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是哲学的顶峰,也是伦理学的顶峰。只有超越康德才有好哲学,绕过康德一定只有坏哲学。
康德关心的问题:我能够知道什么?我应当做什么?我可以希望什么?三个问题归为一个问题:人是什么?
康德一生没离开东普鲁士哥尼斯堡(Königsberg,现为俄罗斯加里宁格勒),没结婚没孩子没官职,每天下午四点准时散步。
三大批判著作:《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实践理性批判》是谈道德问题。
自由是道德的前提
请问,《西游记》四个人物谁最自由?
“自由”这个概念是康德哲学的核心,它与康德哲学中关于时空的观念说,一起构成康德三大批判的重要主线,所以可以说不了解康德关于自由概念,就很难理解康德哲学的精髓,甚至可以说,如果我们不了解康德的自由概念,我们都很难了解近代以来西方学者们关于自由概念的分歧。
一般的,我们想到自由可能就是没有管束,自由自在,甚至叫无法无天,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但是康德所的自由是自律,就是摆脱束缚,摆脱一切感性的冲动的一种独立性。
无论我们要遭遇怎样的一种行为的束缚,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我们仍然是有自由的,因为至少你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可以不做那件事的。正如孔子所说:“吾欲仁,斯仁至矣”。既然说你本可以不这么做,本不应该这么做,也就意味着你本来是拥有自由的。
正如萨特所言:“裁纸刀是不自由的,人是自由的。”因为裁纸刀只能遵循自然法则(因果法则),而人可以自己为自己确立行为的法则(自我立法)。
就是说,人虽然受到自然规律的影响,但是人不是完全听命于自然法则的。如果人不能为自己确立行为准则,他就不是人了。人要是完全按照自然规律(本能)行事,他就是物或动物了(这样的人会被骂为畜生!)。我们都认为人与动物是应该有区别的,那么它的差异在哪里?这个差异就是自由。
所以,我们人类是与自然物品(石头、板凳)不一样的存在物。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人是自由的。
实际上,康德认为我们的任何行为都起码可以是个多项选择的可能,就说它不是必然如此的,必然绝对要这么做。我们中国孔子也讲“舍生取义”,我们至少有个死的选择啊,就是说我们人的任何行为都至少可以有两个方面的选择:一是去做,一是去死,哪怕人家将刀架在我们的脖子上说你要撒谎,但我们还是可以选择不撒谎,当然我选择不撒谎,就意味着我选择了死,但是我们不能说我们别无选择。那么在这个意义上,康德认为人的意志是可以自由的。也正因为此,所以说我们才可以在道德上在法律上对人进行定罪。因而康德认为我们要为自由留下地盘,最终是为了人的道德人格的确立,从而确立起人在世间的价值。
所以自由的含义是:我的行为根据我自己确立的准则行动,而不是外界或别人的准则。准则(maxim)是意识的主观原则。选择准则的因果性是自律的,自然法则的因果性是他律的。
自然规律驱动着人去行动,但我们可以选择不同的准则去做。所以人是主观的行动的,准则是我们自己给自己定的,这就是自由。
简而言之,自由就是自律。
所以自由是先验的认定。自由不是理论论证问题,是实践的问题,意志的问题,你愿不愿意自由的问题。
情商实验:延缓满足实验
情商实验从
心理
解释了什么是自由,即自由就是自律。而自律是成功人士最根本的特征。

