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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中文网 www.cbeiji.com讯 ]一名越南女华侨﹐以自己名下的物业借款。物业出售后﹐她还了所有贷款。但到2年零3个月之后﹐才发现她将丈夫在这个物业上借的钱也一起还了,涉及近七万元。她要求5名借款公司和个人还款。


但是借出的一方认为﹐她的要求已经过了2年时限﹐不能追溯;该立场获得法官支持。按相关规定﹐借款的争执如果超过2年﹐除非出现新的证据﹐否则就不再审理。


女子和其阮姓丈夫于2000年1月在密西沙加购买一个物业。到了2004年﹐丈夫方面的产权全部转到她的名下﹐转让价2元。到2012年11月﹐女子以这个物业作为抵押﹐从一间金融公司取得了30万元的贷款。2013年12月1日﹐她和丈夫二人同意一个贷款合约修正条款。这个条款将这个30万元的贷款增加了6.3万多元﹐达到363,200元。

借款方向法庭指出﹐女子是当时物业的业主﹐而签订合约修正条款的却是她的丈夫。


借款方指出﹐当时阮姓男子表示﹐他是物业的业主。他有权来签订修正条约。但是他们应该心中明白﹐真正的借款人应该是女子。3天之后﹐2013年的12月4日﹐阮姓男子使用他们的物业﹐借了第2笔贷款4.5万元。第2年也就是2014年的12月15日﹐阮再借了5,000元。条件是如果他们的物业出售﹐借款必须归还。次日﹐2014年12月16日﹐女子出售物业。为了完成出售合约﹐女子要求借款公司和个人开出抵押债务的总数。借款方开出文件﹐女子归还所有借款。物业成功出售。女子到2017年3月﹐指控借款方开出的金额不确实﹐她多付了69,200元。实际上﹐这笔钱由3部分组成﹕修正条款增加的63,200﹔阮姓男子另外借的5,000元。此外还另外增加了1,000元。如上所述﹐这些钱是阮姓男子签字借的。女子兴讼称﹐她不知道这些钱加到了她原本的借款上。


最终﹐法官驳回女子要求借款方退还上述钱款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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