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民法典》第1042条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由于男女生理差异、传统观念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根据妇联数据统计,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妇女。
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笔者以反对家庭暴力为视角,指出可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维护“她”权益。但在实务中,该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如何?运行过程中存在哪些不足?如何破局?本文对上述问题一一回应,以飨读者。
目 录
一、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二、关于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现状及问题分析
四、寻求破解——从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及优化执行角度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最初的版本共分九章,六十一条。后分别于2005年、2018年、2022年经过三次修订。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共分十章,八十六条。在我国,随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和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权益的保障。我国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已经从思想意识上、法律制度上和社会实践中逐渐实现统一。但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仍然是一个社会问题,本文以家庭暴力及人身安全保护令为视角,探讨妇女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问题。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也不例外。据有关部门的权威调查,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在29.7%到35.7%之间(不包括调查暗数),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面对家暴,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家庭暴力对妇女的精神、肉体造成双重的痛苦,且有可能反复出现,成为持续一生的阴影。
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
什么是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但现实中,家庭暴力的形式不止于上述规定,还存在其他多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规定》第四条规定,上述“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关于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通过人民法院行使公权力的方式,介入并制止家庭内部发生的暴力伤害行为,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文书,以强制形式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筑起“隔离墙”,能够起到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作用。
在我国,对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救助措施,从法律层面不断发展、完善。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首次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2015年12月27日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更是以专章明确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使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管辖、审查、执行等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明确反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途径。例如,202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两案例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202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发布的四案件均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明确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反映优势,其中一案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赵某在恋爱结束后骚扰、跟踪林某的行为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使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得以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有效规制。
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现状及问题分析
但在司法实践中,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少之又少。笔者以“阿尔法(Alpha)”公布的裁判文书为基础,以“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并将地域限定为中部常住人口将近1亿人的A省,共检索出2023年11份裁定书,2022年6份裁定书,2021年13份裁定书,连续三年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共30份。将地域限定为中部常住人口将近6千万的B省,共检索出2023年36份裁定书,2022年31份裁定书,2021年31份裁定书,连续三年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共百余份。将地域限定为东部常驻人口约2千5百万的C市,共检索出2023年54份裁定书,2022年25份裁定书,2021年26份裁定书,连续三年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共百余份。将地域限定为南部常住人口超1亿人的D省,共检索出2023年1份裁定书,2022年16份裁定书,2021年95份裁定书,连续三年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共百余份。由此可见,在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率极低。
作为能够保护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如此之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缺乏了解。曾有学者调研发现,37.86%的受访者对《反家暴法》和人身安全保护令了解甚少,52.26%的受访者只是听说过,而对具体申请流程完全不知道。一旦遭遇家暴,超过八成的人会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认为那是最直接有效的救济措施。在报警后基本得不到有效保护并且施暴人可能变本加厉的情况下,受害人更不愿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认为警察都制止不了的暴力行为,法院更不可能制止。
第二,代申请制度落地难。从笔者检索的案件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基本为受害人本人,极少有代为申请的情况。《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虽然规定了代申请制度,但明确规定只有在受害人行为能力存在欠缺或自己无法提出申请时才能适用,可行性较差,导致实践中近亲属及相关单位、部门为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而代受害人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情形少之又少,代申请制度沦为虚设。
第三,案件界定难。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且往往发生在家庭场所内部,使得家庭暴力具有涉及的主体特殊、表现形式复杂、发生空间隐蔽等特征,这加大了法官在案件审查时对是否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审查难度,加之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女性在实践中相对较少,造成大多数情况下,能够证明确实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证据不足,为法官审查和界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增加了难度。
第四,案件执行难。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措施很难为法院实际控制并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一般为远离令、禁止令、迁出令等,其中除迁出令对施暴者而言具有一定的可强制执行性外,其余措施能否执行到位基本依赖于施暴者是否能够自我约束。
