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制止家暴的正能量新闻在网络上热转。
陕西咸阳一位丈夫醉酒后在工作单位公然殴打妻子,被妻子同事制止。撕扯过程中,丈夫将同事的脸部咬住,后者用保温壶击打前者。随后,单位保安和其他人员一同控制丈夫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丈夫已经死亡。
据调查,这名对妻子实施家暴行为的男子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和冠心病,头部和身体所受伤害均为轻微伤。他被阻止家暴的同事打倒按压在地,这个姿势诱发了他的心脏病,最终导致死亡。
检方认为,男子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还醉酒前往公共场合滋事,且同事并不知晓男子患有心脏病,也无法得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男子死亡,因此,无论是同事对遭遇家暴女子的帮助行为,还是对男子撕咬其面部的防卫行为,均属于正当防卫。
最终,检察院认为,阻拦丈夫家暴妻子的同事不构成犯罪,为正当防卫,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诸多网友对同事干预家暴的行为表达了共情和肯定,而检察院最后的决定也让人心得到宽慰。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并不是每一起家暴案件中,正当防卫都得到了认可。
有媒体报道称,2014年至2021年,116份公开裁判文书中仅有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因阻止家暴导致施暴者死亡而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那么,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遭遇极端伤害下的自卫行为,法律如何看待?
在这篇文章里,橙律师将一一为大家解答。

正当防卫是什么?

正当防卫,已经随着许多案件成为大家耳熟能详的名词。这一法律术语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款短短的法条,却有着极为丰富的含义,学界对此颇有争议。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正当防卫意见》)。《正当防卫意见》表明,要认定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4)意图条件,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目的;
(5)防卫限度,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意见》的规定说明,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这五个条件理解起来也许还有些抽象,橙律师在这里举一个例子来为大家解说:李四发觉张三不知道为什么进入了李四家转悠,于是怀疑张三想偷钱,遂进行反击,殴打张三。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李四的反击不属于正当防卫呢?
第一,如果张三压根不是来偷东西的,反而是李四的妻子王五邀请来的客人,那么李四对张三的殴打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此时,“起因条件”并不满足。
第二,如果张三已经偷走了李四的车扬长而去,李四在街上又看到了张三,那么李四是不是还能对张三进行防卫呢?由于此时“盗窃”这一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满足,李四不能以殴打的方式进行正当防卫。但李四可以通过报警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张三进入李四家里盗窃,但李四怀疑是妻子王五偷拿了财物,遂殴打王五,这一行为显然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王五并不是盗窃之人,本例并不满足“对象条件”;同时要注意,此时李四的行为还涉嫌家庭暴力,可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点击图片,了解反对家庭暴力相关信息
第四,张三进入李四的家里盗窃,但李四家里其实一点钱都没有,恰好李四其实早就对张三怀恨在心,趁此机会,他狠狠地攻击了张三。在这种情况下,李四也不成立正当防卫:因为李四在主观上并不是想要阻止盗窃,而是想要对张三实施侵害。主观上没有防卫的意图,自然也就不成立“正当防卫”了。
近年来,正当防卫的案件广受关注。大家也许听说过全国轰动的“昆山龙哥反杀案”。在该案件中,于某骑自行车正常行驶,“龙哥”醉酒驾驶与于某险些碰擦。争执中,“龙哥”推搡、踢打于某,甚至从车内取出一把砍刀。击打中,“龙哥”砍刀甩脱,于某抢到砍刀,反击“龙哥”。“龙哥”跑向轿车,于某继续追砍 ,最后“龙哥”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而死亡。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就在于“于某在抢到砍刀后继续追击跑向轿车的龙哥,是不是仍然是‘不法侵害进行中’”。对此,司法机关给出了肯定的回答,认为于某抢到砍刀后,“龙哥”仍然继续争夺,并没有停止侵害;而“龙哥”虽然逃跑,但他既未放弃攻击,也未实质性脱离现场,不能认为侵害已经停止,受害人于某成立正当防卫
总之,只有在上述五个条件都满足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是什么?

既然有正当的防卫,那想必也有不正当的防卫。这种不正当的防卫,我们通常称之为“防卫过当”。这一术语规定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顾名思义,“过当”就是超出了适当的限度
结合上面橙律师对正当防卫五个条件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防卫过当”其实就是不满足“防卫限度合适”这一条件的“正当防卫”。用法学学者的话来说,“防卫过当”具有防卫性和过当性二重性。
电影《少年的你》上映时也引起了社会对“正当防卫”的讨论
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到底怎样算是“过当”?怎样算是“正当”?这两者的界限在哪里呢?目前,根据《正当防卫意见》第11点,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该意见具体的应用,有待结合案情进行考察,但《正当防卫意见》明确提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综合地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同时考虑双方力量对比。”
尤为重要的是,这种考量应当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进行判断,“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这一新的提法,为正当防卫的适用提供了较有实用意义的标准,也让正当防卫制度得以进一步激活。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反之,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电影《末路狂花》中,路易丝在好友塞尔玛遭遇无名男子性侵害时及时赶到,并拔枪射杀该男子,由此二人开始了逃亡

