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法院首例执转破案件自行和解结案
执行转破产工作的推进与完善,系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近日,综合审判庭充分运用涉执中小微企业破产和解机制,通过前移破产原因识别时点、提升案件甄别主动性、简化移送手续及流程等措施,主动引导债务人和解化债,审结我院首例执转破自行和解案件。
PART.1
案情简介
武汉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付债权人货款,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向执行部门提交执行转破产的申请,我院于2023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结合执行财产调查汇总、债务清单汇总,承办人调查发现,该案债权类型简单、债权人较少,债务人实际控制人没有解散公司的意愿,并愿意出资促成和解,具备自行和解的可能性。2023年12月26日,我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承办人悉心向债权人、债务人释明破产程序中自行和解较之清算,具有灵活性高、自主性强、权益兑现率高等特点,并积极引导债权人、债务人谈判磋商,促成双方达成初步和解意向。会后,承办人指导管理人及时与债务人相关人员跟进及促成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自行和解。2024年3月1日,我院裁定认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依约履行了义务,整体清偿率约95%。实现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兑现与公司的挽救有机统一,市场主体“破”困重生,激发了活力。
PART.2
典型做法
近期,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和挽救机制,在执行与破产中有效兼顾公平与效率价值,促进中小微企业和解、重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院经研究决定建立涉执中小微企业破产和解机制,并配套出台《关于建立涉执中小微企业破产和解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下称《工作指引》),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为该机制的深化实践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工作指引》对中小微企业执转破程序中执行、破产的具体衔接、融合作出指引,规范执转破程序中双向互促的实施程序:建立专门工作团队,负责集中办理“涉执中小微企业破产和解”案件的甄别、审查、立案、审理工作;强化“以破促执”,在破产审查受理阶段,加强破前调解,在破产受理后,积极引导企业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利用破产程序集中清偿功能,“一揽子”化解执行案件,保护企业价值;强化“以执促破”,涉企案件财产、查封、涉诉信息共享,融入执行手段提升破产效果,执行期间通过限制出境、拘传、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进行“控人、控物、控印章、控账册”,为破产程序顺利推进奠定坚实基础;定期组织执行、破产办案人员联合开展学习培训和交流研讨,通过理论与实证研究,促进提升能力水平。
《工作指引》的出台,系我院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探索建立、健全执转破程序多元化和解、重整,为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司法工作机制、化解执行积案,贡献有力司法保障。
本期
投稿 | 刘文成
排版 | 张彤
编审 | 陶宏望
来源: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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