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四川绵阳曾建斌案庭前会议的日子,可是我作为他的辩护人却不能参加。因为此刻我正在参加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的开庭。今年的“撞庭”现象,在律师界特别普遍,甚至有律师因开庭时间冲突,法院不同意延期而向全国律协申请维权,媒体也有报道。

我是在一个多月前接到江西的开庭通知,早已确定5月5日至5月11日在都昌县开庭。而且我也把5月15日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开庭的通知提前发给了四川绵阳中院,希望他们避开上述时间。甚至在绵阳发开庭通知之前,我还给该院副院长致电,建议案件延后的理由,一是大多数律师没有阅光盘,公诉机关也没有给举证提纲,不要仓促开庭,二是撞庭,就是时间完全冲突。
可没想到,最后在五一前后陆续接到绵阳中院的通知,庭前会议5月10日,正式开庭5月15日,而在其开庭期间,我还有一个持续数日的大庭(5月22-25日青海),人家也是提前一个月就通知了。也就是说,我作为第一被告的辩护人,可能完全缺席曾建斌案庭审。被告人家属心急如焚。因为曾建斌妻子在开庭之前被抓,该案被强制推进开庭,让人有种“人为刀殂我为鱼肉的感觉。
上一次发生这种事情,是在去年年底,因为开庭时间冲突,导致我头天在浙江衢州开庭,次日就必须出现在内蒙古呼伦贝尔中院,这是完全不可能的任务。两地相距几千公里,高铁加飞机加汽车,最快也得二十多个小时才能赶到,那时庭审也快结束了。可是后者死活不肯协调时间,导致我真的缺席了那次庭审。也是在那时,我突然感受到权力的蛮横,有些法院确定开庭时间,根本不和律师商量,即使有时间冲突也绝不调整,宁可损害被告人的利益
这个现象在今年尤为突出。因为去年疫情严重时,很多刑事案件中止或延期,今年疫情管控彻底放开,全部就集中在这几个月开庭,导致“撞庭”现象非常严重。上个月我经过艰难的努力,协调了内蒙古乌兰察布的开庭时间,这个月也是惊险地协调了辽宁朝阳中院的开庭时间,但怎么也撼动不了绵阳中院的决心。我更担心的是,这种决心如果是对该案先入为主的预判的一种外延,那庭审就会变成走过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先通知开庭的法院有优先权,后通知的会调整冲突的时间。
但有的法院会完全不管律师的时间冲突,认为被告人有两位律师的话,有一个参加就是了。但《刑事诉讼法》第33条既然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两名辩护律师,显然表明当事人有同时获得两名辩护律师共同出庭为其辩护的权利,否则即是对辩护权的限缩、侵害。而且,律师行使辩护权时是独立的,两名辩护人这一制度的设定,绝非是为了让辩护律师“排班”,而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可获得充分的辩护,推动案件获得公正的审理。在绵阳案中,曾建斌的另一位辩护人是王兆峰律师,跟我又不是一个律所,各自有委托合同,他履行不代表我履行啊!
有人说,这个案件审限不够了怎么办?报延啊。这是最好解决的问题,也是法院最擅长的。我们在天津武清区有个案件,一审已经持续四年半了,至今还没有判决,审判阶段已经无数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延,估计可以创全国纪录了。单人、单罪的案件都能持续审四年,这多人多罪的急着在这一个月内就结案吗?在没有阅完全部证据材料,庭前会议申请没有得到回应,举证提纲都没有拿到的情况下,仓促开庭有助于公正审理吗?

如果法院硬要推进庭审,那律师是否会进行另一种极端的操作,就是撞庭的律师不解除委托,但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庭审,家属把不撞庭的律师解除委托,导致被告人突然没有辩护人,再委托律师或指定法援律师显然来不及了,因为几百本的卷宗材料根本没有阅卷时间。如果被告人当庭解除仅剩的一位律师,也会导致庭审被迫中止,那时冲突岂不是更严重?既然法院是要让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审理,为什么要人为制造这种冲突呢?
我的做法是相对理性而平和的,在发开庭通知之前,我就提供了后面其他法院的开庭通知,在收到撞庭的通知后,马上邮寄延期申请书,并申请律协维权委介入。如果还是得不到解决,我只能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因为上面提到的两个规定,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制定的。“撞庭”绝非我一个人,是律师界普遍的问题,如果得不到制度化的解决,一味任由法院单方面决定,那以后混乱的局面可能会成为常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成了一句空话。
有人可能认为,律师少接案件可以避免这种时间冲突。可是,为避免时间紧张我今年已经没有再接新案了,手头案件都是去年的。换个角度说,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重刑主义越来越严重,诉的能不能少一点呢?就像有律师同行说的,法院的“接”案量仍处在上涨通道中,其后果之一,必然是庭审时间冲突的增多,如果目前这种“人人都有嫌疑”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得到改变,看守所变的不再这么拥挤,法院没有这么大的结案压力,相关的庭审时间冲突自然也就变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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