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婷 陆赟 翟宁
本文通过实务案例检索,梳理并总结了科创板IPO审核中涉及合作研发情形下的技术独立性相关审核要点和回复思路,以期企业在IPO实务中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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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背景
自2019年科创板开板以来,一直坚守“硬科技”定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也已成功上市了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企业,涵盖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领域。
正因为科创板定位对于技术的高要求,许多企业纷纷与科研实力雄厚的高校、研究所或其他研发公司等进行合作研发,以谋求技术的高效提升和快速突破。科创板审核部门对合作研发情形涉及的技术独立性问题也尤为关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要求对“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合作研发”等事项进行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要求对合作研发的“成果分配约定”“重要性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等涉及技术独立性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可见,合作研发情形下的技术独立性问题是科创板IPO审核关注的要点。
本文通过实务案例检索,梳理并总结了科创板IPO审核中涉及合作研发情形下的技术独立性相关审核要点和回复思路,以期企业在IPO实务中有所借鉴。
二.
科创板实务案例
(一)
过会案例
笔者选取了科创板已过会公司的部分相关案例,该等案例均在科创板IPO审核过程中被关注了合作研发情形下的技术独立性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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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否案例
笔者检索到一例因核心产品源自授权引进或合作研发,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不予通过的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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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核关注要点和回复思路
综上案例,存在合作研发情形的公司在IPO审核过程中,针对技术独立性问题,审核部门通常会关注如下五个主要问题:
(1)合作研发是否涉及核心技术,如是,说明合作研发形成的核心技术情况,相关核心技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发行人在合作研发项目中承担工作的重要程度;
(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技术来源情况,说明发行人多项技术或者核心技术通过合作研发方式取得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3)合作研发的技术成果权属归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
(5)合作研发是否稳定、可持续,是否影响发行人成长性,合作协议是否存在不能续期或被终止的风险,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笔者对于相关回复思路也作了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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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实务建议
鉴于XX药物因合作研发问题影响其技术独立性而被否的前车之鉴,也为防范技术独立性问题成为企业科创板IPO过程中的实质性障碍,笔者建议从如下方面提前规范和完善技术独立性问题。
1. 企业应当注重研发体系建设投入,培养独立可持续的研发能力。加强研发团队、完善研发架构、建设研发场所、健全研发制度、积累知识产权储备,并做好知识产权管理。
2. 企业应当避免或减少涉及核心技术的合作研发项目,与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相关的核心技术尽可能做到公司自主研发产生。
3. 若企业存在合作研发产生核心技术的,建议从如下方面加强和完善技术独立性:
(1)仅通过合作研发的方式产生核心技术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核心技术的成果化和产品化则通过公司自主独立地完成;
(2)避免将合作研发形成的核心技术应用到公司的现有销售产品中,如已经应用于销售产品中则需减少相关核心技术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
(3)仅将合作研发形成的核心技术作为某项核心技术的组成部分之一,不单独形成产品及销售收入;
(4)在合作研发过程中,公司需承担重要的、主要的、主导的工作,独立开展并完成自身负责部分的工作。
4. 企业应提前与合作研发单位之间就合作研发事项签订完备、清晰的技术合作协议,对合作研发的技术权属归属进行明确约定,保证公司拥有研发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同时需要防范利益冲突,选择不存在竞争关系的合作研发单位,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或者潜在纠纷。
5. 企业应参考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技术来源情况,如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多项技术或者核心技术非通过合作研发方式取得,则应遵循行业惯例,尽量避免、减少合作研发,并同步完善企业本身的技术团队及研发能力。
 作者简介
赵婷  律师
杭州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中国内地资本市场, 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投资并购和公司治理
特色行业类别:能源与自然资源, 通讯与技术
陆赟  律师
杭州办公室  
非权益合伙人
业务领域:中国内地资本市场, 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 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
翟宁
杭州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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