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零门槛、弱监管的现状导致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迅速增长,不仅其自身问题重重,也对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冲击。”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杰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加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监管的建议》。
目前,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外,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体还包括法律咨询服务类的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表述方便,统一使用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指代这类主体。2004年5月,国务院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的行政审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设立,不需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也不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管。
于宁杰表示,近年来,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数量快速增长,还存在不具备基本的专业能力、服务质量低下以及虚假宣传、违规经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社会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于宁杰指出,《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而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向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公众利益,对其不设定行政许可,也无任何资格限制,完全等同于普通的商业经营,允许不具备法律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法律咨询服务,这不能满足其基本的从业条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他认为,零门槛、弱监管的现状导致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迅速增长,不仅其自身问题重重,也对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冲击。截至2023年7月,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3.9万多家。近期通过“企查查”搜索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咨询”字样的企业,可以查到状态为“存续、在业”的企业多达42.9万家,其中近三年成立了28.8万家,占总数的67%。处在“监管洼地”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甚至成为规避律师行业监管的“有效途径”,此类公司不受司法行政监管,没有从业资格和业务标准,更不受律师职业规范的约束,有的通过虚假承诺、任意收费等手段对律师行业进行无序竞争,还有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超出规定范围招揽法律业务、“雇佣”执业律师、转包服务项目,甚至盗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名号,严重冲击法律服务市场,损害法律权威。
在于宁杰看来,由于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缺乏监管,对一些服务行为缺少应有的标准,也没有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和处罚机制,导致当事人在获取法律服务权益受损时,极可能出现维权艰难的情形,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稳定。
他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法律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他提出四点建议:
一、设立准入制度,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设立设定行政许可。出台有关规范和标准,明确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设立形式、条件、经营范围、人员资质等规则,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登记设立前置许可程序,保障市场的有效监管。
二、明确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深化行政机关协同监管。以《律师法》修订为契机,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参与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进行监管的体制。司法行政部门除准入管理外,对于律师以参股、入伙、担任顾问等各种形式参与经营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以及法律服务咨询公司违规承接诉讼业务、执业律师违规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办理业务等行为予以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除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设立进行登记以外,还应对其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对违规接受诉讼代理委托、虚假宣传、泄露客户隐私、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法律咨询服务、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三、司法机关加强对法律服务的监督。公检法机关在司法服务过程中加强监督,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及《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辩护人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代理、辩护行为予以制止、纠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行政部门。对于恶意违规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非法经营罪等刑事责任。
四、开展联合执法,集中解决突出问题。由于近几年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快速发展,有的违法违规现象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配合适时开展联合执法,针对重点主体、重点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治理,推动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规范化发展。
来源 / 福建律协、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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