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贝思童年(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2万元。
利用自有资金擅自开展培训
据悉,当事人自2022年1月开始,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擅自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乾安路3号院三区12号楼1层07开展面向中小学的学科类培训,主要教授内容包含小学初中高中的数学、语文、英语、历史、地理、生物、政治等学科。培训形式为线下为主进行,以一对一、一对二、一对三的形式教授课程。至2022年10月,当事人停止了上述学科类培训的经营活动。
同时查明,当事人共招收100名中小学生在当事人处进行学科类培训,以每个学生不同的情况收取相关费用,收取费用共计870410元。截至询问笔录时止,当事人退还所收费用共计858410元,剩余费用因无法联系已无法退费。当事人缴国家税费0元,违法所得12000元。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对当事人罚款12000元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海贝思童年(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健美操及舞蹈技术培训;钢琴技术培训;声乐技术培训;计算机技术培训;绘画技术培训;书法技术培训;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