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叔从首都之窗官网了解到,北京市教育委员发布了关于学前教育的2019年1号和2号文件。这两份文件分别针对北京市幼儿园的质量督导评估办法,及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灯塔EDU公众号回复“幼儿园管理办法”即可看政策全文。(文件为压缩文件,需解压后查看)文末有彩蛋!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文件,将对幼儿园进行打分定级,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幼儿园的生均补贴、表彰奖励、干部考核等。标准对幼儿园的人员条件、空间设施、机构管理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要求实现幼儿园公共活动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在机构重点部位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等。
北京市教委印发的《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幼儿园、社区办园点、中小学附设幼儿班均可参与普惠性幼儿园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如在认定有效期内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发学生人均定额补助。
幼儿园评估结果设ABCD四个等级,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条件、空间与设施、机构管理、保育教育、办园成效等方面。对应《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标准(试行)》打分,总分设为1000分,评估结果设A、B、C、D四个等级。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为完善北京市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幼儿园监督监管,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学前教育发展以及幼儿园管理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加强幼儿园监督监管,切实规范办园行为,整体提升办园水平与保教质量,推进本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督导评估原则
(一)育人为本
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发展规律,牢牢把握正确发展方向,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有效贯彻落实。
    (二)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市区两级督导评估,督促幼儿园不断规范办园行为,提升办园水平,有效防范风险,确保每一名幼儿健康成长。
    (三)聚焦质量
坚持首善标准,加强分类指导,促进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关注幼儿一日生活,关注师幼互动,关注家园共育,注重幼儿发展性评价,实施科学保教。
(四)强化监管
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师德师风建设、幼儿保护、家园共育等管理责任。发挥督导评估在幼儿园过程性评价、办园绩效等方面的监督监管作用,为政府决策、监督管理、实施奖惩等提供科学依据。
三、督导评估对象和等级
(一)评估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面向3至6岁儿童提供保教服务的幼儿园(点)。评估对象包括教育部门办园、其他部门办园、地方企业办园、事业单位办园、部队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幼儿园和社区办园点。其中,幼儿园分园、分址、分部和附设在中小学的幼儿园(班)作为独立主体参加督导评估。
(二)评估内容
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为基本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人员条件、空间与设施、机构管理、保育教育、办园成效等方面(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评估等级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总分设为1000分,评估结果设A、B、C、D四个等级。
1.A级(优秀)
评定分值总分在850分及以上,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刚性指标(指标中带“★”的内容)得分为满分(600分);第二,家长满意度为85%及以上。
2.B级(良好)
评定分值总分在700分及以上,刚性指标得分在550分及以上。
3.C级(合格)
评定分值总分在600分及以上,刚性指标得分在550分及以上。
4.D级(不合格)
评定分值总分在600分以下,或评定分值总分在600分及以上但刚性指标得分低于550分。
达到A、B两个等级的幼儿园,方可参与《标准》附加分项的评定。
幼儿园出现下列情形,视情节给予降级处理,直至降为不合格:
(1)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幼儿等行为的;
(2)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3)出现严重儿童伤害事件的;
(4)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四、督导评估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督导评估工作按照市级统筹、区级主责的原则,由市区两级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区级负责对辖区内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市级负责对区级督导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二)组织形式
各区组织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教学经验的学前教育专家开展督导评估,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完成。市级组建督导评估专家组,组织开展对区级督导评估结果的抽查复核工作。
(三)评估周期
每三年为一个督导评估周期。督导评估采取综合督导评估与专职督查人员日常督查、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一个周期内,各区对辖区内各类幼儿园至少进行一次综合督导评估,市级对各区当年参加督导评估的幼儿园按一定比例抽查复核。
(四)评估方式
督导评估采取网上评估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导评估专家组依据《标准》,结合幼儿园网上填报数据、家长满意度测评、日常监督监管等情况,开展实地核查,进行综合督导评估。
(五)评估程序
1.幼儿园自评。幼儿园对照《标准》,利用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自评,并做好接受实地督导评估工作准备。幼儿园网上自评应当在接受督导评估的当年3月底前完成。
2.区级全面评估。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幼儿园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对幼儿园开展网上(含家长满意度调查)和实地评估。各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综合幼儿园自评、家长满意度调查和实地督导评估情况,在实地督导结束30个工作日内,向幼儿园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各区于当年10月底前形成督导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3.市级抽查复核。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根据各区当年评估结果,对各区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复核,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
4.结果公示。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幼儿园,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答复。
五、督导评估结果应用
各级管理部门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进行日常管理、监督监管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开展绩效管理、生均补贴、表彰奖励、干部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职督查人员、幼儿园责任督学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各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标准(试行)
