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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特地强调了要“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
无论以后的执行会怎么样,至少这次的文件对于我国的法治社会,是一次重大突破。
正当防卫这个事情已经斗争了很多年了,法律界人士对我国现行的正当防卫的定性有着很大的意见。
尽管我们的法律法规上对正当防卫有着明确的定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基层民警图省事,基本上都是各打五十大板,一律按互殴处理。
只要你动手了,不好意思,互殴,一起进去蹲几天,万一你把对方打残了,可能还要吃官司。
想要证明自己是正当防卫,比用劳动法维权还要难。
你看之前昆山龙哥被反杀的案件里,公安就是认定于海明防卫过当,要判刑。
理由是,龙哥已经逃跑了,不符合行凶标准,但于海明还是捡起刀追着龙哥砍,所以他是犯罪。
这种逻辑就很可笑,强行把一个生命安全正在遭受威胁的人,理解成一个特别理性的人,并且精通法律条文,知道什么时候应该反击,什么时候应该停手。
拜托,人在那种情况下完全是非理性的,血气往上涌,好不容易把刀抢过来,你跟我说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然后等龙哥回头再来砍我吗?
但人家公安不管那么多,你做人就应该按照刑法做人,超纲就要判刑。
不过好在检察院还算讲道理,它认为龙哥在砍人以后,不慎把砍刀掉了,回头跑很有可能去车上拿第二把砍刀,甚至推一门土炮出来。
作为受害者的于海明在当前的状态下可以辨别吗?
所以行凶者跑路并不能代表威胁已经解除,于海明盯着砍依然属于正当防卫。
你看检察院对法律的理解就显然技高一筹,更符合正常人类的行为准则,也符合法律必须满足常理的基本依据。
最终于海明还是以正当防卫的理由,免于刑事责任。
这事情看似好像是个Happy Ending,但于海明案之所以可以成为新闻,是因为要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实在太难了。
昆山警方可以在4天的时间里调查清楚案件缘由,并且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对于一个毫无背景的普通人来说,这个效率几乎可以载入史册。
我觉于海明最大的优势在于,他把龙哥砍死了。
对,你没看错,砍死对他反而特别有利。
对于中国警方来说,命案必破,更何况又在昆山这种治安比较好的城市,所以警方对于命案是高度关注的。
既然高度关注,那么投入的人力物力自然也就到位。
公安检察围在一起一讨论,发现于海明的确算得上正当防卫,又是一起典型的普法案件,正好一举两得,效率就贼高了。
如果龙哥当时重伤或者轻伤,于海明绝对不可能那么快出来。
按照正常流程,先把于海明在看守所关几个月,最后怎么判还真讲不清楚,至少检察院的人不会这么快介入进来。
运气好点防卫过当,运气差点故意伤害。
就算最终于海明请了一个很好的律师,二审被判无罪,那要经历多少时间?
墙里面的时间成本对于一个中年男人来说,几乎是致命的,普通人真的耗不起。
我们一定要牢记一个观点,理论中的法律真的非常美好,但在实际操作中,会有各种各样的变数。
所以有很多法律工作者会给大家建议,别惹事,看到别人惹事躲躲开,不要逞英雄。
这话算是经验总结了,大部分“打回去”的受害者,基本没有好果子吃。
时间久了,大家都学会了自我保护,没有见义勇为就不说了,甚至出现自己人安全受到侵犯,都不敢还手的现象,相当于间接保护了行凶者。
这显然非常奇葩。
因此准确区分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是司法进步的一项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可以警示恶意滋事者,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不用畏手畏脚。
当然,司法进步是非常缓慢的,不会因为公安部和最高检发一个文件,就可以彻底改变当前的法制状况。
所以,我依然不建议大家以身试法,碰到事情还是怂一点,吃亏就吃亏,走为上。
只能说有些情况你实在是跑不掉,只能被迫还手的时候,这玩意可能可以救你一命。
千万别在有选择的时候,想着“正当防卫”。
因为文件里还拖了一句,“充分使用正当防卫不等于以暴制暴”。
你看,中国人的语言就是那么神奇。
得通过几个引起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典型案件才能更深入人心。
基层执法者可能才会把“正当防卫”放入他们的执法理念中去。
▲ 我是七叔,一个亏了大钱,又爬起来的男人
这个人,有点风趣,也有点骚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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