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男子“屡教不改”,
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处罚
让我们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件详情
2023年3月3日8时53分许,被告人李某在凌晨吃夜宵饮酒后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厦蓉高速公路461km+500m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6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李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6月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罚款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醉驾是漠视法律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驾驶员请珍爱生命,远离酒驾,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END
编辑:何琳  供稿:曾兴金
校对:罗鹏飞  审核:邓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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