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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要求背景下,对企业内部人员守法依规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公司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公布,无疑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违法违规及变相违法牟利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敲响了警钟,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企业内部人员腐败、渎职、舞弊、背信等行为,不仅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续将专题进行分析)。
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责任进行归纳分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旧《公司法》”)相比,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进一步完善并细化。
为便于理解和掌握,归纳为“董监高十大赔偿责任”:
1.利用职权牟利关联关系损害赔偿责任
2.董事未履行对股东出资催缴义务的赔偿责任
3.对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董事会决议违法违规致损的赔偿责任
5.违反禁止性财务资助的赔偿责任
6.执行职务违法违规致损的赔偿责任
7.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赔偿责任
8.对违法减资负有责任时的赔偿责任
9.董事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10.怠于履行清算职责致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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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牟利关联关系损害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的主要内容。
新《公司法》新增了对存在潜在利益冲突(关联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公司同类业务)时的报告义务,将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作为同意权主体、禁止谋取公司商业机会(但书条款除外)等,作为利益冲突表决机制的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修正)第1条规定,被告仅以该等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关联交易利益冲突处理时不仅要程序合规还应当实质公平
附:《新公司法》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五条(四)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八十五条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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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未履行对股东出资催缴义务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明确董事会具有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保障权利义务,未及时履行相应义务时,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增资催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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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明确了常见的股东抽逃出资情况,可作为抽逃出资认定标准;并将公司债权人追责范围明确为抽逃出资本息
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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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违法违规致损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实践中,常见的因董事会决议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公司年报虚增利润、对外披露信息虚假陈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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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禁止性财务资助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新增条款)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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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职务违法违规致损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以下情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1.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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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分配利润前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才能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依法提取的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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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减资负有责任时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委任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负责,因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对此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债权人以公司减资程序违法为由要求股东及董监高承担责任的情形。若公司未适当相关减资相关程序,如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等,或未公告及通知债权人的,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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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原则上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清算组成员并不必然为公司董事,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另选他人
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时,如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也是应当是仅对存在因果关系时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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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履行清算职责致损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简称“九民纪要”)规定指出: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认定,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不适当地扩大了股东的清算责任。特别是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职业债权人,从其他债权人处大批量超低价收购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对批量僵尸企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结合“九民纪要”相关规定,在认定前述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怠于履行义务”,是指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以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抗辩,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期编辑 | 马蕾  唐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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