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尹玉 刘辉
责编|别彦豪
排版|小新
自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已历经30余载,伴随着新经济、新形势、新科技的不断涌现,《公司法》也面临着不断的革新与变化。30年来,《公司法》历经了2次重大修订、4次修正,其中1999年《公司法》经历了前后两次修正。《公司法》的不断更新演进,使得资本制度发展也随之变化。
我国首部《公司法》于1993年通过,采用法定资本制中的资本实缴制,其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同时还规定股东在公司成立时要将所有股款一次性缴清。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放宽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确定了法定资本制中的有限制资本分期缴纳制度。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为响应时代发展潮流,2013年国家再次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由资本实缴制度改为资本认缴制度。在公司注册时,只登记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再登记实缴资本,也无需对初始资本以及实收资本进行强制验资。即在出资期限以及出资比例方面,赋予了股东完全的意思自治。资本认缴制度作为“大众创业”经济政策的应景之作,鼓励了人民群众的社会投资热情,也有效促进了“投资”对经济的影响。但在认缴制度运行下,也伴随出现了不少注册资本“注水”公司,即股东认缴资本数额巨大,但实际缴付期限过长。这一现象的滋生使得许多债权人取得对公司的债权后,并无资产可供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信赖利益。
为避免股东虚假出资、验资,通过虚假出资来规避责任等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从而适应实践发展,不断完善公司法律制度的需要,2023年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开始实施,并明确设置了五年最长认缴期限规则。这一规则的落地,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股东在确定出资义务时更理性地评估未来经营需求、投资风险,并照顾债权人获得偿付的合理预期,但伴随而来的是已成立未实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丧失五年期外的出资期限利益,及认缴期限内未实缴,股东将承担各种责任。面对大量的现存公司需要实缴的情况下,股东如何应对成为当前值得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
一、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内未实缴,股东将承担的各类责任
(一)赔偿未按期足额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新《公司法》第49条第3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失权
新《公司法》第52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四)丧失股权或者减资并注销该股权
新《公司法》第52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五)责令改正或罚款
新《公司法》第252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为有效解决2023年新《公司法》最长认缴期限规则对股东影响,本文将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公司、股东如何破局进行重点探讨
(一)在过渡期内缴足认缴注册资本金,出资方式上可以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法律规定,明确增设了两种非货币出资方式,增加了债权出资方式、承认了股权出资地位,促进了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同时也缓解了以债权、股权为主要资产的股东实缴出资的压力。因此,在出资形式多样化,即不局限于货币、实物等资产的前提下,股东可以选择在过渡期内协商变更出资方式,选择股权、债权方式缴足认缴注册资本金。
但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实现非货币出资必须完成两道程序,即非货币出资内容的资产评估和所有权或相关权利须变更至公司名下。该条文自在2005年《公司法》就有明确规定,新《公司法》中也对此予以继承。在对非货币资产评估实践中,我国逐步形成了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三种基本评估方法。在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作价方面以股权、债权为例,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评估作价的时间节点
采取股权、债权出资作价评估,即在何时间节点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作价,其实对公司、出资股东、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等第三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公司设立时股东只是承诺了缴资数额,只有出资期限届至时,才转化成具体的出资义务,应当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而在股东将出资实际交付给公司之前,股权、债权的贬值、毁损等风险应由股东承担,只有当出资实际交付给公司之后,风险才应当由公司承担。因此,对于认缴出资的股权、债权,作价评估的时间点既不是公司设立时,也不是出资期限届至时,而应当以股权、债权出资实际缴纳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即为实际出资价额。
2.评估作价的主体
以股权、债权出资还要注意评估作价的相关主体。公司法中规定了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但对评估作价的义务人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对于以股权、债权出资评估作价的,并非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公司法解释三》中也并未要求未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评估作价的,或者认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作价结果未经股东会确认的,出资一律无效。
出资股东本人自然应当负有对股权、债权出资评估作价的义务,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即使将来发现上述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也可以根据出资瑕疵制度规定承担责任。在理论中,虽然对于评估主体给予了一定自由空间,但在实践中为有效避免出资瑕疵以及因新《公司法》董监高责任的扩张导致的责任承担问题,除股东以数额较小、价值较低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他采取以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还是建议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出资进行评估作价。
(二)减少注册资本
股东可以根据持有货币情况或公司经营需要,可以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以实现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的目的或少缴纳注册资本的目的。
1.根据减资比例、净资产减少的方式不同,减资一般可分为如下几种方式
(1)等比减资和非等比减资
根据减资比例,公司减资形式可分为等比减资和不等比减资。其中等比减资指公司的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减少对公司的出资。此种减资方式相较于不等比减资程序简单,因股东间的出资比例不变,即股权比例不变,仅是股东出资金额减少。公司各股东间的利益、权益不变,因此可无需对公司进行估值,也无需协商作价,甚至无需签订减资协议;
而非等比减资仅为公司部分股东减资,或各股东均减资但减资比例不尽相同。这种减资较为复杂,需对公司进行估值(减资对价=公司估值×减资股东持股比例),或由股东在评估的基础上协商作价,并签订减资协议。但对于非等比减资在新《公司法》也明确了限定条件,即新《公司法》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上述条文对于减资形式原则应当采取等比减资,即对于公司采取非等比减资作出了一定限制性规定,只是满足上述特别条件,才具有可操作性。
