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应关注的“新公司法“九大亮点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修改。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公司法修订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体现,涵盖公司设立制度、资本制度、组织机构、股东权利、清算责任、注销退出等多个方面。本文结合2018年版《公司法》(以下简称“现行公司法”),探讨创始人应关注的“新公司法”九大亮点。
一、公司可以成为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就公司对外投资中可否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问题,“现行公司法”持谨慎理念,采取原则禁止的态度。该规定对企业对外投资造成了一定困惑;虽有规定,公司治理实践中也多有突破。就该问题,“新公司法”采取了原则准许的态度,即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但法律另行规定不允许作为例外。从禁止到准许,“新公司法”放宽了公司对外投资身份限制,灵活了企业对外投资路径。
四、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将丧失相应股东权利。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股东失权制度,是指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该股东将失去相应的股东股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首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失权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该条款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曾在答记者问中明确回复:由于解除股东资格的救济方式比其他救济途径更加严格,因此该条款仅限于股东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换言之,只要股东在出资期限内实缴一分钱,则无法适用该股东失权制度,这也成为现有股东失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最大困境。针对该困境,“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失权既可以是全部失权,也可以是部分失权,即在股东未缴纳部分出资的情况下,股东可以丧失其相应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且,程序上无需作出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可以决议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自公司失权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即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新公司法”全面确立了股东失权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股东出资义务。
股份公司类别股是与普通股相对概念。我国公司治理长期坚持同股同权的理念,尤其是股份公司。公司经营实践中,不同股东诉求并不相同,如财务投资人可能更关注优先分红、优先转让、优先清算等收益性权益,而创始人则更关心公司投票权等控制性权益。虽然“现行公司法“仍实行股份公司同股同权制度,但公司治理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股份公司优先股、双层股权结构等同股不同权的案例,甚至有些双层股权结构的股份公司已在科创板上市,如优刻得(股票代码:688158)。基于公司经营客观需求,“新公司法”在股份公司中引入了类别股,为公司经营提供更大的制度空间。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类别股仅适用于未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不得发行类别股,但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来源:国瓴合规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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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兰航,男,1979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贵州一民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黔南州首席法律咨询专家、PPP法律咨询师、省人社厅仲裁师资库成员、市行政复议专家库成员、地市级检察院特邀检察官助理、地市级检察院听证员,黔南州律师行业党委委员、黔南州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黔南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1998.09-2002.07 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法学专业学习;
2002.07--2013.12黔南州气象局工作(期间:2003.10-- 2004.07 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地球环境科学系学习,结业,2006.03-2007.04 挂任福泉市高石乡党委副书记,2009.06-2013.10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10月转到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执业。
2013.12-2020.11 贵州契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期间,2012年至2014年12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结业。
2020.11--至今 贵州一民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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