正是因为人是自由的,可以为自己确立法则,道德行为才有可能。如果没自由,不讲自由的话,人的道德问题没办法解决。
因为道德最基本的功用就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追责。法的基础是什么?是道德,法律后面紧跟着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惩罚的问题。法依据什么来惩罚,依据的是罪,我们怎么给人定罪,如果人的行为完全象一个自然的行为一样,它遵循的是自然因果性,就象地震把人给砸死了,你有办法追究它的责任吗?不能,就象我要吃饭,你不能说我要吃饭是犯罪的,这是自然行为,这是不能定罪的,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有理由,有根据地让人去承担,那就是我们必须去悬设,去假设的自由,因为我们的行为不是必然,我们可以本来不这样做,因而,我们可以指责一个人“本不应该”,正因为是可能的,所以才说“本不应该”,因而也才可以指责他。我们可以发现我们很多人都喜欢给自己的行为找借口,比如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说是因为……,因为穷,因为愤怒,等等。这些借口用康德的话说,都是逃避道德。
有个段子说:猪永远是猪,而人有时候不是人。
你到四川峨眉山旅游,钱包被猴子抢走了。那猴子就不负法律责任,也不用负道德责任。《水浒传》中武松在景阳冈上打死了一直老虎,成为打虎英雄了。如果你现在跑到上海野生动物公园,赤手空拳打死一只老虎,你有可能成为罪犯。
2015年,河南大学生上树掏了10只鸟,放在网上卖,获刑10年。父亲哭诉望法院再审。网友就质疑,究竟是鸟重要,还是人重要?这个事情不是这样思考的。鸟和人比,当然是人重要。人重要并不意味着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做任何事情。
为什么说人是万物之灵啊?不说老虎、狮子是万物之灵啊?这个万物之灵的“灵”在哲学意义上就是自由。人是有选择的,人有意志帮助我们做选择。人可以为了长远目标或集体目标主动的来约束自己。所以,套鸟窝要做10年牢的问题想不开,是因为我们不懂法律,不懂道理。
所以,重要不是你恣意妄为的理由。重要是以受限制为代价的。
动机是道德的内在特征
美国路易斯安纳州有男到便利店,拿20元钞要求找零;职员打开收款机时他亮出手枪要求职员把收款机现金都给他。店员照做了,他一共拿走15元后迅速消失,但把自己的20元钞票留在柜台上。
这是2016年度最神奇新闻事件。
问题是:拿枪指着你送你5个美元算不算犯罪?在道德上是对的还是错的?
当然是算犯罪,在道德上也是错的。


有心栽花花不发,无心插柳柳成荫。好心办坏事,是能力问题,不是道德问题。坏心办好事,则与道德无关。最近,意大利黑手党也在搞慈善,免费送物资抗击疫情。人们指责他们居心叵测,意在招兵买马。
心理学中有一个试验,是瑞典的心理学家皮亚杰做的,用于评价一个儿童是否形成了完善的道德意识。他让儿童听两段故事,第一段故事中,男孩在家里恶作剧,故意打碎了一个杯子,第二段故事中,男孩帮妈妈做家务,却不留神打翻了托盘,15个杯子全都碎了。之后心理学家让儿童判断那个小孩更恶劣。
研究表明,道德意识发展完全的孩子,才会判断前者恶劣,在心理学上,这种根据动机来对行为进行判断,是道德意识成熟的表现。
伦理学方面,康德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是由随之而来的结果所构成,而是由完成这一行为的意图所构成。重要的是动机,而且这种动机必须是特定种类的。
重要的是,我们要因为一件事情是对的去做这件事,而并不是由于某些隐晦不明的动机去做它。人们之所以做某件好事是因为它是正当之事——而无论这样做是否给我们带来快乐。如果他帮助他人,仅仅是为了这样做所给他带来的快乐(如陈光标的慈善行动),那么,他的行为就缺乏道德价值。然而,如果他认识到一种帮助人类同胞的义务,并且出于这种义务而行动,那么他从这种行动中所获得的快乐在道德上就不能说是不合格的。

“责任动机”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不符合责任的行为一定不是善的;即便是符合责任的行为也要加以审查,因为符合责任只是后果,其背后的动机可能有很多种。例如一个商人可能童雯无欺,这种行为表面上看似乎是符合道德的,但他之所以这样可能是因为害怕被揭穿的后果或是为了好的名声。
康德认为一个因为后果而行为善的人,不可能一直保持自身,由于情感的冲动和利益爱好的变化,也可能行为恶。并且由于"心意摇摆在两种全无原则可言的动因之间,止于善是偶然的,趋于恶却是经常的。行为的动因也可能是出于对责任的尊重,“我的行为的必然性构成了责任,在责任前一切其他动机都黯然失色,因为其价值是凌驾于一切之上、自在善良的意志的条件”。
康德认为真正的道德行为是纯粹基于义务而做的行为,而为实现某一个个人功利目的而做事情就不能被认为是道德的行为。因此康德认为,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采取该行为的动机。
如果只专注于效果,就势必把那些出于善良愿望并尽了最大努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达到好的效果的行为,看作不道德的行为。这也势必把一些伪善的行为和“歪打正着”的行为视为道德的行为。比如,医生虽然尽了全力去救病人,但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并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但医生的行为仍应被视为善的。