例如,上文橙律师提到了“张三进入李四家盗窃”的例子。如果在该案件中,李四身材高大魁梧,而盗窃者张三没有携带凶器,身体弱小,此时如果李四直接杀死张三进行防卫,就一方面造成了“重大损害”(张三死亡),一方面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张三没有凶器,且不需要用杀死的方式制服)。
当然,司法实践中的案件通常远远比这一例子复杂,因此《正当防卫意见》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
试想,在校园霸凌中,受害者一个人被多位加害人逼至墙角进行殴打、辱骂、威胁,甚至多次遭受霸凌,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的确可能作出“过当”的行为。但此时对“防卫过当”的处理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考量,而不能一概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
这也正是《正当防卫意见》中所说的“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之意。

特殊防卫“特殊”在哪里?

不过,也许大家还听说过,对于一些极为恶劣的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这一说;相反,无论采取怎样的防卫方式,无论对加害者造成了怎样的损伤,都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针对特定罪行,《刑法》在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请注意,这里橙律师使用的词是“不法侵害”而不是罪名。举例来说,张三试图拐卖妇女王五,于是他绑架了王五,准备继续进行拐卖。这时,虽然按照《刑法》规定,张三是以绑架的方式从事拐卖,因此触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而不是绑架罪),但这种绑架行为也是“特殊防卫”的对象。说白了,只要一个人进行了绑架、强奸、杀人等行为,无论按照《刑法》应当定什么罪,都可以进行特殊防卫。
而这一法条本身也不难理解。用大白话讲,如果受害者正在遭受强奸、故意杀人、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等极为严重的不法侵害,即使受害者在反抗过程中杀死了施暴者,受害者依旧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在读到这一条款的时候大家也许会疑惑: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人们熟悉的,但什么是法条说的“行凶”呢?对此,《正当防卫意见》特地作出了说明。
所谓的“行凶”,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两类:
(1)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2)虽然没有使用凶器,但根据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总之,“行凶”本质上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在具体案件中通过以上两条标准予以判断。
为了更进一步理解“特殊防卫”,我们再以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来为大家说明。
王女士与某潘男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睦与潘男的家暴行为而离婚。离婚后,约定潘男抚养儿子,王女士抚养女儿。2020年春节前夕,儿子跟随王女士在其外公王某民家中上网课,不愿意跟随潘男回去,潘男遂多次前来滋事。
同年3月,潘男随身携带匕首,来到王女士家中拉起床上熟睡的儿子欲离开,被王女士阻拦。潘男用其携带的匕首在王女士左腰后部、头部刺戳。王女士的父亲王某民听到喊叫声后,拿起一把镢头在撕扯中的潘某后脑部击打一下,潘某倒地后,欲持匕首起身时,王某民又持镢头在潘某后脑部击打两下,潘某趴倒死亡。最终,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民的行为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可见,之所以有这一规定,其实也是出于现实的考虑:试想,怎能要求正在遭受强奸、正面临生命危险的受害者在抵抗前仔细思考“我这一拳头下去加害人会不会死”“我这一锤子反抗回去会不会过当”呢?如果对这些身处险境的受害者还大加限制,是不是很可能在客观上降低了违法成本,减小了对不法分子的威慑呢?
为了避免这种“站着说话不腰疼”的现象,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者增设了“特殊防卫”一款,让面临这些不法侵害的受害者多一分保障,少一分危险。而2020年的《正当防卫意见》,又对此做了进一步的澄清。
以上就是对正当防卫制度有关规定的介绍。在文章的最后,橙律师还想说:
随着司法实务界对家庭暴力和正当防卫的认识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立法者、司法工作者认识到了家暴的危害性和对家暴进行防卫的正当性。例如,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便规定了更具可操作性的家庭暴力定义,同时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各方报告家庭暴力行为,并将制止家暴的的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并予以奖励
开篇西安咸阳的案例也传达出了积极的信号:家暴被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制止家暴的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这些都同过去人们普遍认为“丈夫打妻子只是家务事”的观念有了很大区别,家暴绝非家务事家暴是违法犯罪,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干预正在进行的人身伤害行为。
我们的帮助,可以是像新闻里那位挺身而出的同事一样协助受害者脱困,也可以是在听到邻居家传来呼救声时以敲门、报警等方式打断。
无论如何,对“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术语的澄清绝不意味着抬高助人者的成本;相反,让受害者勇于反抗家暴,让更多的人敢于站出来帮助受害者,才是正当防卫这一制度在家庭暴力案件上的重要作用
我们应当生活在一个友善、正义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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