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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在2010年通过后已在全球实施,这可能是历史上第一个以一国的国内法为依据而迫使全球都遵守的法律措施,该法案要求全球的金融机构向美国报告美国税务居民(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在美国居住超过一定时间的人士都是美国税务居民)的海外账户信息,以便美国政府征税。
号称富国俱乐部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G20组织以FATCA为基础在2014年批准并陆续推出了多个以打击逃税(实际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合理避税)的协议和标准,包括”税务问题金融账户信息交换自动标准”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多边管辖权协议(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MCAA)等;一般在讨论时,这个系统也简单的称为共同报告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目前多边管辖权协议MCAA的缔约国(国家、地区)已有80个,承诺参加信息自动交换的税务管辖区(国家、地区)有97个。
参与国涵盖了中国、大多数发达国家和避税天堂,美国尚未签字MCAA在美国国内推动立法和执行并无时间表的情况下,美国正在成为最大的避税天堂之一欧盟已就此酝酿反制措施。但美中两国的信息交换已为中美间与FATCA 有关的协议所涵盖。
不同国家处于不同的CRS实施阶段,55个国家/地区将在2017年开始首次信息交换,2017年的交换信息将包含2016年的账户数据内容。
OECD官方说只有两个国家未承诺自动数据交换,巴林,巴拿马。但实际上还有数十个税务管辖区未加入到这个体系中。
各国金融机构将需向本国税务部门提供需报告的账户信息,之后各国税务机关将实施数据定向交换;各参与国的金融机构也会对新开账户和现有账户加强审核和背景调查。
银行、保险公司、基金、投资实体等属于CRS规范的金融机构。各国间自动信息交换不依赖于各国税务机关的请求而自动交换,使资产受益人/所有者的个人海外账户信息暴露在阳光下
在以上这些针对个人的征税措施之外,OECD和G20还积极推动另一个针对实体的反避税逃税措施: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项目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综合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逃税和避税的难度无疑比以前加大了很多。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下面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如何规定个人收入所得税的: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税率大多在20% – 45%,这使合理避税成为必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这样写到: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从明年开始,中国居民(也包括在华居住的外国人)以及已移民的人士如在参与CRS的国家/地区有可纳税收入,缴税将几乎不可避免,除非(外籍人士)能申请到五年豁免。以前的那种‘我不说就没人知道’的情况恐怕要改变了。
应对全球征税的思路
1. 移居到一个或几个低税国家居住,最好拥有一个低税国家的国籍
美国人民给大家做了表率,在FATCA实施后,放弃美国国籍/绿卡人数连续创纪录,他们的实际行动表明两件事:全球征税很可怕、失去一个大国的国籍并不是世界末日。Facebook创始人之一的Eduardo Luiz Saverin在公司上市前果断放弃美国籍,并在新加坡居住。类似的案例有很多。
有些国家规定在该国居住超过一定时间 – 一般为半年 – 即成为该国的税务居民从而可能就全球收入纳税,这种情况下,选择居住在两个国家就成为一个现实的选择。
换国籍是最彻底、最稳妥的解决方式,一劳永逸,而且获得低税国家公民身份的成本仅10几万美元起,最快几个月的时间即可得到新身份和护照。同时,新护照 + 居留权的组合可使移居的选择更多更广、在很多情况下可以避免全球征税。但因为要移居国外,可能不适合需要在国内长时间生活的人士。另外有一点需注意,目前世界上有国家是不允许放弃国籍的,有的国家是全球征税的,一旦这两者结合起来,全球纳税的负担将伴随一生甚至下一代或几代。
2. 转移海外资产、金融账户等至不必被全球征税的家庭成员名下
父母、配偶、子女等都可能助力合理避税。之后从全球规划、家族传承的角度配置资产。
3. 化整为零
目前CRS规定,实体账户余额超过25万美元、且账户控制人为另一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则金融机构必须报告该账户信息。换句话说,低于25万的实体账户则不必报告。对于个人账户,此门槛为100万美元。该规定只适用于‘已存在账户’和在某些情况下已开户的个人或实体。
4. 用好信托、基金、保险、托管(custodial)银行/机构、房地产等
比如,按CRS要求,另一税务管辖区的信托参与人的信息都会被提交、交换,但同时只要求一位信托人(settlor)的信息被披露。在实践中,可以用律师作为信托的名义信托人。同时根据信托分类标准,信托的呈报义务也不尽相同。另外,在信托的‘居住地‘或’无税务居住地‘、受益人、控制人/关联人等方面都有可操作空间。CRS要求控制人在拥有25%的权益的情况下才需呈报。
5. 以另一个身份持有资产、开立金融账户等
举个例子,A国有很好的税收制度且不对其公民或居民的全球收入征税,那么高净值人士Z可考虑取得A国公民身份、然后以此新身份管理全球资产和账户,Z的账户所有人、实体控制人等相关信息可全部登记为A国的真实信息,如地址、电话等,这样情况下在B国的资产或金融账户信息将由B国的金融机构报告给B国税务机关(因Z的账户信息使B国金融机构认为Z为A国税务居民),之后Z的账户信息由B国税务机关自动交换给A国税务机关,由于A国没有全球征税制度,A国税务机关不会就此向Z征税,无论Z身处何处。
6. 资产可转移至未参与CRS的国家
目前参与CRS的国家/地区有98个,那意味着未参加的还有约100个国家,虽然绝大部分都是发展中国家,这里面仔细挖掘的话还是有些宝贝的。但无法保证这些国家以后不会加入CRS。如前所提及的,美国目前可以作为一个离岸的选择(适用于非全球征税国家的公民或与没有美国签署FATCA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另有几个管辖区也值得推荐。
7. 目前有些机构并未纳入到金融机构的范畴
比如自由港口(freeport)、自助存物及其他存储机制未受CRS管理。这为储存贵金属、艺术品、珠宝、名酒及其他高价值物品留存了一定空间。
全球征税是个不断演进和各方博弈的过程,而且OECD也一直在不断改变、改进CRS和协调成员之间的关系和合作。我会继续关注未来的发展。
以上不构成行动建议,仅供参考。欢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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