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以下观点仅代表个人对行业智能生态的思考。

摘要:金融科技将对我国证券基金行业将产生巨大和深远的影响,需要配套的监管科技手段予以规范和斧正,以确保金融科技在重塑行业智能生态的同时,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本文根据公开资料,总结了证监会监管科技已取得的部分显著成绩,论述了监管科技对完善证券基金行业智能生态的重要意义,分享了加速监管科技落地、完善行业智能生态的思考。
1、监管科技概述
监管科技概念最早由英国市场行为监管局(FCA)提出,主要是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服务监管和合规。2015年,FCA把监管科技列为一个单独的行业分类。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经营机构开始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降低合规成本,监管机构也在同步提高监管水平。监管科技是监管与现代科技结合的产物,不同国家对监管科技的有不同的理解,按照英国的定义,监管科技不仅包括监管方采用的现代科技手段,也包括经营机构风控、合规采用的现代科技手段(也即合规科技,未来择机分享)。而在国内,监管科技主要强调监管方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水平,而经营机构为合规采用的现代科技手段一般纳入广义金融科技范(也即广义金融科技包括合规科技)范畴。
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监管科技工作。证监会领导及监管科技工作的牵头部门领导都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监管科技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刘士余主席在去年“证监会系统会管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题轮训班”中就曾强调,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监管科技化、智能化、网络化;在8月份举办的“2018年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会议”中也进一步强调,要强化稽查执法力度,大力推进监管科技建设;李超副主席在近期举办的“2018年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国际研讨会”上表示,证监会将加快监管科技建设,精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作者看来,金融科技时代,为维护证券基金行业智能生态(以下简称行业智能生态)健康发展,引导行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金融科技应用、避免劣币驱除良币、防范系统性风险,一方面需要出台相关监管规范,另一方面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武装自我、同步提升日常监管水平。上述两项工作,证监会已取得显著成绩。
2、监管科技已开展的代表性工作与意义
媒体资料显示,证监会正在加紧出台引导行业趋利避害应用金融科技的监管法律法规,也在同步大力推进各项监管科技工作。2017年5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5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开户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三方》),2018年8月,证监会正式印发《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监管科技战略规划与愿景。
当前,金融与科技不断融合,科技的快速放大效应和强大威力使得金融科技应用的潜在风险隐患难以逐一、及时评估。当前出台《办法》将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证券基金服务机构统一纳入监管,对提高行业智能生态各主体责任,完善智能生态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符合金融科技时代的监管需要。随着《国家网络安全法》的实施,数据安全是每个国家、行业必须高度重视的领域,《三方》的出台,将规范证券公司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借助第三方平台合规开展网上开户交易及相关活动,《三方》主要涉及经营机构和场景流量提供者两个主体。