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认真负责的好法官,帮我们解决了实际的问题,能够体谅我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的困难,省下的两万块钱虽然不算多,但也够我和孩子一段时间的生活了,我给您邮寄的锦旗,一定记得签收啊!”来电人贾某(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是我承办的一起案件的当事人,贾某在电话中激动地向我表达感谢,还与我聊起了她“无案一身轻”后对新生活的计划,我为她能够重拾生活信心而感到高兴,也不禁回忆起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
一份“没说清”的离婚协议
引发户口滞留
去年的10月,审判系统里多了几件新收的案件。我像往常一样先大致浏览,做到心中有数。贾某的案件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这在家事审判中是很常见的案由。但在阅卷过程中,“离婚协议”“户口迁出”“违约金”这几个关键词,让我心里“咯噔”一下。离婚协议中多见对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配支付、共同债务承担和子女抚养方式等问题进行约定,而约定户口未迁出需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并不多见。而且最关键的是,户籍迁出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判处和能够强制执行的事项,经常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纠纷经年累月的僵持状态。于是,抱着从根源上化解矛盾的初衷,我开始更仔细地查阅案件材料,对这起有些特殊的“小案”投入了更多的精力。
贾某与谢某的纠纷源于一份“没说清”的离婚协议,二人早在2020年就已经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如贾某户口迁出,谢某应协助配合办理,如果不迁出或一方不配合办理,则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现在双方离婚已经三年多,贾某的户口却一直滞留在原址,双方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户口迁出的约定如何理解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
于是,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贾某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迁出户口,并赔偿违约金10万元。贾某则认为,《离婚协议书》没有明确要求贾某的户口必须迁出,也没有约定迁出时间,因此贾某无需向谢某支付违约金。
户口滞留的难题就这样横亘在贾某和谢某之间,留待解决。
矛盾根源在案外怎么办?
“提高违约金数额也不一定能解决户口问题吧,而且提高的话,我觉得贾某更不会主动迁走户口了。”听法官助理小王这么一说,我陷入了沉思,离婚纠纷中的当事人,不同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履行户口迁出义务而产生违约争议的主体,贾某和谢某毕竟夫妻一场,又育有一个婚生子,单纯判定调高户口未迁出的违约金虽然可以是案件处理的答案,但未必是化解双方本质纠纷的“最优解”。谢某上诉的诉求是增加违约金,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双方的矛盾根源其实并不是贾某付不付违约金、付多少违约金,而是贾某的户口到底能不能迁走、什么时候能迁。
厘清审理思路后,下一个难题又来了,户籍管理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事项,公民的户口迁出事宜难以通过民事案件直接处理,但如果不解决,就不能实现案结事了、息诉服判,双方矛盾不仅仍会存在,甚至还有进一步激化的可能。
两条路摆在面前:就案办案,给当事人一个生效判决,抑或是通过调解实质解决纠纷?为了扭“双输”为“双赢”,我选择了后者。
缓和冲突、柔性处理
实质解决难题
我决定立即组织双方谈话,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也打算做做贾某的工作,最好能让贾某主动把户口迁出,如果贾某不主动迁出,再看看谢某能不能申请强制迁出贾某户籍入公共户。因为贾某和谢某积怨颇深,二人在本次谈话之初可谓是“横眉冷对”“剑拔弩张”,只要一方发言,另一方就会立即打断并反驳,其间我数次维持法庭秩序。
谢某一脸无奈和怨气地说:“我已经再婚了,我现在的老婆天天跟我吵架,质问我为什么贾某户口还在咱们家,这几年没一天安生日子,当年协议就这么约定的,贾某不迁走户口,就得给十万!”“离婚协议没要求我必须迁出户口,他哪有什么经济损失,违约金就不应该支付!”贾某也不甘示弱地指着谢某反驳。
为了打破僵局,我开始将心比心地帮助当事人分析自身的利弊得失,并向双方耐心详细地释明了法理和情理,疏导双方互相体谅、理解。在我不懈地调解下,谢某终于平复了情绪,主动提出:“如果贾某能把户口迁走,我可以放弃主张违约金。”贾某听到后,也向法院表示:“丁法官,迁户口的问题我会好好考虑,我考虑好了马上跟你说。”
一周后,谢某给我打来了电话,说经过其详细咨询了解,因谢某的户籍属于农村户籍,目前还无法实现将贾某的户籍强制迁出至北京市城镇居民公共户,希望我再努力做做贾某工作。看来本案的纠纷化解,也只能靠贾某自行迁出户籍。
半个多月后的一天,我接到了贾某的电话:“丁法官,那天从法院回去之后,我认真地考虑了你说的话,你说得对,我不应该去跟谢某置气,相互为难,我现在已经把户口从谢某家迁走了。”我将这一情况立即转告了谢某,谢某得知后,也如约履行了在法庭上的承诺,提交了书面意见,放弃对贾某主张违约金。我悬了半个多月的心也终于落了地。
最终,依据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二审妥善解决了双方的户口迁出争议。在2023年的最后一个星期,双方因离婚后贾某户口滞留而引发的长达三年的纠纷终于彻底了结。
后语
法官手里一件案,百姓心中一片天。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作为家事案件专业化审判庭,审理的多是因离婚、继承等家事纠纷引发的案件,这其中“小案”占据了很大比例。这些“小案”虽然标的额不大、案情也不复杂,但是每一个情、理、法交融的家事纠纷背后,都关乎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需要承办法官牢固树立“小案不小办”的理念,以“如我在诉”的态度推动纠纷实质解决,真正做到以“小”案件服务“大”民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供稿: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
作者:丁少芃、王明夫
编辑:何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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