小结一下,请问“诚信是金”康德同意吗?
普遍化是道德的外在特征
来,给你出道题:2+2 = ?
你一定以为我是在开玩笑。
如果在数学问题上2+2不可能等于5,它就等于4。在道德领域也一样,必须遵循普遍性的法则。
动物根据自然法则行事,所以不需要遵循普遍性法则。老虎、狮子不需要讲诚信,他昨天对你很好,今天一部高兴就吃了你。
人的行动法则选择准则是先验的,不依赖于经验。在考虑一件事情应不应该的时候,应有一个普遍的标准,让我们在各种准则中选择。
公共的,普遍适用的选择准则的法则,就是普遍法则,进一步就是道德法则。
道德行为可能根源情感,但是道德的评价标准缺失理性。
我们不仅是受感官所产生的快乐与痛苦而支配的感性存在,同时也是理性的存在,具有理性的能力。如果理性决定我的意志,那么,这种意志就会成为一种不受自然或倾向所支配而进行选择的力量。只有当我的意志是被自律所决定、受我自己给定的法则所支配的时候,我才是自由的。这个自由由理性而来。所以什么样的人是道德的人,做什么样的事情是道德行为呢?很简单,你就根据这个理性自身的不矛盾律,就是这种普遍的道德律来做事,你就是道德的人。所以它的道德律的表达就是只按照同时可以被他人所认可的一种普遍的法则而行为,这就是道德法则。
一个关于某小教派教主的故事
有一天,教主将所有的信徒都聚到一起,说下周三就是世界末日。信徒们在震惊之下变卖家产,放弃俗世杂念,紧张等待灾难来临。结果星期三悄悄过去了。星期四一大早便找到教主,向他讨要一个说法。人们都说:“瞧瞧我们的处境的困难吧!我们放弃了所有的生存保障,逢人便说周三是世界末日,他们讥笑我们的时候,我们还充满信心第说消息来源权威。如今星期三已经过了,世界不是依然如故吗?”可是,这个女先知说:“可是,我的星期三并不是你们的星期三呀。”
——阿德勒《自卑与超越》

如果爱国是一种情感,它就是否具备道德价值?
如果爱国是一种情感,它就不具备道德价值。在康德看来,只有理性的爱国才是道德的。
康德对人性的设定就是人是理性的动物,但是他前面加了一个前缀即:人是有限的理性动物,正因为这种有限性,所以人的纯粹理性的运用,并不是一个必然,他只是一种可能性,如果是必然那就跟上帝一样,那就没有必要讲道德了,就无所谓道德与不道德了。
上帝是一个绝对的自由,但是人没有。人在这个意义上他只有相对的道德必然性,也正因为如此,人的道德人格才显得那么的崇高,那么的有价值,因为很难得啊!如果谁都很容易就可以得到这个实现自我纯粹理性的道德人格的话,那么我们没必要去标榜他,赞赏他,尊崇他。
所以,这个自由的理性就是自由意志。它遵循的是一种自律原则,这种自律的原则也就是遵循理性自身的一种逻辑法则,所以叫做理性的自律法,理性的自立法与自守法,就是自律,所以这种自律的原则,康德就把它称为道德律,理性遵循自身逻辑一致的原则称为道德律。
如果一个行为,只是作为一种达到其他事情的手段时才是好的,那么这一命令就是假言命令。如果这个行为本身就代表着善,并因此对意志(这种意志自身符合于理性)来说非常必要的话,那么这一命令就是绝对命令。只有一个绝对命令才有资格作为一种道德命令。
假言命令运用的是工具理性:如果你想要X,那么就做Y。如果你想要一个良好的商业声誉,那么就要诚实对待你的顾客。在作出这样一个虚假承诺时,我将自己的需要和欲望(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对金钱的欲望)置于他人的需要和欲望之上。这种普遍化的考察表明了一种强有力的道德主张:这是一种检验的方式,它力求弄明白——我即将作出的行为是否将我的利益和特殊情况至于他人的之上。
应当这样行为:不要总是将人(无论是你自己本身还是任何其他人)仅仅看做一种手段而加以对待,而总是同时也把他们看做一种目的而加以对待。这就是将人作为目的的准则。
对于康德而言,公正要求我们支持所有人的人权,无论他们生活在哪里以及我们与他们有多熟悉;仅仅因为他们是人类,具有理性能力,就因此而值得尊重。
康德绝对命令的三条准则 
1
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
2
“无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做自身就是目的。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演出来的。
3
“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这是总整体上对全部准则做完整的规定。它所表达的含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
道德的绝对命令是一种召唤,同时也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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