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刑事案件的庭审涉及到各方的参与,自然就涉及到工作安排的协调问题,这其中就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协调、和鉴定人员的工作协调、和看守所的工作协调甚至是和本院法警的工作协调,当然也包括和辩护律师的工作协调。
道理很简单,如果这些不协调好,工作没办法进行,比如某个公诉人在他案中需要履行出庭职责,法院自然不会安排开庭。
只不过这种浅显的道理,放到辩护律师身上来就特殊了,协调的空间小,甚至是几乎没有。如王飞律师被“庭审冲突”事件,在经过一番富有韧性的争取之后,法院方才同意改变开庭时间。
没有人会否认法庭对庭审的主导地位,但就庭审时间的安排而言,法院不能忘记自身仍然是一个公共服务机构,安排庭审时间的目的,某种意义上也是要求法院更好的服务所有的诉讼参与人,从而确定一个所有诉讼参与人都能正常出庭的时间。平等(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实质平等)协商是基础,先来后到的原则是处理相应冲突的一个很好的方法论,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获得辩护权)不能忽视,正如王飞律师所言:
本质上是一个是否尊重和保障辩护权的问题。当辩护权被认为可有可无,甚至被认为是司法活动的障碍,那么,冤假错案将大行其道,每个人都得不到真正的安全。
另外,对于类似的恶意制造“庭审冲突”的行为,不仅仅是辩护律师一人的事情,正如吕洲宾律师所言:
刑辩律师,还要从事反抗司法体制不公的活动,真太难了。反抗司法体制不公,本来是全民的责任,是地方议员、记者、职能机构的职责。
所以,与其说是律师的开庭时间与法院安排的开庭时间相冲突,不如说是法院安排时间时未与律师协商,从而与律师的开庭时间有冲突。
当然,上述说法有意淫之嫌,供诸先进批判。
对于庭审冲突,有一种论调认为,律师如果少接点案件,就不会发生类似的情况。这一论调是需要警惕的替“权力”甩锅之论。
毫无疑问,案件这一“蛋糕”是由司法机关做大的,蛋糕越做越大,所耗费的资源、所需要调动的人力、物力自然水涨船高,庭审的冲突自然也就会多起来,辩护律师在这一链条中实际上处于最末端的地位。
根据最高院的工作报告,08年至12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414.1万件,判处罪犯523.5万人;13年至17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48.9万件,判处罪犯607万人;18年至22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590.6万件,判处罪犯776.1万人。而在这十年间,全国人口总数并未有太大的变化。也就是说,十年间人均犯罪率是越来越高了,分别是0.00382、0.00432、0.00549。
十年间相关数据变化
根据最高检的工作报告,13至17年起诉717.3万人,较五年前上升19.2%;18至22年,起诉827.3万人,比前五年上升12%。
所谓的“律师接案论”显然没有抓住重点,需要先反省的是,为什么这些年重刑主义大张其道?为什么法院“接”的案件越来越多?法院可以“接”案,为什么律师接案就错了?
可以预见,法院的“接”案量仍处在上涨通道中,其后果之一,必然是庭审时间冲突的增多,妥善的解决这些冲突,需要将张军同志“公正是根本、程序是保障”的要求落到实处。
当然,如果目前这种“人人都有嫌疑”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得到改变,看守所变的不再这么拥挤,法院没有这么大的结案压力,相关的庭审时间冲突自然也就变少了。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