《方案》明确监管科技1.0、2.0、3.0各类信息化建设工作需求和内容,提出大数据分析中心建设原则、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思路和监管科技运行管理“十二大机制”,着力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及中央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业务流程的互联互通和数据的全面共享;二是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进行实时数据采集、实时数据计算、实时数据分析,实现对市场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强化市场风险的监测和异常交易行为的识别能力;三是探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化事前审核、事中监测、事后稽查处罚等各类监管工作模式,提高主动发现问题能力和监管智能化水平,促进监管模式创新。作者看来,《方案》提及的1.0、2.0、3.0对应监管工作的在线、自动化、智能化三个阶段。监管科技是维护智能生态的重要一环,而《方案》表明证监会已经开始有序推进监管科技应用,着力用现代科技手段来提升监管效能和智能化监管水平,以便更好维护行业智能生态。
3、监管科技与行业智能生态
证监会大力推进监管科技的重要目的是维护行业智能生态的健康发展。证券基金行业智能生态主要包括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基金专项业务服务机构、证券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场景流量提供商、监管方等五个关健主体。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主要包括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两类,在行业生态主要角色定位是产品提供方、风控方等,主要优势是丰富的金融背景及较强的专业能力,可以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同时伴随较强风控能力,具备完善的风控体系;证券基金专项业务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行业生态主要角色定位是为经营机构提供服务,主要优势是某一细分、同质化业务领域的服务能力;证券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基础资源提供者、各类业务系统提供者、金融科技应用服务提供者等,主要优势是专业的技术能力并了解特定业务知识;场景流量提供商主要包括互联网平台(垂直或综合),未来有可能包括物联网平台,主要优势是有大量用户及海量用户数据,可以为经营机构提供潜在客户、辅助进行用户画像;监管方,包括证监会机构部、各派出机构、核心会管单位等,是行业智能生态的引导者、守护者、服务者,主要优势是全局视角看生态,业务及金融科技应用规范主要制定者。五个主体关系如下图所示,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公司可能兼具了上述多个主体角色或细分角色。
生态中各个主体关系不仅仅局限在服务与被服务、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经营机构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就有3种典型合作方式(详见深度剖析金融巨头科技战略——正在“成为亚马逊”的摩根大通篇)。一是共建模式通过联合成立金融科技实验室或战略合作等方式,实现业务与技术的互补,推进智能化发展进程。二是赋能模式,即通过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购买产品及服务,来实现经营机构智能化发展。三是股权模式,该模式有两类,一类类似天弘基金、银行系统的百信银行等的股权合作方式,这种合作模式主要体现在销售渠道;另一类是成立金融科技子公司的方式,银行业已迈出了一步,证券基金行业未来也不排除头部经营机构将信息技术部独立出来为中小经营机构提供专业信息技术服务的可能。监管科技落地方面,证监会除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合作提升监管能力外,还可以借助会管单位比如各交易所、中证金融、中证信息、中证监测等公司的专业力量,通过协作来构建物理分布、逻辑集中的智能监管体系;也可组织其他各类代表性主体适度、适时参与监管科技配套机制制定、项目落地等工作。
4、加快监管科技落地、完善行业智能生态的思考
业内每家单位或公司都是行业智能生态建设的一员,都将直接或间接的参与监管科技工作。监管科技建设工作虽然由证监会牵头负责,但也需要市场核心机构、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也需要大家建言献策。以个人视角,对加快监管科技落地、完善行业智能生态提出以下几点个人建议
一是统筹协调各方办大事。行业金融科技监管由证监会统一部署、规划,但单纯依靠证监会自身的力量显然还不够,借助证监会系统现有资源,鼓励各经营机构积极参与非常重要。首先,市场核心单位比如各交易所、中国结算、投保基金、中证金融等已在一线监测监控领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也建立了成熟的监测监控系统。为加速监管科技落地,充分借助会管单位力量,在现有系统、人力资源的基础上,发挥各自优势,以中央监管平台为基础,实现各主要监测监控系统的互联互通、逻辑整合。其次,联合证监会各业务部门、各派出机构、各自律组织、中证检测、中证信息等,建立监管科技落地相配套的协作工作机制至关重要。最后,加速监管科技落地需要构建新型监管关系,监管方与各经营机构不应该是猫鼠关系,而应该引导与被引导、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各个主体均是维护智能生态健康发展的重要参与者,也是监管科技落地的贡献者。除上述三点以外,还需要统筹协调外部各部委以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建立证监会与外部的深度监管协作机制。
