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财产,在私募基金运营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利益。
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对于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问题予以回应,进一步明确司法标准,加强办案指导。
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郭某挪用资金案,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5件典型案例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常见多发犯罪,不仅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划出“红线”“底线”,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此外,5件典型案例有的通过立案监督对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诉;有的通过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有力证明在私募基金复杂运作过程中的挪用、侵占犯罪;有的积极追赃挽损,不让犯罪分子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好处。各案均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彰显依法从严惩治私募基金犯罪的司法态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表示,5个典型案例发生在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全过程,教育警示从业人员要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同时,也是向社会公众提个醒,哪些行为是非法集资,哪种情况下投资利益可能受损,切勿贪图小利盲目投资,依法行使投资人权利,维护合法利益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马梅若 张弛
编辑:俞思晴
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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