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马云所说,数字经济法,不仅仅是监管法,而应该是一部发展法、一部未来法、一部全球法,它是着眼于事业发展、面向未来、有全球眼光和担当的的法。
冰川思想库特约撰稿 | 刘晋才
4月22日上午,在福州举办的“首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开幕式上,马云表示“电子商务只是数字经济的序幕,很小的一部分,数字经济将全面影响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它远远超越电子商务。”
为了适应这个新形势,他认为“电子商务法”应该升级为“数字经济法”。
这是一个数字爆炸的时代,这是一个“互联网+”全面改造传统产业的时代。数据的流动、串联起了生产、销售、消费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维护生产关系,那么,当数字改变了生产关系,必然也会对法律提出新的要求。
实际上,生产方式变化,导致的法律的不适应、不协调早已有之。
中国以前的法律或者政策,认为生产资料是进行物质生产所必备的物质条件,一般包括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原料等。而字号、品牌、商标是非物质性的,是建立在知识产权和稀缺性前提上的概念,依照当时人们的认识,并没有受到保护。
随着中国进入新的经济时代,由计划经济,进入到市场经济的时候,原来看来不值钱,在当时的生产方式下没有价值的东西——品牌、商号、商标,突然变得价值连城,这就产生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问题。
这类问题的本质就是,当经济中出现很多,当时的法律所不能调整的、不能适应的经济元素、生产关系的时候法律的滞后性,会在未来造成很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将来经济的发展。
现在,电子商务法虽然已经在审议,但是当下的电子商务法,把数字对经济的影响仅仅限于商务领域,某种程度上,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甚至赶不上业态的不断创新。所以,当下中国如火如荼的数字经济,需要制定一部数字经济法来调整数字经济对生产方式、生产关系造成的冲击与改变。
首先,数字经济法,需要维护数据本身的价值。
从工业时代,或者说,实体经济、店铺经济时代进入到数字经济时代的时候,很多资产、财富的概念就发生了变化,很多东西变得不再重要。比如,共享经济使得牌照制度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出租车改革是困扰中国各大城市的一个痼疾,之所以难改,是因为牌照是一种资产,但共享经济一来,个人可以很方便的进入这个市场,牌照的价值就被消解了。
但与此同时,很多新的财富、资产、行业,从无到有,进入到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促进了经济的繁荣。比如,虚拟资产,电子游戏中的很多物品、道具,都具有很贵的价格。这些财产、资产的保护,就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我国《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虽未明确定义数据的财产属性,但却单独在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文将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并列,间接认可了数据包含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同时也为未来的数据立法留出了接口。新的数字经济法,可以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完善。
作为一种递进,新的数字经济法,需要维护数据在生产关系中的核心地位。
正所谓“数据即是新时代的石油”,数据驱动了整个生产过程。以工业4.0、订制生产为例,数据从消费、销售、到生产环节、在回到消费,驱动了整个订制生产的过程,可以视为生产关系的核心。
然后,现在的法律,还缺乏对数据作为核心的重要性、敏感性的认识。比如,根据《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经营信息。”
平台内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与经营情况,当然是核心数据。这些数据有极大的价值。这一点,现在都有共识。与此同时,很多数据也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是否上报需要权衡取舍。比如,淘宝店主的经营信息,网约车平台的经营信息,都不光商业上价值巨大,也有隐私性。
虽然平台的数据优势,能帮助行政机关增强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能。但该规定较为笼统的“按照规定”,给了任何一个部门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都具备权力索要数字经济时代最核心的东西。这与数据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地位是不匹配的。
所以,数字经济法,在维护数据的核心地位,在其敏感性与公共性的协调方面,应该解决目前的滞后性。
数字经济法,更重要的,在于维护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关系的新形式。
当下的竞争,是强调核心优势的竞争。核心优势,当然包含芯片、专利等等,但与此同时,新的生产关系、组织形式,同样是核心优势。
比如,汽车被发明出来之后,由于成本关系,一直价格高昂,直到福特发明了T生产线,极大的降低了汽车的成本之后,汽车才成为支柱性产业。那么,T生产线,这种生产方式,以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就是核心竞争力。在这种核心竞争力中,需要大量的投资,需要土地,需要稳定的工人,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工业革命以来法律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对契约的保护。
那么,在数字时代,当数据从消费、生产、销售,形成一个生态,形成一种新的生产方式之后,要想保护这种核心竞争力,当然也需要法律的作用。
比如,现在在直播平台上,年轻人直播取珍珠、试口红、解说玩具,带动相关销售,获取收入。或者,发挥自己的专长,设计服装,开办网店。再或者,一个人、一辆车去开网约车,也能有不错的收入,还有时间自由。
但是,这些新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新就业形势,旧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很好的适应,滞后了。现在的法律、政策体系,不认可这些就业形式为正式的就业,会把这些人视为社会人士,在居住证、购房、子女读书、出国护照方面,会受到各种歧视。所以,数字经济法,需要保护、促进,数字经济时代的这些新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形式。
当下全球正处于一个竞争与合作并存的时代,全球正面临一个新的契机,数字经济的发展优劣,是决定国别竞争的核心因素。从这个角度看,数字经济法的制定,有利于中国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内的国家竞争力。
一部好的数字经济法,将是有益于世界的中国智慧。
数字经济是当下全球共同面对的一个新变化,新挑战,在这个过程中,各个国家都会遭遇一些困惑,一些法律未及之地。法律源于实践,只有在数字经济最旺盛,最发达的地方,才有充分的事实来支撑法律的方方面面的考量。
当下的中国,已经是全球数字经济的领先者。网约车、共享单车、网购、支付宝,不管是规模上,还是普遍性上,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创新、实践最多、最深入的国家。这既决定了中国对数字经济立法的迫切性,同时也意味着,当下的中国,已经有能力在全球率先制定这一法律。
正如马云所说,数字经济法,不仅仅是监管法,而应该是一部发展法、一部未来法、一部全球法,它是着眼于事业发展、面向未来、有全球眼光和担当的法。从这个角度看,数字经济法的制定,也是中国对于全球共同面对的新的数字经济时代的一些问题所提出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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