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精算视觉」的 第169篇 原创文章
导读:富卫FWD的新重疾产品「生活守卫保障」,赔付不以所患疾病达到特定标准为条件,而以疾病所导致结果为导向,为重疾险的开发提供了新思路。
最近一段时间,富卫给保险业所带来的“创新点”还是蛮多的。
2017年初,富卫推出一款可以更换被保险人的长期储蓄险——「盈聚未来(优越版)(这一特点随后被富通的「盛世·传家宝」所沿袭),在2017年底推出了以疾病所导致结果为导向的重疾险——「生活守卫保障」
今天我们就来简单了解一下这款新出的「生活守卫保障」。

什么是“所患疾病达到特定标准”? 

“临床医学”和“保险医学”对重大疾病的判断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
一般来说,重疾险的理赔分为三个种类:(1)达到临床医学诊断标准,(2)达到疾病某一特定状态和(3)施行过某些治疗手段。
  • 达到临床医学诊断标准:这类疾病的合约理赔条款同临床诊断标准一致,如恶性肿瘤、严重III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 达到疾病某一特定状态:这类疾病要求疾病持续时间以及疾病达到特殊状态等,如急性心梗、脑中风后遗症、深度昏迷等。
  • 施行过某些治疗手段:这类疾病必须要经过条款中要求的治疗方式后才能获得理赔,如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
有关于具体的疾病定义,可查阅之前的文章:中港重疾险25种常见重疾定义对比全解析
很明显,要求“达到疾病某一特定状态”与 “施行过某些治疗手段”,赔付的条件比较苛刻。如内地的“脑中风后遗症”要求被确诊为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并且疾病确诊180天后,才能获得理赔;香港对应的“中风”要求被确诊为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并持续最少四个星期后,才能获得理赔。如果是单纯被确诊为“中风”或“脑梗”,而又在一段时间内出现较好康复,就无法获得保险理赔。
同理,“冠状动脉搭桥术”要求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术”要求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终末期肾病”要求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这些都会给保险索偿带来一定的阻碍,甚至纠纷。

什么叫“以疾病所导致结果为导向”?

如果是“以疾病所导致结果为导向”,则通常不会以“病症达到某一标准、状态,或实施过某些治疗手段”为赔付标准,而是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所导致的结果为赔付标准,给赔付带去了更大的弹性
比如,「生活守卫保障」对于绝大部分疾病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仅要求被保险人“连续8个星期不能工作或上学”,同时接受过以下四项重大医疗护理中的两项或以上:
  • 连续住院10日或以上;
  • 在深切治疗部(内地称“重症加强护理病房”,英文Intensive Care Unit,简称ICU)连续治疗3日或以上;
  • 医生确认需终生服药;
  • 接受于全身、脊髓或硬膜外的麻醉手术。
这种 “以疾病所导致结果为导向”的创新型重疾险形态,从一定层面上重新定义了“什么是重疾”严重程度不高、对被保险人生活影响不大的疾病(如甲状腺癌等)将直接被从“重疾”中剔除;而部分严重的、但同时又未能完全达到保险合同重疾赔付标准的疾病,将获得赔偿。
这种定义,还可以杜绝目前重疾市场上以疾病种类为噱头的“文字游戏”。究竟是保障25种、54种还是100种、200种重疾,统统都可以在此定义下获得解决。
同时,“以疾病所导致结果为导向”这种定义,还囊括了所有当前没有被纳入重疾险保障列表中的疾病,甚至是目前尚未存在、可能在未来才出现的“新型重疾”。

「生活守卫保障」的其他特性

「生活守卫保障」属于一款保费每五年递增一次的消费型重疾险:保费以每五年为一个阶段,五年内为均衡费率,随被保险人年龄增长而不断增加,需要终身缴费,退保无现金价值。
所保障的疾病(包括身故)除“癌症”、“急性心肌梗塞”、“中风”外,对于疾病定义没有明确限定,只要①被保险人在5-70岁之间连续8个星期不能工作或上学+接受4项重大医疗护理中的2项或以上,或者②出现“严重认知障碍”、“终身需要使用轮椅”、“永久丧失两肢的功能、失明、失聪或丧失语言能力”,即可理赔100%保额。
同时,产品还有保费回赠功能,如果在过去五年中没有发生过理赔,则返还过去五年累计已缴保费的30%

“以结果为导向”可能出现的问题

从本质上看,“以疾病所导致结果为导向”的赔付方式更加贴合用户的需求,更加符合重疾险的本质功效,甚至属于“下一阶段的重疾险形态”。然而,不得不说,这种有弹性的“疾病定义”,实际上会给保险公司定价带去很多困难。
首先,由于没有明确给出“疾病种类”与“疾病定义”,保险可能需要保障的范围属于未知,无法准确测算疾病的发生率。什么疾病需要连续住院10天以上?什么疾病可能会进ICU?什么疾病需要终身服药?未来的医学发展会给疾病的治疗产生什么影响?相信现阶段要把这些医疗数据完整地“清洗”出来,形成一套比较准确的发生率体系,还存在很大的困难。
其次,目前的“以疾病所导致结果为导向”,是用“医疗结果”为标准判断的,可能存在一定的人为与主观因素。在一个不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下,医生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冲突相信大家都可以理解。那住院8天或住院10天究竟是谁说了算呢?进ICU两天以后,医生会不会“建议”病人多住一天?需要“终生”服药究竟是用什么标准来判断呢?这些人为与主观因素,也给这个产品带来了很大的潜在风险。
当然,这些问题都是现阶段开发此类保险产品所面临的困难,也意味着富卫的这种“新思路”尚存在着较大的改进空间。不过起码,我们在这个产品上面看到了一种全新的重疾险概念,这是值得整个行业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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