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蒋视界

广东惠州,发生了一起强奸案。某日上午8点,女孩刘某因醉酒正独自躺在某医院的病房里,脑袋还处于懵懵意识不清的状态。

见此场景,带有别样目的的男护士谢某走进了病房。趁刘某毫无知觉之际,谢某拍摄了刘某的隐私部位后离开。
走出病房的谢某找到了刘某的病历材料,记下了刘某的手机号码,之后添加刘某为微信好友。
6天后的晚上,谢某通过微信开始与刘某搭讪。聊天过程中,谢某向刘某发去了隐私照片,据此要挟刘某与其发生关系。
眼见隐私要遭泄露,刘某只能答应谢某的要求,约定了时间及地点。但刘某也不是无脑之人,马上联系朋友让其到酒店等候。
当谢某进入酒店房间之后,刘某及朋友迅速将谢某控制住。之后,刘某报警,民警在现场将谢某带回去调查。
办案期间,谢某家属代表谢某向刘某赔偿10万元,取得刘某的谅解。
随后,谢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中国检察网公布了本案的起诉书。
谢某身为医护人员,本应该保护病人隐私和救死扶伤。
但他却利用自己身份的便利拍摄刘某的隐私照片,并找到刘某的联系方式,意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真是令人不齿、行为卑劣,应予严惩!
但本案中,谢某毕竟没有与刘某发生关系,那谢某构成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呢?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特殊形态。
根据前述定义,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了犯罪行为。一般而言,行为人开始实行强奸罪规定的手段且给被害人带来紧迫危险时,认定行为人着手实行了犯罪。
本案中,谢某为胁迫与刘某发生关系,拍摄了其隐私照片,而此时刘某尚不知道。如果此时案发,谢某是为强行与刘某发生关系而制造了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但谢某并未止步于此,而是向刘某发送了隐私照片,并要挟刘某与自己发生关系。此时的刘某已经感受到了谢某的胁迫,自己的法益遭到了紧迫危险。当谢某来到酒店后,刘某与朋友将其控制。谢某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现犯罪目的,属于犯罪未遂。
所以,基于前述分析,我认为谢某构成强奸罪中的犯罪未遂。之所以如此区分,是因为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量刑情节不一样,前者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后者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谢某犯罪形态的认定对其量刑有重要关系。
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于谢某的前述情节及取得刘某谅解的客观状况,谢某的量刑可能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
本案也提醒广大网友,在外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不要过度饮酒使自己处于危险的境地。遭到他人威胁时,一定要冷静处理,及时报警,最大限度地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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