别都不允许申请人具有“移民倾向”。同时,基于现实情况的考虑,美国移民法又允许持有某些非移民签证(身份)类别的外国人保持“双重意图(Dual Intent)”,即允许移民意图。主要的Dual Intent 签证类别包括:
K-1 未婚妻/未婚夫签证:该签证允许外国未婚夫或未婚妻进入美国并与美国公民结婚。
H-1B,L-1 和 O-1 工作签证:持有人可在美国合法工作的同时申请绿卡,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
因此,持 “双重意图”签证的外国人,在满足法定申请条件后,可随时申请绿卡,不受“90天规则”限制。
如果在入境90天内提出变更身份申请,必须
提供反虚假陈述证据。
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违反“90天规则”会被美国移民官方部门推定为“故意虚假陈述”。官方将“故意”一词定性为“在申请时早有预谋,为掩盖移民的真实意图,而以欺骗或故意作假等非法方式提供虚假信息”。官方相信,这与本着诚实的初衷,但未料到在入境后有计划意外发生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表明申请人的情况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发生了变化、不得不违反 “90天规则”,则他/她在被怀疑有故意虚假陈述的嫌疑时,有机会提交反驳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换句话说,“90天规则”并非绝对的一刀切规定,申请人通过举证有回旋余地和翻盘机会。
例如,外籍配偶持B-2签证赴美访问美国公民配偶(假设B-2身份有效期只有3个月),期间遭遇美国公民配偶的健康突然下降。外籍配偶只能在90天内提交绿卡申请,以便维持合法身份在美国继续照顾配偶。该绿卡申请人可以通过面谈配偶健康问题的文件,以及在绿卡面试中证明其最初打算离开美国的证据(例如旅行预订、母国联系等)来证明这一点。
再如,EB-5申请人持B-2签证入境美国的90天内,表B忽然开放(入境前表B一直关闭),且根据表B排期,该申请人符合调整身份的条件。假如他/她选择立即递交I-485,那么证明其不存在虚假陈述的证据之一可以是:表B开放是他/她进入美国之前以及之后无法意料到的,故意持B-2来美国转绿卡的推定不成立。
05
入境90天之后递交变更身份申请
有何注意事项?
根据《外事手册》,如果外国人在进入美国90天以后出现违反其非移民身份的情况,不会自动被认定存在“故意虚假陈述”的情况;但是,如果有合理事实证明该外国人在签证申请或入境时存在虚假陈述,则美国国务院官员将向相关咨询部门寻求有关咨询意见。
政策原文:
(U) Inconsistent Conduct After 90 Days:  If an alien violates or engages in conduct inconsistent with his or her nonimmigrant status more than 90 days after admiss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no automatic presumption of willful misrepresentation arises.  If you determine that the alien misrepresented his or her purpose of travel at the time of the visa application or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you should apply a traditional 6C1 analysis.  See 9 FAM 302.9-4(B).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 “90天规则”并非法规,其主要目的是给国务院官员提供行动指南,移民局官员不受该规则的约束,但移民局官员在审核一项申请时,会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进行个案审查,来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虚假陈述”,必要时可将案件移交至欺诈检测和国家安全部门。
小结
“90天规则”对持非移民签证或以临时身份进入美国,并在入境后申请绿卡的人会产生不容小觑的影响。违反“90天规则”,会被推定存在“故意虚假陈述”,除非该外国人可以自证清白;如果入境90天后出现违反其非移民身份的情况,虽然不会自动被认定存在“故意虚假陈述”,但美国移民官方部门仍可能会个案审查。
“90天规则”的政策逻辑体现了美国对诚信的重视,对移民欺诈的深恶痛绝。虽然“90天规则”的要求看似死板,但在现有美国移民政策下还是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是否能在入境90天内提出身份变更申请,因申请人个案情况不同,这个答案也不是绝对一致的。
小律建议广大申请者敲响警钟,如果申请人没有安排好自己的入境计划,忽视了“90天规则”的存在,很可能会给之后的身份调整设置多一重的困难,也增大了被补件(RFE)甚至被拒的风险。同时,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有经验的律师帮您拟定策略、规划相关申请,毕竟让移民局有先入为主的不良印象是比较棘手的,亡羊补牢不如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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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 K. Hom, Esq.
移民部主管
前美国联邦法院移民法官
Hom律师是美东地区第一位华裔联邦移民法官,有超过40年的移民法官、政府工作和律所执业经历,并在纽约联邦移民法庭任职逾25年。Hom律师还在纽约移民法院设立了法学院实习生课程,是新移民法官培训计划的常驻讲师,经他培训监督的法官和律师遍布全美。Hom律师精通美国移民法的各个方面,被称为“行走的移民法典”,并于2020年入选《Law360》全美移民顾问委员会(共9位)。Hom律师现担任锐明文泽律所移民部主管,带领团队紧跟移民局最新政策和审案标准,为客户提供最前沿的美国移民法律服务。Hom律师代理各类绿卡申请和上诉(杰出人才、雇主担保、亲属移民、工作签证、协约国投资签证)、以及各类复杂的移民诉讼案件(递解令、豁免、十年绿卡、出庭和联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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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phie Zhang, Esq.
张玉霞律师
合伙人
张律师是本所创始合伙人之一,执业范围包括各类移民、信托和家族传承规划、家事法律、房产交易、公司法等。张律师在代理客户的投资移民、EB1A/NIW杰出人才、L-1签证/EB1C跨国经理人绿卡、EB2/3绿卡和PERM申请、H1B和O1工签、E2投资人签证等领域有著丰富的经验,并被多家移民中介机构和区域中心指定为代理律师。张律师在服务高净值家庭的赴美投资、子女私校申请方面也有深厚资源和经验。张律师毕业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是纽约州执业律师,也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和投资美国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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