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离婚成为了一个越来越普遍的社会现象。同时,跨国离婚也成为了司空见惯的现象。不论是因为分居两国或是两国人的婚姻,
以中美跨国为例,凡是涉及到中美两地的人和钱,这些
婚姻都是跨国离婚。但是,中国和美国在离婚制度上其实有很大不同,如果不详细了解两国的离婚制度,很可能为本就痛苦的流程雪上加霜。今天就带领大家来了解一下中美法律制度的那些不同。

离婚理由
     在中国,申请诉讼离婚会有调解这一前置程序,经调解后,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方准予离婚。而在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将“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这一无过错理由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离婚细则因各州规定不同而有细微差别,大体而言大多数州实行的是有过错与无过错相结合的离婚制度。美国法院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但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一般都进行调解。
   以加州为例,无过错离婚情形有两种“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 or incurable insanity”。其中“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即不可调和的,这种在实务上比较常见,举证也相对简单。而incurable insanity举证则较为复杂,既需要出示专家医学认证的精神鉴定报告,还需要证明此种精神问题在婚姻存续期间随时出现,而不是仅提交离婚申请时出现。
离婚程序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其中协议登记离婚是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比较简便。然而在美国,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即使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也要法庭裁判。从程序上来说,美国离婚程序可大致分为两种,即Summary Divorce(简易离婚程序)和Traditional Divorce(普通离婚程序)。简易离婚程序, 一般针对结婚未满5年,没有未成年子女,没有重要的婚姻财产(如房产、银行存款等)分配,收入没有超过一定的额度,那就可以申请简易离婚。
     相对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因Less paperwork ,less time , Fewer court appearances (少文件,少时间,少出庭)而更受青睐,因而在美国的一些州,即便结婚超过五年,膝下有未成年子女,但双方就财产和子女抚养已经达成协议,没有争议依旧可以申请走简易流程。
中美之间是否有司法协助?
    中美两国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已有二十年,但两国并没有签署《民事司法协助协定》。原则上两国在民事上不相互承认彼此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决,更谈不上保全或执行。这与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不同:中美两国都是《纽约公约》的签约国,两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得到当地法院认可后可承认和执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双方通过特殊的法律规定和判例会承认一部分法院的判决,而且不同部门和机构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
离婚后法律效果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财产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还规定了一方向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形,大体上以照顾婚后弱势一方为原则。
反观美国法律,离婚后主要产生以下四个方面的离婚后果:
身份上的后果:主要包括再婚的自由、姓氏的变更和子女的监护。
财产上的后果:主要是对财产的分割、扶养费的给付等。
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没有成文规定,一些州的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参考判例。
子女抚养:美国法律规定,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院不予认定。
跨国离婚涉及至少两国不同的法律规定,还涉及到两国相互承认和协助的惯例和判例,需要精通两国法律的律师团队,在两国同时搭配作业,以最大程度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更多相关离婚资讯也可参考:
Joyce Wu,中国法学、商务英语双专业学士。现在她是新锦达律师事务所的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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