二是加强数据治理和标准化工作。离开高质量的数据,金融科技、监管科技就是无源之水。数据不仅涉及到安全性,对监管科技落地来讲,更急迫的是数据质量,推进数据治理,加强主数据、元数据、业务数据等的管理是监管科技应用的前提。目前,证标委已开展了大量工作,并发布了很多行业标准。此外,应该进一步统一各类业务统计指标,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也是当务之急。当前行业内,交易所、中证金融、投保基金等核心单位通过发布数据报送接口规范和数据报送说明、建立数据勾稽关系、配备专业统计分析部门在细分领域的风险监测监控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其积累的丰富一线检测监控经验值得借鉴。需要指出的是,勾稽关系的部署是把双刃剑,太松,数据质量无法满足要求;太紧,又容易屏蔽潜在的业务风险,因此需要平衡。需要强调的是,数据治理和标准化应该与相关业务规范关联,才能更好落地并发挥作用。
三是审慎解决监管滞后性,防止监管科技、金融科技配套政策被不法分子利用。监管往往滞后于应用,这是监管天然存在的问题,即便在金融科技时代也会存在该问题,但日常监管中,监管滞后性却往往被不理解的人非议。作者看来,监管滞后性至少有3个原因。首先,监管政策的出台是站在行业角度,既需要准确掌握金融科技应用的积极一面,更要深挖风险隐患那一面,金融科技应用的潜在风险隐患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其次,当前国内法律法规修改普遍周期较长;最后,政策的出台,如果处理不当,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反而成了为其开展不良业务的背书。有人提及用国外监管沙盒理念去解决滞后性问题,其实,监管沙盒的理念在我国早已应用。“沙盒”这个词广泛应用于技术领域,大型信息化软件上线前一般都会有沙盒系统、测试系统、开发系统、预生产系统和生产系统五类系统,按照这个逻辑,国内的“试点”对应于“预生产系统”,监管沙盒和试点都无法彻底解决监管滞后的问题。金融是万业之母,特许行业,监管科技既要保持金融稳定,又要推动金融创新,即便实施了监管科技,监管落后应用的问题也将长期存在,这不仅在中国,成熟市场一样。我们应该尽力缩短监管滞后性,更应该避免为了解决滞后性而使得出台的监管科技、金融科技政策被不法分子利用。
四是正确处理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人才问题。行业智能生态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是有并且能留住金融科技、监管科技人才。目前很多经营机构也在从BATJ高薪聘请技术人才,但需要注意因行业性质不同、技术惯性导致的违规问题,比如作者在前几篇提及的虚拟牌照、虚拟账户等问题。需要强调的是,金融科技、监管科技的应用,其实技术背景的业务骨干能发挥的价值更大,从内部筛选既有技术又有业务背景的复合人选予以培养,也是一种很好的策略。金融科技应用项目,如果全是技术大拿,而没有业务人员参加,那这个项目基本可以宣布失败了。初级人才是站在技术角度看问题,中级人才是综合业务、技术看问题,高级人才是综合业务、技术、行业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视角看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证券期货行业涉及的业务点太多,不管是金融科技还是监管科技,不管是甲方还是乙方、丙方,做好项目的前提之一是需要经验丰富的业务专家参与,技术从来都不是行业项目的瓶颈点,提前认清这点,可以有效节省服务方和被服务方的资源和时间。
五是在推进新法规出台的同时,高度重视现存法规完善工作。金融科技应用和监管科技落地都离不开配套法规。新法规的出台,一方面,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压力测试工作,以便提前评估新政策法规的影响范围和力度;另一方面,新的政策法规需要维持技术中立性,技术不断进步、推陈出新,很多技术名词至今也没有权威统一定义,政策法规制定尽量不要基于技术,比如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进行描述,应该尽量抛开技术,深究业务本质,才能延长法律法规的适用性,比如Finra(美国金融业监管局)在对智能投顾定义时就没有提及人工智能这个概念。除及时出台新法规外,一项容易被忽视的工作就是对现存法规的完善。不可否认,现行业务规则存在许多不适应当前业务开展、金融科技应用和日常监管的情况,很多规定和要求也散落在各个法规中,这既阻碍了金融科技的应用,也不利于监管科技配套制度的出台。建议高度重视现存法规的评估工作,建立持续完善现存法律法规的工作机制,尽量缩短监管法规的滞后性。
《金融科技之道》第28
2018年12月2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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