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视频是「三分钟保险」的 第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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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视角看保险
导读:初衷是好的,只可惜在实操中行不通……
前几天,我有个大学舍友对我说,她想给她已经成年的弟弟买份重疾险,问我可不可以。
如今啊,很多哥哥姐姐都很有责任心,想给自己的弟弟妹妹买份保险,来保障他们的疾病风险。
虽然哥哥姐姐这么做的初衷是好的,我们都可以理解,只可惜,从保险投保实务操作的角度来看,这么做通常是不行的
啊?为什么呢?
他们是亲生姐弟呀,难道亲姐姐给亲弟弟买份保险都不可以吗?
这是因为,从法律层面来看,姐姐和弟弟之间并没有非常明显的“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也就是要求被保险人在遭遇风险的时候,会给投保人和受益人带来实质上的财物损失或困难。
因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必须要有可保利益,才可以签订保险合同。如果在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并没有发现“可保利益”,那么这种合同就可以被视作赌博合同而被判无效(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那么,在人身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都有哪些人之间具有法定的可保利益呢?
对投保人具有可保利益的个体通常包括:(1)自己本人,(2)自己的配偶、子女和父母;(3)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4)与投保人有债务关系的人。
可以看到,除非姐姐对于弟弟有抚养的义务,或者有明显的证明文件显示姐姐对弟弟的生活或教育有资助,否则姐姐和弟弟之间是不具备可保利益的,自然也就不能投保了。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姐姐真的想出钱给弟弟买一份保险,只要把钱给弟弟,让弟弟自己做投保人就可以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这张保单仍旧不能写姐姐作为“受益人”。
那这又是为什么呢?
因为不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必须要有可保利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也必须要有可保利益。
有关于这个话题,我们下面几期再详聊吧。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三分钟保险》的主要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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