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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新法案,本质上是各种行业利益博弈的产物,不过也做了一些对于EB-5投资人有益的修订。
其中,要求区域中心提交更加规范和严格的年报,并且该年报需要向投资人开放,是不多的变化所在。
过去,很少有区域中心能够向投资人定期提供项目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的,从之前EB5Sir做的小调查可以看出:
按照新法案的要求,经EB-5投资人申请,区域中心必须在30日内提供所提交的区域中心年度报告——I-956G及其附件,在删除与该投资者、其所投资的NCE和JCE所有不相关的内容之后。
具体内容如下:


1. 证明区域中心及JCE人员符合无犯罪非外国政府等条件的声明;

2. 证明区域中心符合证券法的声明;

3. 证明区域中心与推广人/中介签署要求其符合新法规定的合规声明;

4. 涉及区域中心、或NCE或相关JCE的,任何重大诉讼或破产程序,或者上一年度已经了结的重大诉讼或破产程序;

5. 投入至区域中心、NCE以及JCE的,所有EB-5投资资金的财务记录;

6. 区域中心的每一个NCE——

    6.1 每个NCE及其相关JCE的总投资资本的财务记录;

    6.2 描述#6.1中的资金如何被用来依据商业计划来执行项目的;

    6.3  #6.1中的所有资金如何投入每个项目中的证明材料;

    6.4 每个项目施工进程的详细证明材料;

    6.5 创造的所有直接就业的记录;

   6.6 区域中心、NCE或JCE从投资人处所收取的所有费用,包括:管理费、贷款监控费、贷款管理费、佣金以及类似的基于交易的补偿,以及所有推广方、中介、Broker-dealer或任何其他招募投资人的机构——

        6.6.1 所有收取费用的描述;

        6.6.2 所有收到这些费用机构的财务记录;

        6.6.3 收取这些费用的目的;
    6.7 过去一年中项目预审批申请I-956F文件中的任何重大变更事项的相关文件;

     6.8 #6.1-#6.7材料属实的声明;

7. 区域中心符合联邦劳工法的政策和流程文件描述;
根据去年11月份,移民局的要求:区域中心:年报与诚信基金缴费,投资人:权利与关注点,所有新老区域中心,都必须在去年12月29日之前提交年报。
这是,新法生效之后的首次强制性年报递交要求。除非,区域中心想被移民局关停,否则都必须在23年12月29日之前提交年报。
因此,结合上述两项信息,所有新老投资人,都可以向自己的区域中心去要求年报了。而区域中心,必须在30天内提供。
拿起不多的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新法下的新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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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项目召集帖:EB-5同项目找人|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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