(2)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
根据减资时公司净资产是否实际减少,或减资后是否需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分为实质减资和形式减资。
实质减资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还需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从而使得公司净资产减少。如采取剥离目标公司部分业务转移至法人股东、或向股东直接转移资产、货币等就属于典型的实质减资。
形式减资,又称简易减资,指仅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公司无需向股东支付减资对价,公司净资产未减少。如对股东尚未出资的注册资本进行减资就属于典型的形式减资。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形式减资制度的适用也具有实体及程序的上的限定条件,即只有在公司要减少注册资本以弥补亏损时才可以适用,且在形式减资中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2.减资程序
(1)股东会出具股东决议或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决议内容应当包含,公司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承担的具体比例、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决议应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股份有限公司决议内容应当包含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减少认缴注册资本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会会议记录。
(2)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内容,公司需要同步修改公司章程。内容涉及减资后的注册资本金、各股东最新的认缴资金数额、各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日期等。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分为:资产、负债。资产部分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资产等,负债部分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4)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5)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实收资本变更或变动的,还应当同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值得特别提醒的是,根据新《公司法》第225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形式减资(简易减资)与普通减资需要履行的程序(即第224条第2款的规定)相比,“简易”主要体现在第一,无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二,无需通知债权人;第三,无需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债权人提供额外担保等三个方面。且与旧《公司法》规定的登报公告相比,增加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新的公示手段,更符合互联网高度发达的社会发展阶段。
(三)注销公司
在公司、股东面临最长认缴期规则带来的影响时,当然可以根据当前自有资金情况或公司经营情况,选择退出经济市场,并办理公司注销。但如何办理公司注销,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和正确操作的过程。遵循正确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可以确保注销手续的顺利进行,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的问题和纠纷。但公司注销方式也有普通注销和简易注销两种方式。普通注销程序相对较为繁琐,所需文件较多,但如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登记。
1.普通注销
(1)公司内部作出解散决议
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2)税务注销
公司从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公司要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局会核查公司最近一年的记账凭证、账本和报表。先注销国税,再注销地税。
(3)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进行清算
至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获取清税证明。
(4)登报公示
至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或自行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登记清算公告,一般注销公示期为45天,但简易注销公示期为20天。
(5)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至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要经过工商局的注销登记,公司的债权债务才会结束。
(6)工商注销
登报公示45天之后,到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公司的营业执照,通过后领取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7)注销开户行
前往公司开户银行注销公司的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基本户、一般户。
(8)社保账户注销
去社保局注销公司的社保账户。
(9)注销印章
公司法人需要带上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发票章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前往公司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公司的印章,印章会被当场收回。
2.简易程序
对于公司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的,公司依法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注销。但公司简易注销其实和普通注销流程是一致的,唯一的区别就是在工商局进行公示债权债务时间较短,简易注销公示期为二十天,普通注销则是四十天。
三、总结
在新《公司法》规定的五年认缴期限制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再享有较长的期限利益,根据新《公司法》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对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且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公司设置过渡期,要求其将出资期限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因此,新法施行前现存的公司同样面临五年内缴足出资的情形,无疑使股东义务的履行更为迫切。基于此,存量公司应对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最优方式实现平稳过渡。可以期待是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表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优化注销以及减资的手续和流程”,后续现有的存量公司或许将有更为便捷的途径通过减资、注销等手段应对五年出资期限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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