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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上期已经简要的介绍过有关ADR中仲裁程序的一些基本流程,那么我们今天来介绍一下两种更为常见的替代纠纷解决方法。
调解(Mediation)

我们都已经很熟悉,调解是由中立的第三方当作中间人,居中进行磋商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诉讼实践中,法院经常会要求争议不大,金额较小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个调解可以是由法庭律师或者其他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
调解人的选择通常由双方共同确定,如果聘请大型的调解中介机构的话,通常他们会随机选择在案件相关领域有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或者退休法官作为调解人。
在调解之前,双方需要向调解人递交一份陈述文件,称之为Mediation Letter,以便调解人在开始调解之前对案件的事实和双方的立场有一个充分的了解。
Mediation Letter中,每一方需要详细说明以下:
1. 事实。详细陈述己方认为的事实。
2. 法律适用。详细陈述己方认为在案件中适用的法律规则或者原则,或者一系列法庭判决先例。
3. 己方希望获得的结果。与正式法庭文件不同,在调解中,作为双方协商的一种方式,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提出和解的意愿,但是这种和解意愿的表达并不是强制性的,也并不会因此被解读为一方承认责任,而仅仅是提供了一种协商的可能。
与正式的法庭起诉,应诉文件不同,Mediation Letter的形式内容更为灵活,但是依然要遵循基本的法律文件撰写规则,案例法律引用规则等。
在实际的调解会议中,双方并不一定需要共处一室,尤其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的时,调解人会选择作为中间人,一次只与一方当事人沟通。这样的好处在于调解人有更大的空间和自由度在双方之间斡旋并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尝试得到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
协商(Negotiation)

作为广泛存在于我们生活各个方面的分歧解决方式,协商是否能够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协商参与人解决问题的意愿是否强烈和双方是否能熟练的使用各种谈判技巧。在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谈判中,很多时候当事双方会陷入零和游戏的思维陷阱而忽略其他可能使双方都可以受益的选项。因此,在每一次协商前都应该对己方的立场,有利事项,不利事项,对方可能采取的策略,对方的心理底价等有一个全面的分析,尤其是涉及具体的法律问题时如何通过法律检索最大化收集对己方有利的论点也是一个需要大量时间和精力的过程,切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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