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纠纷中对法律责任主体的认定是解决争议的关键之一,其中因行为人未获授权订立合同产生的合同主体责任纠纷又是其中较难认定的情形之一。以下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行为人未获分包人授权订立分包合同情形下合同主体责任认定要点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各位解决此类争议有益。
一、签约行为人身份对分包人承担合同主体责任的影响
签约行为人身份类型不同,对分包人是否承担合同主体责任影响也不同。根据行为人是否与分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将行为人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分包人的工作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另一类为非分包人的工作人员。前者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对行为人签约行为是否超越职权范围的判断,后者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对行为人签约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判断。
(一)分包人工作人员未获分包人授权订立合同
1.签约行为人为分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原则上,分包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分包人名义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人应当承担合同主体责任,但也有例外。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下情形签约相对人未尽合同合理审查义务,合同对分包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取得授权而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取得授权而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
总结之,签约相对人能否通过公开渠道获知签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权限范围,是认定其是否尽合同合理审查义务的关键。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已有明确规定,则签约相对人在分包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取得授权而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时主张分包人应当承担合同主体责任将得不到法院支持。不过,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未限制分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外签订分包合同,因此,理论上分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对分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亦不绝对。根据《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代表权限,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的规定,如分包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明确规定分包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或签订合同标的额超出某数额的分包合同,而签约相对人知道该代表权的限制规定的,在分包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限制的情形下,相对人仍与其签约,则该合同对该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2.签约行为人为分包人其他工作人员
对于分包人一般工作人员,根据其签约行为是否超越权限,对分包人是否承担合同主体责任也有不同认定。对此《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其中,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超越其职权范围,《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有专门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合同所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超越其职权范围:
(一)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的事项;
(二)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的事项;
(三)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事项;
(四)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
(二)非分包人工作人员未获分包人授权订立合同
非分包人工作人员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人是否就该行为人的签约行为承担合同主体责任,关键是看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认定的依据即《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此类人员签约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实务认定时往往难度较大,争议也较多,具体在下文中进行详细阐述。
二、认定难题及司法实务
就行为人是否有权签订分包合同事项,对签约相对人而言,需要其达到何种举证程度才能认定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司法实践中并无统一标准。以下本文区分行为人不同身份类型对司法实务中相关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
(一)行为人为分包人工作人员
实务中,同样是分包人工作人员未获分包人授权签订分包合同,为何某些情形下分包人受合同约束,某些情形下却不受合同约束?如何进行区分?
从以上两个实务案例可以看出,即便均是分包人的工作人员,在不同场景下签订分包合同,对分包人是否承担合同主体责任的认定结果也可能不同。案例1中,即便分包合同上并没有加盖分包人的公章,但法院仍认定分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主要理由在于签约行为人的身份特殊即为该公司的工程部部长,同时签约相对人也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实施了涉案工程的施工。案例2中,法院之所以认定合同对分包人没有约束力,其中分包人否认对行为人的签约行为进行了授权只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原因是行为人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上明确刻有“用于一切合同协议均无效”。此点合同相对方在签约时明显可以发现,故难以说明签约相对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此类合同最终无法对分包人产生约束力。
小结之,以分包人名义签约之行为人的职务(对职权范围有影响)、签约相对人是否善意(尽合理审查义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签约相对人是否按约履行合同、分包人是否认可签约相对人完成的工程量及施工事实是影响认定分包人是否承担合同主体责任的关键因素。由于实践中多数情形是签约相对人要求分包人承担合同主体责任,而在行为人未获分包人授权的情形下,证明行为人的签约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可能是签约相对人要求分包人承担合同主体责任的唯一机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签约相对人如能提供签约时其已尽合理、审慎的合同主体签约资格审查义务的证据材料,则其主张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概率将大大提高。根据实务经验,判断签约相对人签约时是否已尽合理、审慎的合同主体签约资格审查义务,至少需要审查以下三方面:
1
签约相对人是否对行为人的职权范围包括对外签订分包合同与否进行谨慎审查?
对于身份为上市公司的分包人而言,其对外公示的公司章程等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职权范围往往有明确规定。签约相对人签约前如未对对方公司章程进行查看而盲目签约,一旦行为人签约行为超出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职权范围,签约相对人将可能因未尽谨慎义务而不能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而要求该分包人承担合同主体责任。对于难以从公开渠道获知签约行为人职权范围的情形,签约相对人是否向分包人核实过签约行为人的授权或职权,是否对行为人在合同上使用的印章类型进行审慎审查等,也是认定签约相对人是否尽合理审查义务的考量点。虽然不同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时,对签约相对人应尽的谨慎审查义务该达到何种程度持有不同观点,但是为提高主张支持率,对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证明责任,签约相对人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主动举证。
2
签约相对人是否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通常而言,行为人未获分包人授权对外签订合同常出现于违法分包领域。合法分包情形下,分包人对分包事实不仅认可,而且签约过程亦较为规范。违法分包的情形下,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签约相对人才能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因此,如签约相对人能证实其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完成施工,则距离成功要求分包人承担合同主体责任将更进一步。
3
分包人是否认可签约相对人完成的工程量及施工事实?
诉讼过程中,如分包人认可签约相对人完成的工程量及施工事实便会极大减轻签约相对人的举证证实,一方面签约相对人无需再对自身实际施工了分包工程的事实进行举证,另一方面,工程量亦无需再经过鉴定的方式进行确定。但是,如果分包人不认可签约相对人完成的工程量及施工事实,则签约相对人将承担前述事实的证明义务。此情形下,签约相对人要求分包人承担合同主体责任也更困难。
(二)行为人为非分包人工作人员
 司法实践中,对于非分包人工作人员以行为人名义签订分包合同在认定分包人是否承担合同主体责任的审查,比分包人工作人员以行为人名义签订分包合同更为严格。
以上案例中,法院在审查非分包人的工作人员对外签订合同是否对分包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时,从两个层面进行了审查:第一是行为人是否获得分包人授权;第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该方法也是实务中常见的审查方法,如果行为人非分包人的工作人员,签约行为也未得到分包人的事后追认,即便行为人以分包人的名义签约,原则上所签合同对分包人也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除非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是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在该行为人为非分包人的工作人员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中对签约相对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很严格,这种举证责任往往很难完成。正因此,此类纠纷案件中,最终往往并非由分包人承担合同主体责任,而是由签约行为人自身承担合同主体责任。
三、小结与建议
经以上分析,认定签约行为人在没有授权的情形下签订分包合同是否导致分包人承担合同主体责任的关键是对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判断。行为人不同身份类型对最终结果的认定和判断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于签约相对人而言,在签约前应当尽合理的合同审查义务,包括签约行为人是否为分包人的工作人员、签约行为人的签约行为是否超越分包人已对外公示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签约行为人是否签名或加盖的印章是否存在明显不当之处等。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分包人核实行为人的身份,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签约后,相对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及时收集工程量、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及时向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如此,在工程完工后,相对人如被拖欠工程款,方能从容应对和举证,从而提高向分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成功率。
简介
姚宗国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工程与基础设施行业组负责人、大成工程与基础设施行业委联合牵头人、全国律协建房委委员、四川省律协建房委副主任、成都市律协房建委副主任、点睛网录课讲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2019年、2021年连续三届”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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