同时也发布了北京市教委印发的《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幼儿园、社区办园点、中小学附设幼儿班均可参与普惠性幼儿园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如在认定有效期内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发学生人均定额补助。
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落实《北京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构建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民办并举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北京市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
(一)参与范围
幼儿园、社区办园点、中小学附设幼儿班均可参与普惠性幼儿园申报。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幼儿园、社区办园点、附设幼儿班三种办学形式。
(二)申报条件
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幼儿班参与申报普惠性幼儿园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
2.在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中评价结果获得C类及以上。(在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的,在参与新办法评估前维持原有认定。新开办的幼儿园,自招生开始,可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条件基础和管理情况,暂定办园质量临时类别,临时类别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临时类别有效期为一年。)
(三)认定程序
普惠性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1.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幼儿班在申报期限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提交的资料明细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审核与公示。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的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幼儿班进行条件审核。审核工作应于接受申报之日起90日内完成。区教育行政部门需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签署承诺书。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幼儿班与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书面承诺书。承诺书由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幼儿班所属学校或单位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备存。
4.公布名单。区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普惠性幼儿园名单、办园地址及其收费标准,明示普惠性幼儿园标识,并将普惠性幼儿园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保障
(一)市级财政向普惠性幼儿园提供生均定额补助、租金补助、扩学位补助。具体补助政策参照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市级财政支持普惠性幼儿园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普惠性幼儿园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比例占保教费收费收入和财政生均定额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鼓励各区指导普惠性幼儿园积极探索实施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鼓励普惠性幼儿园综合考虑从业资格、工作年限、业绩考核等个人条件,在人员经费支出方面向一线在岗保教人员倾斜。
(三)实施区域发展质量奖励和普惠性幼儿园办园质量奖励。市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对普惠性幼儿园和区安排资金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保教指导。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保教指导力度,通过全员培训、幼儿园结对、派驻指导、片区教研等多种途经,不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整体办园质量。
三、管理
(一)普惠性幼儿园自认定之日起,认定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区教育督导部门对幼儿园办园质量重新开展评价,区教育行政部门重新认定。有效期间,区教育行政部门采取日常督查、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管。
(二)普惠性幼儿园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答复,并依据《北京市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处理。
(三)普惠性幼儿园在认定有效期内办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等违反协议行为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停止发放生均定额补助,经整改合格的,恢复发放生均定额补助。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
(四)普惠性幼儿园在办园质量评估中评定结果不合格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1年。在整改期间,按85%额度发放生均定额补助,经整改合格的,恢复100%补助额度。
(五)普惠性幼儿园在出现违反协议行为或在办园质量督导评估中评定结果不合格之后,经整改依然不合格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该园享受的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停拨、审计。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日常监管。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惠性幼儿园的数据统计与运行监管工作;要在日常工作中按月开展对普惠性幼儿园安全、质量方面的常态化督查,实现动态监管。
(二)加强督导评估。市区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将普惠性幼儿园纳入督导评估体系,定期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开展督导评估。区级责任督学要对普惠性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幼儿班进行经常性督导。
(三)加强财务管理。普惠性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依法接受政府财务审计。区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要健全普惠性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对幼儿园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该园享受财政补助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惠性幼儿园名单、财政扶持经费及收费情况等,并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明确本区内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求。
四、附则
普惠性幼儿园中教育部门办园的保障运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2月 1日起试行。
彩 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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