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近学生妹退房,过来验收一下。”
“夜场倒闭了,佳丽们也都退房了。”

前不久,一则“中介收房拍摄女租客遗留物称开盲盒”的新闻上了热搜。一些自称是房屋中介的人,在女性租客退房后,将其遗留的私人物品逐一拍摄、点评,并发布在公开的视频平台,与此同时,配以许多暗示性的文字,“这是不是发现了小姐姐的行业”“制服小姐姐退房看看有啥”。
稍一搜索就能发现,这样的视频在各个平台上都有一定数量和热度,甚至被作为一个系列。而在视频的下方,充斥着网友们分裂的讨论。
有人痛斥视频拍摄者的无德,认为这样的行为侵犯Ta人隐私;有人认为这是故意摆拍,为了赚取流量吸引眼球;有人在评论区嬉笑起哄,对被拍摄房间前租客的生活痕迹评头论足,各种猜测意淫满屏飞;也有人指出这样的行为是高度“厌女”,因为视频拍摄的绝大部分房间属于女性租客,且拍摄人的形容和言语都令人不适。
该条新闻引发大量关注,而相关短视频平台并未进行正面回应,称若感到不适或侵犯隐私可进行举报
网友们想知道,在一个个人隐私信息明确受到法律保护的时代,这样的拍摄行为不构成任何侵权吗?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能否禁止这样的行为?

什么是个人隐私权?

简单来说,个人隐私权就是法律赋予个人保护自己私生活安宁的权利,包括对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可见,个人隐私保护对象强调私密性“不愿”为人所知的主观性,这使得尽管公众在朴素价值观上无法接受此类拍摄视频,但是由于被拍摄物件为租客主动遗弃、拍摄空间为退租后房间,此类拍摄行为在法律上很难定性为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保护隐私权,《民法典》第1033条具体列举了实践中典型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其中,第(五)项中何为私密信息的界定,需要参照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简言之,个人信息就是能够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也就是明确“你是谁”的信息,而私密信息,就是其中人们不愿意公之于众为人们所知晓的部分。对他人私密信息的处理,会构成侵犯个人隐私权

拍摄租客遗留物品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人们可能在朴素价值观上对这样的行为感到不适,试想如果是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了这样的拍摄,怒气值已经拉满。但法律会如何看待呢?
排除明显不符合的类型,拍摄租客遗留物品可能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第二类和第五类情形,即打扰私密空间和处理私人信息
一方面,由于该类视频均是在租客退房离开后拍摄,此时的住宅已不属于租客的私密空间,因此不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冒犯私密空间情形。
另一方面,绝大多数视频中,虽然会展示租客留下的私人物品,但是该类物品并无法准确定位至某个特定的人,因此附加于私人物品上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中介的拍摄行为也不属于泄露私密信息行为。当然,如果视频中出现“可识别性”信息,其行为则已经构成侵犯个人隐私权
而要适用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兜底条款,即“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中介行为应当符合对《民法典》给出的概括性定义的个人隐私的侵犯。
但该类视频中,租客已经退房离开,其生活已经与该场所以及其中的遗留物割离,因此拍摄租客遗留物品总体上很难认定为扰乱其私生活安宁,除非拍摄过程中透露的信息足以和具体某人匹配
综上,在没有直接展示含有个人信息物品或暗示租客真实身份的情况下,拍摄租客遗留物品在法律层面,难以认定为侵犯个人隐私权行为。

恶意评价租客物品是否侵犯名誉权?

可能。
与个人信息相同,名誉权侵犯认定也以“身份识别”为要件,此外,还要求拍摄人有对租客进行恶意揣测、诋毁、诽谤等不当言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此外,评论区也不是法外之地。若在评论区指名道姓或明显地“暗示”租客真实身份,并发表不当言论,也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遗憾地发现,中介拍摄租客遗留物品的行为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很难被现行立法规制。但这并不意味着这样的行为没有错,也不意味着人们什么都做不了。
首先,强化个人保护意识。在退房时,仔细检查私人物品,对于不方便带走的私密物件,予以销毁或丢弃。这并不是意图将更多的责任施加于受害者而宽容对待不良行为人,只是我们仍有义务在任何时候好好保护好自己。
其次,若发现有明确针对自己的不实言论,可以报警或起诉,寻求法律帮助。当不良言行与你直接建立明面上的关系,灰色行为就转变为法律禁止行为,请毫不犹豫地寻求帮助。
另外,针对短视频匿名用户不良言行,可以采取起诉平台要求披露用户信息,后将用户追加为被告的方式进行起诉
最后,如果感到冒犯,在看见此类法律擦边视频时,我们可以选择举报。平台有义务维持对每个人都友善的网络环境,而性别歧视的内容并不应该被容忍甚至鼓励,法律仅仅是网络平台健康环境的最低准绳。
女性的一生,要面临太多出于性别偏见而产生的“荡妇羞辱”。从曾经被指责裙子太短,到不符合“贤妻良母”的想象就被嚼舌根、泼脏水,如今连退租个房子都能被别有用心之人拿来做文章。
对女性的恶意总是变换着花样出现,这不该是一个健康的社会能够允许的
从平等的性别教育开始,每一个环节都牵连着未来世界的面貌。让我们着手于小事,从认识到这些拍摄在加剧人们对女性的负面刻板印象开始,从承认我们看见这样的内容感到愤怒开始,从积极维权以推进对女性权益实质性的保障开始,一点点争取对所有性别都更加友善的明天
如今正有一个这样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公布,现正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19日(本周四)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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