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1期

摘  要: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现象,应当秉持审慎的态度,并由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在债权全部或部分让与的场合,应当区分受让人是否知情,进而认定仲裁协议能否对其产生拘束力,在其知情的情形下,法律不宜承认受让人享有拒绝权,以平衡受让人和债务人的保护。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准确认定代位权诉讼与仲裁协议之间的关系。在未生效合同中,即便合同未生效,也应承认仲裁条件效力的独立性。在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判断上,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如果争议解决前置程序清晰、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则未经前置程序不得仲裁。
关键词: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债权让与;代位权;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
目  录
一、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二、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时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未生效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四、仲裁协议对代位权行使的影响
(一)代位仲裁协议不能对债务人的相对人产生效力
(二)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
(三)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申请仲裁应中止代位权诉讼
五、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与适用
六、关于“仲裁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约定的效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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