第五,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力度不足。《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虽然规定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法院只能给予训诫,最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对于施暴者而言,无论是1000元的罚款还是15日以下的拘留,都不足以对其产生威慑力,这样低的成本可能会施暴者产生报复心理,随意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严于不顾。相反,正因为施暴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成本较低,也让申请人产生的安全感不足,加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程序又相对繁琐,这也降低了受害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动力,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效力落空。
寻求破解——从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及优化执行角度
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及优化执行的角度寻求破解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扩大申请与被申请主体的范围。在申请人主体方面,《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亦对此进行了规定,除受害人本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外,如果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则受害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但是在现实中,他人代为申请的案例非常少。可以增加第三方代为申请的相关规定,扩大申请主体范围。
在被申请主体方面,实践中大有因恋爱、同居、分手和离异发生的暴力事件,但同居恋人、离异配偶或其他有类似家庭关系的人员并未包含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主体中,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中可看出最高院对此持支持态度,但是实践中此类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却较为少见。因此,应通过法律规定扩大同居恋人和离异配偶等群体间的家庭暴力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另外,从本质上而言,“婚外同居”以及“同性恋”群体虽然处于社会道德的边缘及法律范畴的灰色地带,但是家庭暴力本质应是基于亲密关系而侵害受害人身体权、健康权的一种行为,不应仅因为不具有法律范畴所承认的家庭成员关系即受到局限,因此“婚外同居”以及“同性恋”群体可隶属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第二,细化案件界定标准。可通过完善、细化对“遭受家庭暴力”以及“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规定,尤其是对“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界定,该界定应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保护人身安全的目的相契合。具体来说,可从主观意愿和客观条件两方面界定。主观意愿方面,需要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主观意愿;客观条件方面,需要审查被申请人是否有实施家庭暴力的客观条件。
第三,强化公安机关、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的执行参与。目前,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由公安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协助法院执行。但实践中,由于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具体由哪些机构履行哪些职责、如何协助等都没有明确,导致协助机关并不能很好实现协助职能。可以通过立法形式,增加多主体作为协助执行机构参与执行,并且根据各协助机构的特点和优势,在宣传、代为申请、执行、监督、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使各个协助执行机构能够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形成人身安全保护令从申请到执行到监督再到救助的多元联动机制,使更多的机构参与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中来,切实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落地。
第四,加大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力度。目前,法律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后果成本较低,导致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作用降低。加大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戒力度,能够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作用落到实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单独将违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定罪量刑;根据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节轻重,将违反者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以更严厉的手段惩戒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以达到有力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顺利执行的目的。
第五,加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宣传力度。从笔者此次检索可见实践中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率非常之低,虽然从法律开始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开始,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现场宣讲、纸媒体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也通过发布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召开发布会、出台相关解释及规定等形式开展宣传,但实际上,普法效果并不理想。因而,提高社会公众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了解程度和认可程度,是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可行的关键因素。增加宣传力度,采取多样化的宣传方式,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增加群众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认识度和认可度,提高群众反家暴法律意识,是提高群众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率的有利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防范家庭暴力的必要手段,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从实施至今才短短几年时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未来,随着反家暴宣传深入以及救助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逐步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得到更好实施,也必将更加有效地保护家暴受害人的权益,使得妇女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注释及参考文献
上下滑动查看全部
[1]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2] 周明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现状及思考》,法律家园。
[3] 何伦凤、曾睿,《社会救助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困境与路径探索——以福建省为例》,《应用法学评论》。
[4] 刘路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困境及解决路径探析——以76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为样本》,审判研究。
[5] 郑学林等,《<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
[6] 董琳雪、吴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现实困境与破解路径》,丹棱论坛。
[7] 闫宏军、张军亚,《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人大建议——社会瞭望》。
[8]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
作者简介
丁俊丽
国浩郑州合伙人
业务领域:金融合规与监管,跨境投资并购,民商事争议解决
刘明霏
国浩郑州律师
业务领域:金融、公司治理、争议解决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继续阅读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