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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公司法》1993年颁布以来的第六次修订或修正,较之现行公司法实际增减、修改超过四分之一,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条款内容等方面均有较大变化。新公司法共15章、266条。中研顾问结合多年从事央国企咨询服务经验,以央国企管理实务为视角对本次公司法修订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变化一
明确了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
法条对比:
解读:
进一步明确了股权、债券可以作价出资,实际上央国企在公司管理中涉及股权、债权出资的情况比较多见。其中,股权出资适用于公司新设和公司增资;债权出资只适用于公司增资,原因在于公司没有成立之前不具有主体资格,出资人对公司享有债权这一前提不具备。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等文件要求,作为出资的股权、债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同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在央国企管理实务中有以下注意要点:
股权出资:关于未实缴的股权出资的情况,现有法律条文没有限制出资人用未实缴的股权出资,在实操中未实缴的股权会影响股权作价估值,建议国有企业涉及未实缴的股权时,应先完成实缴。关于股权出资后股权贬值的情况,只要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出资:债权出资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股东以其直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出资;二是股东代公司清偿公司对第三人的债务,从而间接享有其对公司的债权,进而出资。债权出资的关注点在于,尽量确保公司章程与内部协议中关于出资方式的约定一致,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就债权进行评估及合理作价,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涉及第三人的债务要征求第三人同意等。同时,中研顾问建议以债权出资的股东留存关于债权系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以免后续诉讼中需举证说明。
变化二
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法条对比:
解读:
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即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事实上,在国有独资公司层面,随着2018年外派监事会并入审计部门,已经弱化了监事会的职能,新公司法明确了其合理性,未来国企改革的趋势应该是逐步弱化监事会。
在央国企管理实务中,一是国有独资公司已经明确了由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的职权,这里的国有独资公司指的是集团公司层面,不包括子企业,子企业公司是否保留监事会,是选择项,可以设也可以不设,视各企业情况而定。二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设监事会的,必须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权,因此在董事的选聘时要考虑其是否具备监事职权的任职能力。三是职工董事逐渐普及,超过300职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要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人选的要考虑其人员的稳定性,且不能从经营管理层内选拔,职工董事一般会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发挥独立监督的角色。
变化三
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要求超半数
法条对比:
解读:
外部董事是指由国资委、集团公司(上级股东单位)选/委派,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所任职公司不担任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外的其他职务。我国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制度主要是借鉴新加坡淡马锡的董事会制度,2004年国资委出台试点文件,由此催生了外部董事制度。发展二十年来,我国已经探索形成一套完整的外部董事制度,各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外部董事比例基本接近或超过1/2,此次新公司法其中“过半数”的规定,更多的是上位法的完善和支撑。
与之对应,央国企的子企业的董事会建设以及外部董事制度的贯彻执行是未来国企改革的难点。在央国企管理实务中,一是外部董事“过半数”是央国企董事会建设的重要成果,预计央国企子企业董事会建设将逐步落实这一原则,建议央国企子企业尽量符合外部董事“过半数”原则。二是外部董事的遴选机制不成熟,股东企业的机关领导到下级企业任董事、退岗还未退休的领导干部任董事等情况还不在少数,兼职外部董事多、专职外部董事少仍是常态,致使子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结构不够合理。三是外部董事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待完善,普遍存在考评流于形式、决策缺乏独立性,除日常参加董事会会议、定期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每年度组织一次座谈会以外,缺乏对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同时,受到各类薪酬制度约束,外部董事薪酬较低甚至零薪酬,只领取会议、出差等津贴性薪酬,缺少与公司收益挂钩的中长期激励,极大影响履职积极性。
变化四
调整董事会、股东会和经理的职权
法条对比:
解读:
股东会取消职权2项:“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这两项职权取消。
董事会扩充职权2项:由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明确了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发行公司债券。
经理职权不再法定:新公司法不再以列举方式规定经理职权,而是简化为“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
此次新公司法针对董事会、股东会、经理层间职权分配做了重大调整,体现了股东会向董事会的充分授权,凸显了董事会(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在央国企管理实务中,减少了股东会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职权,给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明确了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是公司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决策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加大了经理层的职权设定的灵活性,将经理层的职权从法定层面退下来,由公司章程来接手,或者由董事会授权来补充。综上所述,新公司法更强调通过《公司章程》允许公司自主决定职权在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履行,突出了公司章程在治理中的基础设施作用。
变化五
扩大了法定代表人资格范围
法条对比:
解读:
新公司法改变了公司法定人代表的表述,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变更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对于这一变化中研顾问有如下理解:一是放宽了选择范围到“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不再限定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小型有限责任公司替代董事会的职务,新公司法已取消此提法)。二是对“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理解,从目前分析来看在董事长之外,担任经营层职务的董事具备当法定代表人的条件,兼职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不在此列,由于这个问题较新,后续究竟会如何把握,确实还有待规则和实践进一步清晰。三是在央国企管理务实中,董书法一肩挑已经成为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改革的趋势,未来董事长担任法人代表应该仍是常态化情况,此次新公司法修订给董事长辞任或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提供了一种应急或过渡选择,在新董事长未到位的情况下(出资人委派的时间一般大于30日),可以及时产生过渡期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章程30日之内产生),不影响公司内部签批流程以及对外合同签署、投标等工作。
变化六
有限责任公司的五年缴足期
法条对比:
解读:
2014年3月注册资本制改革,实行认缴制,至今十年时间,有大量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此次恢复实缴制,会有大量的公司面临完成实缴出资的问题。在央国企管理务实中,一是存量的未实缴到位的公司,股东单位需要优化资金使用安排,合理制定注册资本实缴计划,涉及多个股东单位的,如央企与地方国资合资企业,要及时协调各股东单位注册资本金到位。二是对于当时注册资本金过高的,及时制定减少注册资本金的方案,要考虑到减资涉及的缴纳所得税、公示期等事项。三是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对股东认缴和实缴信息的公示制度、催缴制度、股东失权制度、加速到期制度的等,对于存在出资和交易风险的公司应及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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