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外商投资企业应如何应对中国修订后的公司法。
作者丨蔡荣伟 斯响俊 杨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予以公布。修订后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修订后的公司法更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加强了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将影响公司治理的诸多方面。
本文重点介绍了修订后公司法的主要变化,以帮助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迅速了解相关更新,并相应地调整其公司治理制度及相关文件。此外,鉴于大多数外资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故本文仅就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制度更新进行介绍。
I.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必要调整
章程是一个公司置备的最重要的公司文件,是公司的宪章性文件,规定了与公司设立、公司治理事项、董事会成员及股东的权利和责任、清算和注销等相关的基本规则。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章程的以下条款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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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其他公司文件的调整
A. 出资证明书
公司需要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形式向其股东发放出资证明书。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出资证明书的内容和签署提出了以下新要求[3],公司应相应调整其出资证明书:
(1)更新后的出资证明书应表明认缴和实缴出资额。
(2)更新后的出资证明书应明确出资方式。
(3)除了加盖公章外,更新后的出资证明书还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B. 股东名册
公司需要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形式编制股东名册。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名册的内容提出了以下新要求[4],公司应相应调整其股东名册:
(1)更新后的股东名册应明确每位股东的认缴和实缴出资额。
(2)更新后的股东名册应明确出资的方式和日期。
(3)更新后的股东名册应包含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III.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新增义务和责任[5]
修订后的公司法大大增加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要求这些角色承担更严格的责任。以下对修订后公司法中新增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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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建议
修订后的公司法修改了诸多对外资企业的监管要求。因此,及时更新公司章程和其他文件十分必要。此外,一些外国股东往往在外资企业中倾向于任命外国人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便更好地控制运营。然而,这些外籍的被任命人通常驻扎于海外,可能对相关中国法律了解较少,使得他们难以有效、及时地履行职责。此外,其中部分被任命人仅以名义角色存在,并未积极参与公司在中国的运营。在一些极端情况下,由于向公司登记机关变更备案的延迟,某些人可能在离职后仍未取消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
为了外资企业能更有效地遵守修订后的公司法,并使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尽量规避潜在风险,我们建议相关主体采取以下措施:
(1)更新公司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文件,以使其满足修订后公司法的要求,确保相关公司文件合法合规,且符合更新后的治理实践;
(2)培训计划: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全面培训,确保他们充分理解自己的职责、义务和责任;
(3)积极参与:任命可以积极参与公司运营的人,并确保他们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
(4)及时更新登记:在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因辞职或被撤职而发生变更时,及时向相关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5)责任保险: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以覆盖其公司角色可能产生的潜在赔偿责任。
[注] 
[1] 根据此前的公司法,以下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i) 修改公司章程;(ii)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iii) 公司的收购、分立、解散;以及 (iv) 变更公司形式。
[2] 根据公司法,经理通常是公司的“总裁”或“总经理”。
[3] 修订后公司法第55条
[4] 修订后公司法第56条
[5] 根据公司法,“高级管理人员”指的是公司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经理以及章程中规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蔡荣伟  律师
上海办公室  高级顾问
业务领域:投资并购和公司治理,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诉讼仲裁
特色行业类别:能源与自然资源, 通讯与技术
斯响俊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投资并购和公司治理,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劳动人事
特色行业类别:能源与自然资源, 通讯与技术
杨杰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公司业务部
* 接如意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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