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下称为“《意见》”),《意见》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诉前保全制度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促成调解”和“保障胜诉权益实现”的目的,但在实操中存在受理标准不统一、程序不明确等情况。《意见》的发布将有利于规范和加强诉前保全工作。那么,作为申请人要成功实现诉前保全,建议关注以下十个重点内容
01
诉前保全既包括财产保全
也包括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在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
02
诉前保全可以向三类法院提出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应该向①被保全财产所在地、②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应该①向证据所在地、②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03
受理保全申请的法院
不得无故拒绝受理
前述三类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不得以诉前保全不方便实施、起诉登记立案方可申请等为由拒绝受理。也就是说只要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资料是符合要求的,法院就不能以其他理由来拒绝受理。这会大大改善现在实践中诉前保全申请成功率低的状况
04
法院应一次性告知
需补正的材料并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申请人线下提交的诉前保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申请人补正的,人民法院必须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申请人在非工作时间通过线上提交诉前保全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诉前保全申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之时起计算期间。
05
诉前行为保全、人格权侵害禁令或者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同时申请
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诉前行为保全、人格权侵害禁令或者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申请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三项法律制度的功能定位和适用情形,引导申请人选择更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06
保全成功后
申请人应该在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这一法律后果。
07
诉前保全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担保
(一)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但情况紧急且特殊的例外。例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
2、婚姻家庭纠纷中经济困难;
3、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
4、其他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的情形。
(二)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
1、婚姻家庭纠纷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2、因人格权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申请行为保全;
3、其他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的情形。
08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需根据不同的财产类型提供明确的信息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被保全财产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一)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产权查询 单等权属证明材料,或者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者预售网签号、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具体房号等不动产具体信息;
(二)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提供了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存款的具体信息;
(三)被保全财产为机动车辆的,提供了车辆保管人或者控制人信息、机动车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具体信息;请求扣押的,提供了该机动车具体停放位置;
(四)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供了具体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册(或者托管) 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被保全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提供了相应账户信息及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
(五)被保全财产为到期债权的,提供了债权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及住所、债权数额、债权到期时间、债权凭证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六)被保全财产为国债、基金的,提供了国债、基金的名称、种类、数量、登记机关;
(七)被保全财产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提供了权利证书登记号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八)被保全财产为其他财产的,提供了财产的名称、种类、规 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具体存放位置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09
申请诉前保全需要符合
“情况紧急”的情形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
1、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
2、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
3、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4、丧失商业信誉;
5、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
1、申请人的人身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面临被非法侵害的危险;
2、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面临被非法侵害的危险;
3、被申请人的行为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可能增加申请人损害;
4、申请人的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其他情形。
(三)人民法院审查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还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2、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4、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5、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10
为贯彻“善意文明保全”的原则
法院做了五项规定,申请时需要注意
(一)有十一种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具体包括
1、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和抚育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生活、教育、医疗等物品和费用;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但法律另有规定以及起诉请求支付该专用账户对应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的除外;
3、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4、信托财产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5、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6、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交易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独立保函保证金,但失去保证金用途的除外;
7、工会等社团组织专项经费;
8、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债务人财产;
9、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 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10、用于防控、应急、救援等承担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任务的财产;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二)有多种财产时,法院会尽量选择对生活、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法院会选择采取对被申请人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三) 法院会允许被申请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的经营性财产;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申请人保管的生活、生产经营性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的,法院可以允许被申请人继续使用。
(四) 保全财产的价值不得明显超标的、超范围保全,但有例外情形
人民法院准许诉前保全财产的价值,应当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相当,不得明显超标的、超范围保全。发现明显超标的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明显超标的部分保全,但该被保全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或者提供的担保置换财产不能足额保全的除外
(五) 被申请人破产等五种情形,法院会解除保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会解除诉前保全:
1、人民法院发现存在保全错误;
2、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或者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同意;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已被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解除诉前保全的其他情形。
此外,为了规范和加强诉前保全工作,最高院还要求完善了配套衔接机制,例如规定妨碍保全的法律责任、发布指导案例、保全信息互通、立执分离、建立考核激励机制等。相信,接下来申请诉前保全将不再那么难。
本文作者
梁华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强制执行中心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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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商天勤深圳强制执行中心旨在应对争议解决案件中“强制执行”的重难点问题,整合深圳在强制执行领域的优质内、外部资源,汇聚拥有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建立强制执行领域的专业团队,以攻克重大疑难的执行问题、保障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深圳强制执行中心业务范围涉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等与执行业务相关的业务,为客户最终权利的实现提供可靠支持。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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