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今早(2018年11月29日)太平洋冬令时八点左右发布了新的政策备忘录(PM-602-0167)进一步澄清新申请的L-1A受益人外国职位的三年之一年规则(one-in-three year rule或者one-year foreign employment requirement)。郭律师为大家解析如下:
01
L-1受益人境外职位
L-1A签证是为外国公司在美国关联企业工作的高管设计的非移民短期工作签证;L-1B签证是外国公司在美国关联企业工作的具有专门知识人才的非移民短期工作签证。《L类跨国公司工作签证》。
EB-1C绿卡是为国际跨国公司在美国关联企业工作的高管移民签证,是第一优先的职业移民绿卡的一种。《EB-1C跨国公司经理人绿卡》《圆规一般的2018年十二月份排期表》。
L-1A、EB-1C、或L-1B的申请中,对受益人境外职位的要求,除了是管理性质的(Managerial Capacity)或执行性质的(Executive Capacity),或者是具有专门知识的(Specialized knowledge)外,还有一个“三年之一年”规则(“One-in-three” rule)。《AAO判例定义L-1A与EB-1C职能经理》。2018年1月,移民局将行政上诉办公室(AAO)的在EB-1C申请中解释三年之一年规则的案例Matter of S-P-, Inc.追认为具有约束力的先例。《L1/EB1C境外职位三年之一年规则》。
02
L-1三年之一年规则
移民局今早的政策备忘录进一步解释了三年之一年规则。郭律师将之细分为以下六个规定。如下:
下面的解释中的名词有:雇主,指申请L-1的美国企业;受益人,指将要使用L-1的雇员;关联公司,指申请L-1的美国公司的境外关联企业;境外职位,指受益人在关联公司的工作职务。
0
1
三年的一般结束时间
三年之一年规则的三年的重要节点是:该雇主首次为受益人提交L-1申请时。对于首次L-1申请而言,考虑的是该雇主为受益人提交L-1申请之前的三年中,该受益人是否曾为雇主境外持续经营的关联公司连续工作一年;对于L-1延期申请(或EB-1C申请)而言,则考虑该雇主为该受益人的首次申请L-1前三年。《L1/EB1C境外职位三年之一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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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以提前计算三年结束时间的情况
对于首次L-1申请前,受益人在美国境内“为雇主工作”不会计入连续一年的境外职位工作经历,但可以改变三年之一年的三年的计算方法。如果该受益人使用工作签证(比如H-1B、E-2等)为该雇主工作,那么三年的结束时间可以提前到该受益人开始使用工作签证为雇主工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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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能提前计算三年结束时间的情况a
受益人使用配偶工卡或者学生实践训练为该雇主工作的时间段,不能用来提前计算三年的结束时间,即按照一般情况根据提交L-1申请的时间计算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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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能提前计算三年结束时间的情况b
受益人在美国境内为没有关联关系的其他公司工作或者没有工作的时间段,不能用来提前计算三年的结束时间,即按照一般情况根据提交L-1申请的时间计算三年。L1/EB1C境外职位三年之一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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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年境外职位
三年之一年规则的境外职位应当在美国境外。受益人的境外职位应当在境外持续经营的关联公司中连续进行一年。这意味着受益人在美国境内为境外关联公司工作,即便由境外关联公司支付工资或者继续雇佣受益人,也不能用于满足三年之一年规则。另外,境外职位应当是管理性质的、执行性质的、或者是具有专门知识的。
0
6
短期赴美不会中断连续一年
受益人在境外职位工作过程中,短期来美的商务旅行或者旅游不会中断连续的一年境外职位的工作经历;但是赴美短期旅行的时长不得计入境外职位连续一年的工作经历中。
下文中,上述规定简称为『规定一』到『规定六』。
03
在L-1审批中的应用
移民局因此要求移民官在审理L-1(或者EB-1C)申请中,决定受益人境外职位是否满足三年之一年规则时,采用以下步骤:
步骤零:按照『规定一』查看为受益人首次L-1申请的日期,并确定三年的范围;
步骤一:按照『规定二』到『规定四』确定受益人为该雇主开始工作的日期,并重新确定三年的范围;
步骤二:按照『规定五』到『规定六』确定三年中,受益人境外职位工作经历中中断的时长;
步骤三:将三年中境外职位的工作经历时长减去步骤二中计算出的中断的时长——如果得出的结果是连续一年的境外职位工作经历,那么满足三年之一年规则。
注:郭律师在本文中第二和第三部分对PM内容顺序有所调整,以方便读者更好理解。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移民局新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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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ck郭律师
UIUC法律硕士,纽约州律师
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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