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围城汇校本》
张远山
我是钱锺书之书的爱好者,常对抱怨无好书可读的朋友戏谓“书中自有‘千锺粟’(钱锺书)”我拥有国内出版的所有钱锺书之书,包括全部《钱锺书研究》(一、二、三辑)。我1981年买的《围城》,就因热心出借而一去不归,我还暗自高兴,甚至感激这位吃没的仁兄,因为否则我很可能不会买1991年5月的首版《围城汇校本》。假如此书出版令钱先生不悦,购买者有可能被钱先生视同销赃,我愿意向钱先生道歉,但道歉之外不得不说,这本书真不坏。
因此当我听说钱先生与汇校者对簿公堂的消息时,我认为这必是好事者的讹传,不幸证实后我大吃一惊,我只得认为这并非钱先生本意,理由如下:
一、钱先生高蹈脱俗,一贯逃名。这早已有口皆碑,仅举一例。钱先生是大型电视专题片《文化人物》的当然人选,但钱先生一口拒绝。钱先生最讨厌抛头露面而引起公众注意,打官司则无疑会高度曝光,与先生意愿相违。
二、钱先生清高自持,一向逃利。钱先生曾说姓了一辈子钱,不再爱钱。《文化人物》的编导在钱先生拒绝的情况下依然汇去一万元钱,被钱先生立刻退回。钱先生的《写在人生边上》再版,他将全部稿费赠予中国社科院有关部门。与汇校者及四川文艺出版社争利,也与先生的一贯态度相违。
在《写在人生边上》的“重印本序”中,先生有一段极富先见的智者睿语:“被发掘的喜悦使我们这些人忽视了被暴露的危险,不想到作品的埋没往往保全了作者的虚名。假如作者本人带头参加了发掘工作,那很可能得不偿失,‘自掘坟墓’会变为矛盾统一的双关语:掘开自己的文墓恰恰也是掘下了作者自己的坟墓。”
这段话告诉我们:钱先生不仅不计名利,而且也决不斤斤于“得失”,即便“可能得不偿失”也在所不惜,否则先生就不会同意“重印”。“坟墓”也者,是先生特有的幽默。说到“发掘”,先生虽然没有“带头”,但允许重印,至少是默许了“发掘”。先生没有事先规定发掘的深度,当然“汇校”也是一种“发掘”的形式,先生不会不悦。发掘自然要“暴露”,暴露必有所得:“钱学”已使先生名播四海;暴露必有所失:《汇校本》使先生显露了些微学步时的稚拙。这显然是智者钱锺书早已料到,而且必不会介意的。先生决不会过虑到误以为这会使令“名”变“虚”吧?何况不是有意研究者不会买《汇校本》(误买了也不会细读),而研究者人人皆知写作就是修改的艺术,了解先生的修改过程,无疑有利于研究先生的艺术,有利于避免“显学”变成“俗学”。我读《汇校本》的观感是,把先生修改前后的文字放在一起,并没有“变为惨酷的对照”(《围城》原序),仅仅是“早晚心力之相形也”(《谈艺录》1983年引言)。我的读后感是:钱锺书不愧为擅长修改的艺术大家,“名”下无“虚”。
因此拙见以为:打官司并非钱先生的本意,先生或者是迫于原出版单位的要求,或者是出于某些人际上的情面,不得已而为之。愿每个爱书及人者,勿轻信传媒的报道,更不必起哄,甚至曲为之讳。是否有鲜为人知的内幕(而非坟墓)还有待于“发掘”呢?让我们稍安勿躁,拭目以待。
1993年12月27日
附注:据《文汇报》载,1994年12月上海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四川人民出版社和汇校者胥智芬除赔偿钱锺书人民币八万余、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币十一万余之外,尚需在《光明日报》上向钱锺书和人民文学出版社公开道歉。但法庭的判决并不能改变我的上述看法。(1994年12月27日)
选自《永远的风花雪月,永远的附庸风雅》上海三联书店199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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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贺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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